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科规〔2021〕4号)精神,现就厦门自贸片区落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厦门自贸片区内注册登记并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具体参照《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执行:
(一)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对于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叠加后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叠加后给予20 万元奖励。
(三)对资格有效期内,整体从市域外迁入厦门自贸片区且迁入后一年内或迁入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搬迁奖励。
二、企业须在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一年内申报认定奖励,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申报。
三、调整后政策从2023年9月25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与《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一致。
特此通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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