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区鼓励科技创新发展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结合《思明区鼓励科技创新发展办法》(厦思政〔2018〕108 号)实施成效,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企业设立且经上级部门认定批准的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分别按照国家级 200 万元、省级 15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类型机构获得不同级别认定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对当年度被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评级为优秀等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 万元考核奖励。
第三条 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企业按照《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科规〔2021〕4号)获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金的,按其所获市级扶持资金给予等额奖励。
第四条 促进科技成果创新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按照其所获奖励资金,给予等额奖励。
第五条 支持产学研协作创新
当企业参与的一个或多个产学研项目,当年度按《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的通知》(厦科规〔2021〕6 号)规定,累计获得市级产学研项目补助资金达到 50 万元时,按项目当年度累计所获市级补助资金的 10%给予产学研创新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且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
第六条 贷款贴息
对规模以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当年度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 50%在下一年度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的 10%,且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第七条 企业、单位或个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取消扶持政策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同一企业依据本办法及《思明区鼓励科技创新发展办法》(厦思政〔2018〕108 号)所获得的扶持资金,每年不超过 400 万元。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措施所涉及的前述政策有调整或废止的,按照调整或新颁布的相应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原则上不适用于“一企一策”项目,项目协议中明确规定参照执行的除外。
第十一条 企业如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我区其他扶持政策同类条款,可选择适用,不重复享受。对获得上级政府同类扶持资金的企业,如上级扶持资金包含区级承担部分的,不予重复享受,上述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信局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实施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思明区鼓励科技创新发展办法的通知》(厦思政〔2018〕108 号)不再执行。此前思明区发布实施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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