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促进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宁德市委四届七次全会和福安市委十四届九次全会部署要求,全面落实国家、省、宁德市关于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系列政策措施,促进福安市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现结合福安实际,制定措施如下:
一、拓宽企业发展空间
1.放宽民营经济准入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最大限度对民营经济开放。鼓励民间资本大力发展养老、医疗、教育、文体等事业,参与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激发民间有效投资。
牵头单位:市发改局、国资金融中心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开发区、乡镇(街道)
2.鼓励民企参与国企改革。及时发布鼓励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改制改组的项目信息。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营经济与国有资本共同设立发展基金。
牵头单位:市发改局、国资金融中心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开发区、乡镇(街道)
3.鼓励民企参军。加快实施《宁德市(福安)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产业园发展规划(2017—2020)》,完善军民融合发展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园建设。推动“民参军”“军转民”,鼓励和引导“民参军”企业承担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研制生产任务,参与航空航天、卫星应用、海洋工程、核心材料、关键元器件等军民融合产业。推动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军需食品、通用装备制造维修、物流配送等部队后勤保障服务。
牵头单位:市发改局、市委军融办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各开发区、乡镇(街道)
二、减轻企业成本负担
4.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对接落实国家、省和宁德市出台的一系列减税降费等政策措施,相关税费在规定幅度和许可范围内原则上降到最低水平,推进实质性减税降费。兑现落实上级出台的关于现行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税额标准下调20%计算缴纳等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国家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标准执行,除赔(补)偿性质外的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零收费”。政府部门组织企业参加的培训班,未经批准不得向企业收取培训费。严肃整治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乱收费行为。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局、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各开发区、乡镇(街道)
5.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落实电力直接交易用电等政策,按照上级部署扩大电力直接交易参与范围和规模,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落实输配电价方案,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力争实现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10%。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供电公司,各开发区、乡镇(街道)
6.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和评估价执行。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开发建设多层厂房需要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各开发区、乡镇(街道)
7.减免缓征困难企业税费。符合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和土地集约利用要求、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稳定社保缴费方式,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社保补贴等政策,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税务局、宁德医保局福安管理部
三、破解企业融资难题
8.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建立金融机构增信增贷绩效考评机制,督促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的力度,做到不减少信贷规模、不釜底抽薪、不提高续贷门槛、不随意抽贷、不随意压贷,推广“无间贷”“无还本续贷”“小微快贷”,力争年度贷款实际增量10%以上,力争中小微制造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整体贷款增速水平。鼓励金融机构拓展股权、债权融资渠道。严格落实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普惠贷款“两增两控”目标任务〔“两增两控”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水平(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
牵头单位:人行福安市支行、银监办
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9.发挥应急保障资金作用。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监管,强化运作,提升使用效率,加快周转周期、次数,加大对民营企业“过桥”转贷支持。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
配合单位:人行福安市支行、市银监办,大华公司、各银行机构
10.建立健全增信补偿机制。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制度和代偿补偿机制,扩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降低政策性担保机构保费收入至1%以下,市财政按年末在保余额的1%—2%给予其风险补偿,实现在保余额逐年递增30%—50%以上。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
配合单位:人行福安市支行、银监办,市国资金融中心、富信担保公司
11.推动产业基金发挥效用。充分发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的扶持、激励、引导作用,设立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创业投资基金、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例,提高社会就业率;设立智能制造、按摩器行业等专项基金,支持民营企业牵头组织实施重大产品开发、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工信局、国资金融中心、中融产投公司,人行福安市支行、市银监办
12.解决历史遗留权属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住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在确保安全、质量并符合规划的基础上,研究出台相关办法和措施,逐步解决民营企业历史遗留的不动产权属问题。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各开发区、乡镇(街道)
13.推行“白名单”企业制度。深化诚信机制建设,推行“白名单”企业制度,对纳入“白名单”的企业给予优先享受应急“过桥”服务、优先推荐融资需求、优先安排项目用地、优先申请有关项目补助等优惠。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金融办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人行福安市支行、银监办
四、推动企业提质增效
14.扶持壮大重点企业。年度纳税达1亿元以上的“福安市亿元纳税大户”,年度纳税达1000万元以上的“福安纳税标兵”,年度纳税达500万元以上的“福安市纳税大户”及年度纳税达100万元以上的“福安市农业纳税大户”,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6万元。市传统产业领军企业、龙头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比上年度增长5%及以上的,分别按增量构成地方级收入留成部分的80%、60%给予奖励;其当年用于引进国家级、省级高端人才所支出的经费,由市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新增税收构成地方级收入部分30%的补助。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税务局、人社局
15.培育工业企业转规。全力做好工业企业入库申报工作,对我市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享受宁德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由市财政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追加奖励;对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在企业入库统计第二年起三年内,按每年缴纳的税收增量构成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其在福安市行政区域内的贷款连续三年给予贷款贴息补助,按当期企业应支付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税务局、统计局
16.支持限上服务业发展。当年新增为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业、规上服务业的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增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电商、物流、冶金新材料行业除外),按当年新增税收构成地方收入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二年起按年度企业税收增量构成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转型注册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3亿元、1亿元,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亿元、2亿元、1亿元、5千万元,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800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商贸办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
17.支持企业开拓市场。被认定为宁德市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在享受宁德市奖励20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追加奖励。鼓励企业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进一步开辟市场,支持各行业商(协)会联合会员企业组团参加境内外知名展会,对每个标准摊位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民参军”,对参加全国性军民融合产业展会、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对接等经军地双方确认大型展会的企业,每个展位给予补助3万元。强化对口服务,对诚信出口企业,商务、国检部门优先推荐参评“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等相关出口企业荣誉、品牌。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军融办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发改局,工信局、宁德海关福安办事处
18.扶持企业改制上市。每年安排1000万元,设立“福安市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国内外上市直接融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上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后,在享受宁德市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予以追加奖励20万元;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宁德市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予以追加奖励50万元。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募集资金的7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按照融资金额给予奖励,融资金额在10亿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400万元奖励,融资金额在5亿(含)—10亿人民币的,给予300万元奖励,融资金额在2亿(含)—5亿人民币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市发改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人行福安市支行、市银监办
五、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19.支持专精特新。引导中小企业聚焦主业,发展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单项冠军,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级奖励100万元)、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级奖励50万元)、省级专精特新(省级奖励10万元)、宁德市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的企业(宁德级奖励5万元),在享受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再按照上级奖励的20%给予追加奖励。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0.鼓励技术改造。支持民营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机器换工、智能制造,对按现行投资管理规定经市工信局、发改局备案,同时设备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40万元;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设备投资200万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帮助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1.推进两化融合。加快工业企业两化融合重点项目建设,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按照上级奖励的20%给予追加奖励。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大数据中心
22.引导技术创新。鼓励和帮助企业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牵头单位、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并争取省级资金支持。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宁德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在享受上级奖励(国家级、省级、宁德市级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5万元)的基础上,再按照上级奖励的20%给予追加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宁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享受上级奖励(国家级、省级、宁德市级分别奖励200万元、70万元、5万元)的基础上,再按照上级奖励的20%给予追加奖励。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企业,在享受上级奖励(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的基础上,再按照上级奖励的20%给予追加奖励;对新认定为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同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3.强化招才引智。支持引进高层人才,对认定为省引进A、B、C类高层次人才,分别按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构成地方留成部分的100%、80%、50%给予奖励,入选国家级、其他福建省级重大人才工程计划人选分别参照A类、C类人才标准执行,奖励期为5年。对新引进符合当年度《福安市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的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分别按每年10万元、6万元、3万元给予奖励,予以连续发放3年。鼓励培养技能人才,对新获得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员工,分别按一次性6000元、3000元、1000元给予奖励。对就读宁德职业技术学院的工科或农科专业的福安籍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含“现代学徒制”“二元制”),在校期间,分别按每年3000元、5000元给予补助。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扶贫办
24.推动兼并重组。支持工业企业并购重组,对未享受省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补助的我市重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我市工业企业并购境外科技型企业或省内外“两化融合”企业、跨行业转型升级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但未享受省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补助的我市重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分别按照兼并后并购金额的5%和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局
25.扶强创新平台。继续推进福安市电机电器产业公共服务协同创新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平台运行机制,探索推进公司化运营,强化院地合作,充实专家团队。对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进站工作院士专家团队每年来福安工作不少于2次的,由市财政提供给单位每年5万元的日常科研经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进站工作博士一年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0天的,由市财政提供给博士每人每年5万元的日常科研经费。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科协
26.推进品牌与标准建设。对荣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福建省质量奖、宁德市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每两年组织开展福安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对新评定为福安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4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或组织获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和宁德市质量奖的,按最高奖金标准奖励。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工作组”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主导制订(起草单位排名第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组织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主导修订(修订单位排名第一)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组织机构,给予15万元奖励;参与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主导制定省地方标准的组织机构,给予5万奖励;主导制订省地方联盟标准的组织机构,给予3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7.支持企业购买服务。鼓励中小微企业向专业机构购买服务,对企业购买的管理咨询、创业服务,技术创新、信息化服务、法律服务、财税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项目按照宁德市具体实施方案给予补助。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
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28.提高服务企业实效。成立富春溪组团工业服务队、溪北洋组团工业服务队、赛江组团工业服务队、白马港组团工业服务队、穆阳溪组团及其他乡镇工业服务队等5个组团工业服务队,负责收集本区域内工业企业存在的问题信息,提出处理意见,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做好跟踪落实,进一步提升服务工业企业的能力和水平,营造更优的工业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增量提质、转型升级。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工业办、各组团服务队
配合单位:各开发区、乡镇(街道)
29.发挥企业服务中心作用。充分发挥企业服务中心服务职能,通过三级会商机制反映企业、行业诉求,提升服务水平,努力服务企业和行业发展。适时引入民非服务型企业,系统开展政策咨询,完善企业服务体系。组建专家组充实服务队伍,为企业解决有关技术问题,提供专业咨询。
牵头单位:市企业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企联
30.强化工业园区建设。理顺工业园区管理机制,调整充实福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福安畲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湾坞工贸集中区管委会、铁湖工业园区管委会、溪北洋工业园区管委会、溪柄工业园区管委会、甘棠工贸区管委会、王基岭工业园管委会等8个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协调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环保、土地、林地、执法等相关工作;管理协调入驻入园企业项目建设,承担工业园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及建设项目的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园区内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工业园区内项目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工业园区内、社会保障、财税、国有资产、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通过五年的努力,力争创建产值1500—2000亿元工业园区1个,产值80—100亿工业园区3个,产值20—50亿元工业园区4个。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商务局
配合单位:各开发区、乡镇(街道)
31.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化法治保障,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开设法律服务热线,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畅通企业反映诉求渠道,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整合全市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创新拓展公共法律服务,提升法律服务水平,组织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主动服务于民营企业。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执法、司法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要切实加强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注意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纪委监察机关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考核检查活动。除涉及重大违纪案件查处、安全、环保、食品药品、税收等法定的必要性检查事项外,一般情况不对民营企业额外检查,给企业“宁静时间”生产经营,不得随意要求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陪同调研检查。
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
配合单位:市法院,检察院、工信局、公安局、司法局,各开发区、乡镇(街道)
32.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全面开展一流营商环境对标活动,按照责任分工贯彻执行《福安市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深化行政审批和执法制度改革,以机构改革整合相关单位职能为契机,规范压减行政审批前置事项。深化执法制度改革,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5个领域综合执法队伍,推进综合执法。清理一批不符合当前发展实际、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性文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发改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乡镇(街道)
33.加快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完善领导干部挂钩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制度,建立市工业领导小组三级会商机制,真心真意关心支持民营企业,做到企业诉求有渠道反映、能得到及时解决。加强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及时了解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作风,开展帮扶民营企业专项行动,建立重点帮扶企业名单,实行“一企一策”、点对点精准帮扶。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工业办
配合单位:各开发区、乡镇(街道)
七、强化组织保障
34.加强对民企发展领导。调整充实福安市工业领导小组,负责推动国家、省、宁德市和福安市各项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政策的落实,研究协调全市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解决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负责回应企业提出的诉求,研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
35.完善人才服务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享受购房补助、租房补助或人才公寓入住等人才住房保障政策;符合条件的人才子女在我市就读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可根据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市属公立学校就读。成立“一站式”人才综合服务中心,为各类人才在人才认定及补助、平台申报、子女就学、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快捷服务。
36.鼓励民企参与政策制定。广泛听取民营企业意见,研究出台涉及民营企业的重大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前后衔接、相互协调,留足企业适应与调整期,防止政策效应叠加共振或相互抵消。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舆论引导和执行情况督查,加强诚信政府建设,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补偿救济机制。将支持和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在福安市域内注册独立法人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同一项目市级奖励或补助遵循从优且不重复享受原则。我市原有优惠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所涉及奖励、补助或奖补资格认定年限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工信局承担,各牵头单位须在本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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