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构建创新发展新格局若干措施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陇南市委办公室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落实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陇办发[2021]8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措施。
一、建立多元化科技创新投入机制
(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建立持续稳定增长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投入引导激励作用。到 2022 年,县本级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达到 0.5%以上,到2025 年,达到 1%以上。(责任单位: 县财政局、县科技局)
(二)激励高校院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健全高校院所、企业研发投入长效机制,将研发投入和科技产出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鼓励国有企业设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允许按照合同科研的方式支持和引导所属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提高科研产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 县国资局、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 )
(三)激励创新主体争取国家级、省、市级科技项目。对上一年度以第一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级、省、市级科技计划立项在我县实施的项目(课题),按 5%给予项目承担单位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 50万元。以上补助经费在县级年度科技经费中解决。(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
二、加强科技人才培育激励
(四)推动青年人才培育。以我县产业需求为课题,联合高校院所培养满足新兴产业、特色产业需要,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青年人才。支持优秀科技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进站博士后每人每年不低于5万元津贴。大力支持青年科研人员开展研究工作,鼓励 45 岁以下科研人员主持承担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并给予一定支持。(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国资局 )
(五)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科技特派员在选派期间.其在派出单位的职务、职称、工资、福利待遇等保持不变,享受正常调资和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与渠道不变,给予科技特派员一定额度的工作补助。科技特派员从事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可以取得技术服务报酬或从企业获得股权、期权和分红。对年度县级及以上优秀科技特派员予以通报表扬。(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卫健局、县国资局 )
(六)激励国有企业科研人才创新活力。促进国有企业释放市场活力,特殊人才特殊激励,对重点科研团队工资总额实行单列,工资总额的增长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增值幅度最高可达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支持国有企业实行“项目经理制”,提升科研项目落地转化效率,遂选一流领军人才担任项目经理,赋予组建研发团队、决定技术路线、支配使用经费的充分自主权,由项目经理牵头完成现场调研、整合创新资源、组建研发及管理团队,与经济开发区、产业集中区等园区对接共建研发机构(专业研究所)或实施具有广泛前景的技术创新项目,同时享受园区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国资局、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科技局 )
(七)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高校院所和企业通过技术交易现场进行挂牌交易、拍卖,或以协议定价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免除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采取作价入股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对已勤勉尽责、但发生投资损失的,主管部门不将其纳入资产增保值考核范围。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国资局)
三、提升创新主体创新能力
(八)鼓励高校院所持续发挥创新引领作用。进一步发挥高校院所创新引领和带动作用,争取国家级、省、市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和创新平台,紧密结合我县高质量发展需求,鼓励引导组织科技人员服务产业发展。对在县内设置的科研分支机构,县级财政补助 5 万元。对高校院所改善科研条件、转化科研成果、改善生活等要素保障需求,相关部门予以协助支持。以上补助经费从县级年度科技经费中解决。(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九)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 5 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 1万元;对新备案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补助 1 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一次补助。以上补助经费在县级年度科技经费中解决。(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税务局、县国资局 )
(十)推动军民融合创新。支持创建军民融合创新平台。支持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加强军民之间统筹协同,支持军民融合科研活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奖励,形成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合力。支持国防科研单位在不涉密条件下加入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实现军民科研资源统筹、开放共享,推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责任单位:县委军民融合办公室、县科技局 )
(十一)激励争取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项。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 20万元、15 万元、1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 5万元、4 万元、3万元;获得省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的企业,奖励 5 万元。以上奖励经费在县级年度科技经费中解决。( 责任单位: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
四、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十二)培育建设国家、省级和市级创新基地。创造条件培育建设国家、省级和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对验收通过的创新平台在享受省、市级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县政府通过一事一议进行资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国资局、县卫健局)
(十三)重组优化创新平台。对现有创新平台进行优化整合,提升资源开放共享能力,对国家各部委、省、市各部门认定管理的科学与工程研究类科技创新平台、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按照“分层分类管理、择优后补助”的原则,对新认定(新组建、新批准建设)的平台,在建设期满经评估达到建设标准的,择优给予后补助。对已运行的平台进行定期考核评估,择优给予后补助。各平台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平台考核评估办法。所需资金由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在各部门财政预算中安排。(责任单位: 县科技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市场监管局)
(十四)支持组建企业创新联合体。鼓励支持行业骨干企业牵头组建企业创新联合体,集聚行业上下游中小企业创新要素和高校院所科研力量,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升级。激励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技术攻坚、成果转化、中试实训、人才引育的主体,积极推荐申报企业创新联合体“靶向扶持”项目。(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各相关部门)
(十五)推进区域科技创新载体高质量发展。大力集聚创新资源,吸引培育创新人才,加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加强对科技创新创业的服务支持,大力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建设绿色生态园区。积极培育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区域创新平台,促进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提质增效,升级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园区的,分别奖励 10万元、5 万元。以上奖励经费在县级年度科技经费中解决。(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
(十六)搭建科技创新开放合作平台。积极融入双边和多边区域创新合作,支持高校院所和科技型企业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聚焦共性问题开展联合研发和学术交流。充分利用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以多元合作方式引进海外高端人才创新创业,促进先进技术与我县特色资源有效结合,支撑我县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对共建的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和引进的海外人才,给予优先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科协)
五、完善科技管理和评价机制
(十七)改革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建立科技工作会商制度,组织企业家、产业专家和科技专家,共同凝练科技研发项目。实行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制度。针对制约我县产业发展的重点技术,面向县内外实行科研项目“揭榜挂帅”,按专家核定揭榜投资总额的 10%给予研发补助,最高不超过 20万元。揭榜项目具有重大技术突破、对产业发展有支撑作用、预期经济效益显著的,可根据实际给予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的研发补助。以上补助经费在县级年度科技经费中解决。( 责任单位: 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牵头,县科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十八)优化科研经费管理。高校院所使用县级科研项目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允许场外交易。对首购首用重大创新产品,可按实际需要组织采购。允许承担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校院所和企业,因科研工作需要,在野外作业中难以取得报销凭证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实行“包干制”。对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经费或自筹经费,在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创新主体可自主决定实行“包干制”。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责任单位: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 )
(十九)推进科技评价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坚持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推进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基于科技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经济社会效益,明确和细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不同种类科技成果评价标准。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推进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评价改革,加强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成果回溯。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坚持“破四唯”“立新标”并举,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
六、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
(二十)支持技术转移服务和认定登记机构建设。支持高校院所、企业在我县设立或协同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市级技术转移中心,分别给予 15万元、8 万元和5万元补助。对促成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 1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其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的1%o给予奖励,额度可达 50 万元。对完成登记指标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其年度登记技术交易额的 0.2%给予奖励,额度可达 50万元。可将不高于 15%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促成交易的团队或个人。以上奖励经费在县级年度科技经费中解决。(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 )
(二十一)支持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探索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由多个市场化运行的轻资产研究型运营公司组成集管理、研发、转化、生产为一体的新型研发机构。对新获批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 万元奖励;对新组建的具备科研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研究院、技术研究院等研究机构给予 10 万元奖励,每年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动态绩效评价。以上奖励经费在县级年度科技经费中解决。(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国资局、县教育局 )
(二十二)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高校院所、企业积极参与中国(甘肃)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充分利用中心资源、人才集聚优势,面向我县重点产业,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培育一批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局)
(二十三)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单位对科技成果完成、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现金奖励,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应纳入相关部门的统计,并单独注明。科研人员所在单位可自行制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相关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国资局、县科技局 )
七、建立科技金融融合机制
(二十四)探索设立科技金融基金。探索设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科技金融基金,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科技创新,支持我县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对我县重点领域的企业实施股权投资,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助推我县企业快速成长。(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国资局 )
(二十五)鼓励银行机构给予差异化信贷支持。完善差异化信贷政策,制定科技专项信贷计划,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差异化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设计差异化金融和服务产品,加快推动抵押贷款业务,增加科技信贷规模,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国资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二十六)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广泛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完善专利保险服务体系,支持保险机构深入开展专利保险业务,对参加专利保险的企业给予保险费限额补贴。探索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创新,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企业融资增信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制度,促进知识产权资本化,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 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办、县财政局 )
八、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七)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各乡镇党委(政府 )、县直有关单位要将创新驱动战略放在全局中优先谋划、优先落实,切实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县委、县政府将严格按照年度目标责任书中科技创新发展考核指标加大对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督查考核力度,对年度考核靠后的乡镇、县直单位主要领导将进行约谈。( 责任单位: 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统计局 )
(二十八)保障土地资源供给。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用地对高新技术和科技创新型产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鼓励以业态调整、“腾笼换鸟”等方式,优化用地结构,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推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鼓励企业在符合规划、满足设计要求、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重点技改项目容积率可提升至 2.0 以上。(责任单位: 县自然资源局、县科技局 )
(二十九)建立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审计信息共享机制。将科研诚信建设纳入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体推进,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实现诚信信息互联互通。探索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同一科研项目、重大科研活动、重大科学装置和试验设施,实行监督、检查结果互认,县直有关部门可直接运用相关监督、检查结果。减少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频次,出现对相关政策理解不一致的,应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并调查澄清。加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项目跟踪和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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