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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肃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肃宁县出版印刷产业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沧州市肃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肃宁县出版印刷产业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肃宁县出版印刷产业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河北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总体部署,推动肃宁县出版印刷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京港台高铁过境设站等重大机遇,主动服务京、津、雄产业疏解,集中资源力量引进、扶持、培育出版印刷及上下游企业,依托肃宁县出版印刷产业园区,实现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发展,力争打造国家级出版印刷产业基地。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到肃宁县投资或注册地在肃宁县并在县辖区内经营的出版印刷企业,以及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纸制品包装印刷、电子出版物发行、出版设计、印刷设备生产、原材料供应、仓储物流等为主营业务的上下游企业,且外来投资企业需符合我县产业规划和环保要求。

第三条 本措施有效期一年,具体措施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省、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加大奖励力度

第四条 对引入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技版和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的,县级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对上市公司整体迁至我县,或通过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址迁至我县的,视同境内外首发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对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优先保障建设用地

第五条 新建项目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亩均纳税达到10万元的,优先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第六条 实行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政府利用专项债建立产业孵化园,用于急需转移落地的印刷出版项目。企业申请产业项目用地,可根据产业生命周期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或租赁用地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第七条 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第八条 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实行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小微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后,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第九条 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模式,压缩审批时限。

第十条 高效便捷开展不动产登记。土地交付时已完成地籍调查、缴清相关税费,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全面推行交地即交证。

第四章 积极培育市场主体

第十一条 年度内由规下(限下)企业转为规上(限上)企业的,一次奖励企业10万元;年度内由个体户升为企业法人后再转为规上企业的,一次奖励企业15万元;对当年(以12个月计算)开工建设、当年竣工投产、当年入统的省市重点项目,一次奖励30万元;对当年开工建设、当年竣工投产、当年入统的非省市重点项目,一次奖励企业20万元;对当年成功包装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一次奖励企业10万元。此项奖励政策,针对入统后三年之内不退统的企业实行,对三年内退统的企业,主管部门需收回奖励资金。

第五章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第十二条 大力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创新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梯次培育计划,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责任培育清单。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新入库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的补助;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且及时准确填报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企业,按研发经费投入总额3%—5%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5%以上的规上企业,按研发经费投入总额的3%-5%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创新成果获得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创新示范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第十三条 为小微企业最高提供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并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企业场地租金和房租物业水电补贴等;为合伙创业最高提供130万元、个人创业最高提供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并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发放创业补贴5000元、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人员发放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

第七章 强化人才支撑

第十四条 鼓励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我县创业,创(领)办企业的引进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在我县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给予200万-2000万元资金支持。年薪超过30万元的企业核心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自认定之年起的政策有效期内,按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企业专业人才办理职称申报工作;根据企业需求免费提供人才招聘、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等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八章 优化营商环境

第十六条 落实手续代办、项目代办“两代”服务,对重点出版印刷产业项目涉及到的工商、环保、土地等方面的审批工作,实施全程代办制,本着从快的原则办理项目开工前各种手续,做到“一站式服务”、“全程式服务”;根据企业意愿,项目建设可由肃宁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实行代建服务。

第十七条 畅通审批“绿色”通道。建立绿色通道,主动服务项目,限时办结。持续压缩审批时限,将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39、33、31工作日以内。

第十八条 强化项目要素保障。强化领导包联和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加强重点项目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管理,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最大限度确保重点工程项目正常施工,杜绝一刀切,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上,对出版印刷产业项目予以优先保障;统筹地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积极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优先保障出版印刷产业项目用地;新建项目能耗强度低于当地且不高于全市“十四五”末目标值的,全力争取省级支持,确保能耗增量,对纳入国家和省级规划的重大项目争取能耗单列;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上,对出版印刷产业项目予以优先保障。

第十九条 规范各类涉企检查,实行园区扎口式管理,各级各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前分类列出企业检查清单,严格执法程序,严禁以检查为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实施“三个禁用”管控措施,除恶意违法和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情况外,污染管控措施慎用限产、停产、停工手段,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正常施工前提下开展问题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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