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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鼓励科技创新与加快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23年修订)

舟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鼓励科技创新与加快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23年修订)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体系,全面释放创新潜能,加速高质量发展和国家高新区创建,根据《中共舟山市委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委发〔2020〕10号)、《舟山市科技惠企政策》(舟政办发〔2022〕12号)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设立科技创新与科技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和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金来源为高新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业、科技创新两方面,坚持合理安排、注重实效、公开公正、扶持与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科技创业种子资金重点以科技项目方式对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支持。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在园区创办企业的,享受市人才办的相关政策。通过市人才办认定并获得创业资助的项目,省部级领军人才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在园区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研发机构的,优先安排科技创业种子资金,根据《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科技创业项目和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签约入驻高新区孵化器、加速器、小微园区及管委会牵头租赁的企业闲置厂房(下同),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予以奖励,后二年按50%予以奖励。上述项目企业租赁厂房享受地方财政租金补贴,补贴厂房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入驻前三年给予全额补贴,后二年根据企业年纳税额(企业当年度实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含出口免抵税额)情况给予补贴:年纳税额达到300元/平方米以上的,给予5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年纳税额达到500元/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

第五条 科技创业项目和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租赁办公、试验、科研等创业场所和配套宿舍享受地方财政租金补贴,补贴创业场所面积不超过200平米、配套宿舍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入驻前三年给予全额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第六条 推动企业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对企业牵头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外资企业研发中心等),分别给予市级奖励资金50%配套奖励;对于企业引进市外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并正式运行后,经审核给予市级奖励资金50%配套奖励。

第七条 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省级和市级优秀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市级奖励资金50%配套奖励。

第八条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财务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的规模以上企业,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下同)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占营业收入3%及以上且比前一年度有增长,按照上述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增量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达到500万元及以上、占营业收入3%及以上且比前一年度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照上述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增量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企业,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给予上级补助资金30%的奖励,国家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承担市“卡脖子”技术重大攻关项目、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的企业,项目按期验收后一次性给予市级补助资金1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

第十条 加快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实现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对新获批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市级补助资金50%配套奖励。对新获批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加大科技企业培育。大力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对新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优先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承担省级、市级重点研发项目。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申报各级科学技术奖。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非第一完成单位奖励减半;新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非第一完成单位奖励减半。

第十三条 推进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对列入省科技厅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并取得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的,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5万元。

第十四条 推动高价值发明专利稳步增长。对年度新授权的数字经济等重点产业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按时还贷的,首次质押的知识产权给予1万元/件的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质押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及新通过认定的知识产权贯标单位,给予市级奖补资金50%配套奖励。对新建成的省级、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给予市级奖补资金50%配套奖励。

第十六条 培育、壮大科技服务业态。加快引进、建设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企业可叠加享受本政策和省市对应政策。本政策与高新区各项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档的企业,不享受第八条至第十五条政策。

第十八条 对企业通过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方式享受本政策的,取消或收回企业所享受的所有奖励(补助),并补交减免的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期限三年。《关于鼓励科技创新与加快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21年修订)》(舟高新委〔202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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