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埔府规〔2023〕2号,以下简称《措施》),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工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总部企业、高科技企业或机构(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广东省、广州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但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条件,亦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区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细则扶持范畴。
本区已有工业企业在本区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区域销售总部,若其销售与区内原有企业产品无关或原有企业产值正增长的,不属“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分拆业务”。
本区已有存量企业变更名称后不作为新设立企业申请扶持,但其延续存量企业申请扶持的资格不受影响。
第二章 大力实施招强引优行动
第一节 项目落户奖
第四条 对在《措施》有效期内新引进的优质项目,经认定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落户奖;对产业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行业影响力高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大力度支持。
第五条 对在《措施》有效期内设立,且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条件的项目,经认定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的项目落户奖,相关企业的认定条件和发放额度为:
(一)2022年之后与本区或下属各招商部门签订投资协议的项目,且在《措施》有效期内设立公司。
(二)在《措施》有效期内,月度新增入统且当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0.3亿元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0.5亿元以上的其他现代服务业企业(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月度新增入统且在《措施》有效期内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发放第一期扶持金150万元。
(三)企业在本区注册当年起连续三年中任一年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300万元,且当年同比前一年营业收入/产值、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均实现正增长的,发放第二期扶持金150万元;达到500万元,且当年同比前一年营业收入/产值、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均实现正增长的,发放第二期扶持金350万元。每家企业仅可选择一个档次申请。
第六条 对在2022年之后与本区或区属各招商部门签订投资协议,《措施》实施后新落户,且在《措施》有效期内达到本细则第九十一条要求的总部企业,发放第一期落户奖500万;次年营业收入/产值、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均实现正增长的,发放第二期落户奖500万。
第七条 企业在达到第一期营业收入或产值条件后,可凭相应时间段的审计报告进行申请;第一期和第二期扶持金无先后申请顺序要求,如企业同时达到第一期和第二期的发放条件,可直接一次性发放全额扶持金。
第八条 落户奖认定程序如下:
(一)项目引进部门审核企业相关资料,提出符合项目落户奖发放条件的企业名单及发放额度,必要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二)经审议认定符合落户扶持条件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拟扶持名单,必要时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介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项目引进部门出具认定文件,完成落户奖认定程序。
第九条 项目落户奖其他情形说明如下:
(一)《措施》印发之日起从市外迁入的企业,统计关系须不迟于工商关系迁入的下一年迁入本区,视同满足月度新增的条件;在《措施》有效期内新增营业收入/产值、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按本细则的认定流程,参照新设立企业项目落户奖给予扶持。新增营业收入/产值为首个入统年度(即在一套表系统打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显示区划为黄埔区的首年)的营业收入/产值扣除工商迁入前一年的营业收入/产值。
(二)月度新增是指上一年10月1日起成立,本年在本区达到规模(限额)以上入统的企业,属于月度新增企业;或由项目引进部门根据其他可以表明企业月度新增的材料确定。
(三)项目落户奖适用范围不包括市内跨区迁移项目。
第十条 新旧政策衔接问题说明如下: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本区注册或迁入的企业视为新引进企业;在《措施》最后一年(2026年1月1日至5月18日)新设或迁入的企业,在2026年12月31日前达到落户奖第一期发放条件的,视为符合第一期发放条件。适用本细则第五条的企业自在本区注册当年起连续三年中任一年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及增长情况达到第二期发放条件的,视为符合第二期发放条件;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的总部企业需在第一期落户奖条件达标年的次年达到第二期发放条件。
第二节 重大项目引荐奖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项目,给予项目引荐人扶持,条件如下:
(一)在《措施》有效期内,项目投资方或项目主体需与区政府、管委会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且在本区注册项目公司。
(二)在《措施》有效期内实现统计月度新增;注册当年起连续3年内任一年度年营业收入达100亿元以上的批发业、10亿元以上的零售业、10亿元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公司,给予项目引荐人第一期扶持金25万元。次年实现营业收入正增长,给予项目引荐人第二期扶持金25万元。项目公司最迟需在注册当年起三年内达到条件。
(三)注册当年起连续3年内任一年度年营业收入达20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给予项目引荐人第一期扶持金25万元。次年实现营业收入正增长,给予项目引荐人第二期扶持金25万元。项目公司最迟需在注册当年起三年内达到条件。
(四)注册当年起连续3年内实现累计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且年产值达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分别给予项目引荐人第一期扶持金40万元、80万元、160万元。次年实现产值正增长,分别给予项目引荐人第二期扶持金10万元、20万元、40万元。项目公司最迟需在注册当年起五年内达到条件。
如项目公司属于市外迁入企业,统计关系须不迟于工商关系迁入的下一年迁入本区(即在一套表系统打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显示区划为黄埔区的首年),视同满足月度新增的条件;迁入企业的营业收入、产值为新增营业收入、产值,新增营业收入、产值等于迁入后企业在达标年的营业收入、产值减去迁入前一年的营业收入、产值。
上一年10月1日起成立,本年在本区达到规模(限额)以上入统的企业,属于月度新增企业,或由区投资促进部门根据其他可以表明企业月度新增的材料确定。
第十二条 “项目引荐人”是指向本区提供真实的重大产业项目投资线索,协助本区与投资方取得联系,并在成功引进项目(企业)过程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的法人和自然人。引荐人需经《“首接首招”招商确认单》确认。项目由单一股东投资的,股东不得作为引荐人(如股东为自然人,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作为引荐人),引荐人为自然人的需年满18周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职在编公职人员和在职工作人员、本区区属国企及其控股企业在职工作人员、本区认定的招商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引荐人。引荐人需在《“首接首招”招商确认单》承诺不属于上述人员。
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第(三)项的金融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国务院决定设立或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等,以及其他金融机构。
(二)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证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业务、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期货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
(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地区总部),隶属于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市级以上非独立法人一级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或地区总部)。
(四)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商业银行针对本行某一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五)保险中介机构,包括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级以上一级分支机构。
(六)金融市场交易平台,依法经批准设立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经国家或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含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和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设立的一级分支机构。
(七)金融控股(或集团)公司,依法设立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不含地方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控股集团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八)地方金融机构,指由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及经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九)经区政府、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引荐奖由区投资促进部门负责发放,程序如下:
(一)引荐人应在项目公司成立前,向区投资促进部门提交经政府招商部门确认的《“首接首招”招商确认单》。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由区投资促进部门上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
(三)区政府、管委会审批通过后,由区投资促进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拟扶持名单,必要时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介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向引荐人发放相应扶持。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引荐奖扶持范围不包括市内跨区迁移项目。
第十六条 不符合“项目引荐人”条件的法人或自然人,不得变相套取扶持金;政府招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个人影响收取引荐人的任何扶持、回扣、有价证券、实物、赞助外出旅游等变相回赠,不得作出虚假确认,违者一经发现一律移送相关单位依纪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享受本细则的重大项目引荐奖、产业链招商奖以及《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进一步鼓励招商单位引资奖励办法》(穗开投促规字〔2022〕1号)的招商单位引资奖励。
第三节 产业链招商奖
第十八条 对引进本区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企业或机构,给予10万元扶持。申请本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运营机构。
(二)被引进企业为在《措施》有效期内产值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三)被引进企业需在《措施》有效期内新注册或从市外迁入本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落户时间以企业注册登记时间或迁入登记时间为准。
(四)被引进企业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或《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本条扶持与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扶持不重复享受,已获得第三十四条扶持的同一项目,以补差额的方式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
第十九条 产业链招商奖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发放,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工业园区运营机构等引荐单位应在项目公司成立前,向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产业链招商“首接首招”确认申请,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认相关项目《产业链招商“首接首招”确认单》。
第四节 引进外资奖
第二十条 《措施》有效期内,本区外资企业累计新增实缴外资金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照其新增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不超过1.5%的比例予以扶持,扶持比例以累计新增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分档确定,具体如下。
(一)累计新增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中,5000万美元及以下部分按1.5%计算扶持,该部分扶持金额400万元封顶;5000万美元至2亿美元(含)部分,按1%计算扶持;2亿美元至5亿美元(含)部分按0.8%计算扶持;超出5亿美元部分按0.6%计算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扶持5000万元,累计最高扶持1亿元。
(二)实缴外资金额指外资企业(包括有限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下同)的外方股东或外方合伙人在《措施》有效期内的实缴出资。实际利用外资金额指实缴外资金额经上报被纳入商务部实际利用外资统计的金额。外资企业应在实缴外资后6个月内向区投资促进部门提交出资凭证。
(三)有效期内已申请过扶持的企业,需在原实缴外资基础上新增实缴外资不少于1000万美元再提出扶持申请,每家企业每年最多申请一次。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本没有新增的外资并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再投资的企业不属于扶持范围。
第二十二条 涉及外币兑换的,按以下规则办理:
(一)企业以美元以外币种出资的,以出资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是否满足实缴门槛。出资当天中国人民银行未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相应顺延至首个公布日。
(二)企业出资原币为人民币的,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人民币金额计算扶持金。
(三)企业出资原币为外币的,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美元数计算扶持金。
(四)企业出资原币既有人民币又有外币的,人民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人民币数计算扶持金,外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美元数计算扶持金。
(五)计算应发扶持金的美元兑人民币年汇率以扶持受理当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年人民币兑美元平均汇率为准,保留4位小数。
第二十三条 在《措施》印发前已与区政府、管委会签订“一企一策”投资协议的主体,如要享受本节引进外资奖,需由引进部门另行请示区政府、管委会。同一主体的引进外资奖与本区普惠性产业政策的落户奖、注册资本奖和固定资产投资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处理。
第三章 大力实施制造业能级提升行动
第一节 动工投产奖
第二十四条鼓励企业“拿地即动工”,给予动工扶持。对社会投资新增建设用地的工业项目,采用“带规划方案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扶持;提前收地并进场施工,或地块达到交付条件后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内进场施工,并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分情形给予企业80万元(提前收地和地块达到交付条件一个月内进场施工同等扶持)、50万元、30万元,同时给予项目业主筹建团队不超过3人、每人5万元扶持。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竣工即投产”,给予竣工投产扶持。对社会投资新增建设用地的工业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前竣工,且竣工后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内投产并在本区完成产值开户入统的(未新增开户进行产值入统的情况不纳入扶持范围),分情形给予企业8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给予项目业主筹建团队不超过3人、每人5万元扶持。
第二十六条 申请动工投产奖扶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属于社会投资的工业项目(项目业主单位注册资本中社会资本占比50%以上)。
(二)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工业项目(含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措施》有效期内完成交地和动工或竣工、投产的项目),且《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建设性质应为新建。其他建设性质的(如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性质的项目),不属本扶持申领范围。同时,本扶持与宗地对应,同一宗出让地块分期建设或分开备案的,同一事项不享受多次扶持。
(三)“带规划方案出让”的项目,其土地出让合同中应附有推荐规划设计方案,由招商部门、土地出让部门或审批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四)申请带规划方案出让扶持的项目,须在地块达到交付条件后两个月内进场施工(含提前收地并进场施工)。
(五)项目所有建筑主体结构封顶(需提供经业主、施工方和监理单位三方确认的主体结构封顶验收报告、工程日志、现场照片等相关材料),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对应建设阶段)后,方可组织申报动工扶持。
(六)申请竣工投产扶持的项目应是《措施》有效期内新增收地和动工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动工投产奖扶持的业主筹建团队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业主筹建团队获得扶持的个人应为项目业主单位实际负责项目筹建的全职工作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材料)。项目筹建团队实际少于3人的,按实际人数给予扶持。
(二)申请扶持的筹建团队人员名单应在项目立项后由业主单位发函到区民营经济和企业服务部门明确(若采用企业合伙人模式筹建的,筹建团队人员应为项目筹建合伙人团队合作协议中的企业团队人员),且相关人员后续确有参与该项目筹建相关工作。
(三)申请扶持的筹建团队人员发生变化时,业主单位应及时书面发函告知区民营经济和企业服务部门,项目业主筹建团队获得扶持的人员一般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部门经办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整,由业主单位发函推荐,经区民营经济和企业服务部门研究后确认。
第二十八条 本节相关术语和情况说明如下:
(一)收地时间一般以《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的交付时间为准,如有特殊情况,以交地相关的会议纪要或公函为准。地块达到交付条件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平整施工单位等按照地块平整方案要求经现场查看、测量确认平整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提前收地指的是土地尚未达到交付条件,经政企双方协商一致先行收地,并在收地后三个月内进场动工的情形。
(二)进场施工一般应完成围蔽,桩机进场进行桩基础施工或直接进行基坑开挖施工(需提供经业主、施工方、监理单位三方确认的开工报告、工程日志、现场照片等相关佐证材料)。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包含以下情形:取得施工许可证(含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施工许可证)或通过信任筹建允许先行进场施工(以会议纪要为准)。
(三)竣工,指用地单位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竣工日期以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之日为准(本条款随联合验收相关政策变化相应调整)。延期竣工项目不得申请竣工投产扶持,特殊情况以办事指南为准。
(四)产值入统,指企业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在投产后产值达到开户入统条件并在本区完成入统,委外加工产值除外。申请扶持项目的产值开户入统情况,由企业提供国家统计一套表的产值入统情况表及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值专项审计报告。
(五)新建项目纳入技术改造的,不纳入动工投产奖扶持范围,对已领取动工扶持的保留追回扶持资金的权利。
(六)在《措施》有效期内达到扶持要求的项目,在政策到期后一年内企业可照常申报兑现。
(七)本节条款中的“月”按30天计。
(八)若本区“一企一策”项目,已约定项目动工投产的时限要求或已签订用地产业监管协议,视为享受了动工投产方面的扶持,不再重复享受本节动工投产奖。
第二节 经营贡献奖
第二十九条 对当年产值30亿元以上且正增长的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1000万元。
第三十条 对当年产值达到一定标准的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9%、增量部分的60%给予扶持,存量部分最高扶持金额2000万元。具体认定条件和说明如下:
(一)申请本扶持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当年产值3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3%以上;
2.当年产值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
3.当年产值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8%以上;
4.当年产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
(二)存量与增量的计算:
1.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正增长,则存量部分为企业前两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最高值(A),增量部分为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B)减去企业前两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最高值(A)。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A×9%+(B-A)×60%。
2.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负增长或者不增长,则存量部分为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B),增量部分为0。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B×9%。
(三)当年小升规企业(除月度新增企业以外)不纳入扶持范围。
第三十一条 对新注册及新迁入工业企业给予连续三年经营贡献奖。具体认定条件和相关说明如下:
(一)申请本扶持的新注册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措施》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2.在《措施》有效期内实现统计月度新增,且月度新增当年产值1亿元以上。
(二)申请本扶持的新迁入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措施》有效期内由区外迁入本区,统计关系须不迟于工商关系迁入的下一年迁入本区,视同满足月度新增的条件;对2025年工商关系迁入本区的企业,在2026年12月31日前统计关系迁入的,视为符合本条规定;
2.首个入统年度(即在一套表系统打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显示区划为黄埔区的首年)的产值扣除迁入前一年产值后的新增产值1亿元以上。
(三)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从首个入统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经营贡献奖。首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新迁入企业均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扶持(含企业人才奖),第二年、第三年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新迁入企业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扶持。如第二年不符合增长条件的,则第二、三年均不再享受本条扶持,如第三年不符合增长条件的,则第三年不再享受本条扶持,但可作为存量企业申请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扶持。
(四)上一年10月1日起成立,本年在本区达到规模(限额)以上入统的企业,属于月度新增企业,本年为月度新增当年,或由区投资促进部门根据其他可以表明企业月度新增的材料确定。月度新增当年即为首个入统年度。
(五)对于2023年为首个入统年的企业,可在2023、2024、2025年连续三年申请本扶持,对于2024年为首个入统年的企业,可在2024、2025、2026年连续三年申请本扶持,对于2025年为首个入统年的企业,可在2025、2026、2027年连续三年申请本扶持,以此类推。
(六)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本区注册或迁入本区的企业视为新注册或新迁入企业;在政策最后一年(2026年1月1日至5月18日)新设或迁入的企业,在2026年12月31日前达到首年扶持条件的,视为符合政策条件,给予首年扶持,第二年及第三年达到增长比例要求的,视为符合政策条件给予扶持。
(七)当年已享受本条扶持的企业,不再享受本细则第三十三条扶持。如符合本条的企业当年已享受本细则第三十三条扶持,则在发放本条扶持中对已发放的第三十三条扶持金予以扣除。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的其他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新设立的企业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之间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和新增产能。如有上述行为,则取消该企业的申请资格;已发放相应扶持的,企业应主动退回所获扶持金。
(二)扶持金额包括企业人才奖统一划入企业账户。第一年企业扶持金额等于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扣除该企业当年企业人才扶持金额后的剩余部分。
第三十三条 对在《措施》有效期内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扶持,每家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一)每家企业仅在首次从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时可享受一次扶持。
(二)当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名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参考区相关部门提供的小升规企业名单实施兑现。
第三十四条 对培育园区内工业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村镇工业集聚区、加速器、孵化器,每培育1家,给予园区运营单位5万元扶持,单个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
本条所称村镇工业集聚区需经广东省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工信部门认定。
本条所称加速器、孵化器均需经国家或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其中一级科技部门认定。
园区仅在工业企业首次从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时可享受一次培育扶持,且该企业入驻园区一年以上。
第三节 企业人才奖
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企业人才给予扶持,相关扶持标准和说明如下:
(一)企业人才名单由企业自主推荐并统一申报,享受扶持的人才应当是本企业申请该扶持时在职并在本区纳税的工作人员。
(二)扶持金额是指当年本企业对其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上述两项所得均需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5%。扶持金额每人每年最高300万元,且不超过个人当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的100%。同一扶持对象可连续3年进行申报。
(三)单个企业每年扶持对象不超过10名,对于本区注册成立或迁入本区持续经营15年以上的企业,每年最多额外给予5个扶持名额。单个企业每年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四)本条扶持属于个人涉税事项,企业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个人当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按全区个人涉税事项政策兑现操作指引计算。
(五)扶持资金划入企业账户,企业按照偶然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后再按照申报名单划入企业人才个人账户。如投资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执行。
(六)企业发放人才奖后需将企业人才奖签收表报送至资金发放部门。
第四节 转型升级奖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所指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现有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包括建设性质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项目,以及扩建、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投资项目。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所指增资扩产项目,是指原规划厂区已竣工投产的现有工业企业,在不新增用地、不改变建设主体的前提下,通过扩建、提高容积率、租赁厂房途径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能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所指技术改造项目或增资扩产项目所购买的设备是指各种生产设备、传导设备、动力设备等;所购买的工器具是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生产用具、工作工具和仪器。新设备购买额可包括项目建设内容中用于支持设备运转的正版软件系统支出;不可包括行政办公设备和工器具(含办公软件)、境内旧设备和旧工器具等。
第三十九条 对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200万元以上的经备案技术改造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
(一)在项目完工后按项目实际符合条件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给予扶持,如该项目完工当年企业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的,则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对应额度扶持:
1.项目完工当年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8%以下的,给予项目实际符合条件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8%的扶持;
2.项目完工当年产值同比增长8%以上、10%以下的,给予项目实际符合条件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10%的扶持;
3.项目完工当年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项目实际符合条件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12%的扶持。
(二)项目备案的设备及技术投资备案金额与实际符合条件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不一致的,按从小原则给予扶持。
(三)申请本扶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所在企业在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http://210.76.81.107/home)填写项目备案信息,取得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发的《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项目建设地址、设备放置地址在本区范围内。
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措施》有效期内完工,完工日期以项目实际完工时间为准、且应在项目备案证(含备案证变更函)所限定的建设期内。项目备案证发生变更的,企业提交变更时间不超过前备案证(含备案证变更函)明确的完工日期。
3.项目实际建设期时间不超过3年。
4.项目固定资产应于原始备案证通过日(项目备案证的落款时间)起至完工日期间发生或购买(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
5.项目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及技术投资200万元以上;项目实际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以上,其中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额200万元以上。
6.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四)享受本条扶持的同一项目,不享受本节其他条款扶持。单个企业享受本细则第三十九条与第四十条扶持合计每年最高2000万元。
第四十条 对实施设备和工器具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经备案增资扩产项目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
(一)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项目实际符合条件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给予扶持,如该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企业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的,则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对应额度扶持:
1.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8%以下的,给予项目实际符合条件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8%的扶持;
2.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产值同比增长8%以上、10%以下的,给予项目实际符合条件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10%的扶持;
3.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项目实际符合条件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12%的扶持。
(二)设备及技术投资备案金额与实际符合条件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按从小原则给予扶持。
(三)申请本扶持的增资扩产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http://www.gdtz.gov.cn/)填写项目备案信息,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建设地址、设备放置地址在本区范围内,且取得原始备案证的日期在2020年2月15日后。
2.企业增资扩产项目在《措施》有效期内竣工投产,竣工投产日期以项目实际竣工投产时间为准、且应在项目备案证(含备案证变更函)所限定的建设期内。项目备案证发生变更的,企业提交变更时间不超过前备案证(含备案证变更函)明确的计划竣工时间。
3.项目备案及实际建设期时间最长均不超过3年。
4.项目固定资产应于原始备案证通过日(项目备案证的落款时间)起至竣工投产日期间发生或购买(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若原始备案证通过日(项目备案证的落款时间)较项目备案证计划动工日提前,则项目固定资产应于项目备案证计划动工日至竣工投产日期间发生或购买(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
5.项目备案设备及技术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实际符合条件的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2000万元以上。
6.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工业投资统计。
(四)享受本条扶持的同一项目,不享受本节其他条款扶持。单个企业享受本细则第三十九条与第四十条扶持合计每年最高2000万元。
第四十一条 对实施经备案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或分期扶持:
(一)一次性扶持。项目实际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则按项目实际符合条件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给予一次性扶持。
(二)分期扶持。原则上每一个年度作为一个扶持周期。
1.项目完工前,且项目实际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2亿元以上,则每期扶持金额按照上年度或截至上年度项目实际符合条件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进行核算。
2.项目完工前,且项目实际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则按项目所申请扶持周期内实际符合条件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核算投资扶持金额,并核算之前年度扶持的差额部分。
3.如截至2026年5月18日,项目实际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2亿元,则按项目实际符合条件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核算剩余扶持(仅最后一期投资额扶持)并拨付。
(三)项目备案的设备及技术投资金额与实际符合条件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不一致的,按从小原则给予扶持。
(四)申请本扶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所在企业在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http://210.76.81.107/home)填写项目备案信息,取得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发的《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建设地址、设备放置地址在本区范围内,且取得原始备案证的日期在2020年2月15日后。
2.项目完工日期以项目实际完工时间为准,且应在项目备案证(含备案证变更函)所限定的建设期内。项目备案证发生变更的,企业提交变更时间不超过前备案证(含备案证变更函)明确的完工日期。
3.项目固定资产应于原始备案证通过日(项目备案证的落款时间)起至完工日期间,且在2026年5月18日(含)前及自原始备案证通过日起3年内发生或购买(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
4.项目备案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
5.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五)享受本条扶持的同一项目,不享受本节其他条款扶持。在《措施》有效期内,单个企业仅可享受一次本细则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扶持,扶持项目扶持金额最高3000万元。
(六)在《措施》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2亿元前,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合计扶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如超过2000万元,则优先足额拨付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扶持金额。
第四十二条 对实施经备案增资扩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或分期扶持:
(一)一次性扶持。项目实际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则按项目实际符合条件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给予一次性扶持。
(二)分期扶持。原则上每一个年度作为一个扶持周期。
1.项目完工前,且项目实际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2亿元以上,则每期扶持金额按照上年度或截至上年度项目实际符合条件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进行核算。
2.项目完工前,且项目实际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则按项目所申请扶持周期内实际符合条件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核算投资扶持金额,并核算之前年度扶持的差额部分。
3.如截至2026年5月18日,项目实际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2亿元,则按项目实际符合条件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核算剩余扶持(仅最后一期投资额扶持)并拨付。
(三)设备及技术投资备案金额与实际符合条件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按从小原则给予扶持。
(四)申请本扶持的增资扩产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http://www.gdtz.gov.cn/)填写项目备案信息,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建设地址、设备放置地址在本区范围内,且取得原始备案证的日期在2020年2月15日后。
2.竣工投产日期以项目实际竣工投产时间为准、且应在项目备案证(含备案证变更函)所限定的建设期内。项目备案证发生变更的,企业提交变更时间不超过前备案证(含备案证变更函)明确的计划竣工时间。
3.除在2023年5月19日至2026年5月18日期间实际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的项目外,项目备案及实际建设期时间最长均不超过3年。
4.项目固定资产应于原始备案证通过日(项目备案证的落款时间)起至竣工投产日期间,且在2026年5月18日(含)前发生或购买(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若原始备案证通过日(项目备案证的落款时间)较项目备案证计划动工日提前,则项目固定资产应于项目备案证计划动工日至竣工投产日期间,且在2026年5月18日(含)前发生或购买(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
5.项目备案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
6.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工业投资统计。
(五)享受本条扶持的同一项目,不享受本节其他条款扶持。在《措施》有效期内,单个企业仅可享受一次本细则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扶持,扶持项目扶持金额最高3000万元。
(六)在《措施》有效期内,项目实际符合条件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2亿元前,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合计扶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如超过2000万元,则优先足额拨付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扶持金额。
第四十三条 对在本区持续经营15年以上,开展基础设施更新、数字化转型、产业转型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享受本条扶持的同一项目,不享受本节其他条款扶持。
第四十四条 申请基础设施更新及产业转型扶持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持续经营15年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的基础上,不新增用地,改、扩建自用生产厂房、办公楼或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增资扩产项目。
(二)增资扩产项目须在《措施》有效期内获得区行政审批部门或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审批部门同意该地块设计方案或建筑方案审批结果,并在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提前登记告知。
(三)企业申请扶持上一年度在区内占地单位用地面积每平方米工业产值不低于1.5万元。
(四)企业的改、扩建项目在《措施》有效期内已竣工验收,获得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及各项合格验收意见书,符合投产条件。
(五)企业所扩建的场所主要用于扩大生产的增资扩产项目;用做孵化器、产业园区或出租用途的,不在此扶持范围。
实际发生费用按照每年基建类备案和工业投资纳统项目的实际费用计算。
第四十五条 对开展数字化转型的企业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最高1000万元,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须在本区注册成立或迁入本区持续经营15年以上。企业年产值/年营业收入须在2000万元以上。
(二)能够针对企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需求,运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新一代移动通信等数字技术,以数据为驱动,对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销售服务等业务环节,进行软硬结合的数字化改造,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效协同和资源配置优化。
(三)项目的建设实施场地属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范围内。
(四)申报企业须委托经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广州市“四化”评估诊断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并完成数字化转型相关诊断工作。
(五)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的平台服务商须是符合相关规定,并经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广州市“四化”赋能重点平台。若有多个平台服务商提供服务的,牵头单位须具备前述条件。
(六)《措施》有效期限内,企业数字化转型实际发生费用须达到500万元以上,实际发生费用包括开展数字化转型建设相关的硬件投入、软件投入、网络投入费用等,不包括场地费用、水电费、人员费用等企业运营所需费用。
(七)《措施》有效期限内已完成数字化转型建设或改造,具有数字化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包括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所需的数据、网络、平台要素条件,实现工业企业设备数据、系统数据、供应链数据等数据要素“上云上平台”并在云端或平台集成、分析、应用。
(八)同一个企业在《措施》有效期内仅可享受一次扶持。
(九)须具有不少于3项可量化、可考核的经济效益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前后在运营成本、产品研制周期、生产效率、产品合格率、能源利用率、设备服务平台接入数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
第五节 产业联动奖
第四十六条 鼓励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建立紧密协同发展机制,对增强产业链粘合度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给予补贴:
(一)申请本扶持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买方企业、卖方企业在交易当年为本区规模(限额)以上工业企业、商贸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业企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且至少其中一方须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工业企业购买本区企业产品(商品、服务)必须为自用,扶持范围不包括购置设备、酒店服务、物流服务、劳务服务、餐饮服务、安保服务,其他企业购买的产品必须为本区工业企业自身生产的产品;
3.买方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度正增长;
4.当年购买本区企业产品(商品、服务)累计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首次申报本项目时,按当年采购金额的1%给予补贴;企业第二次申报本项目起,按经审计的当年度采购金额较上次申报本项目时认定的“当年度采购金额”的增量部分的1%给予补贴。每家买方企业扶持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0%。
(三)购买产品应在当年开具发票,且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支付,购买金额(不含税)的计算全年累计,不限于同一时间、同一产品或购买于同一公司。
(四)同一法定代表人企业及有直接控股关系的相关企业之间互相采购产品不纳入扶持范围。
(五)购买电、水、蒸汽、燃气、燃汽油等公共生产资源和特种气体等不纳入扶持范围。
第四十七条 对通过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和销售产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委托加工业务产值增量部分的1%、存量部分的1‰给予扶持,存量部分补贴最高金额200万元。
(一)委托加工业务是指区内企业直接提供主要原材料,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生产,产成品由委托企业销售;或者是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购买原材料并加工生产,事后结算原材料费用,产成品由委托企业销售,不包括部分工序委外后企业再加工的情况,加工企业在业务中只收取加工费。申请企业应是委托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委托企业直接提供原材料。委托企业与加工企业有明确的委托加工合同,申请企业提供生产必需的原材料,且财务账上有明确的制造成本和原材料费用。
2.委托企业不直接提供原材料,由加工企业代为采购原材料,委托加工合同中需对代为购买原材料情况进行约定。且委托企业与加工企业之间要有明确的原材料费用与加工费结算凭证(如发票等);若委托加工业务发票是以产品进行结算(无法直观区分原材料费用与加工费),除提供结算凭证(如发票等)外,还需提供能区分原材料费用与加工费的相关佐证材料。
(二)委托加工扶持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在企业当年总产值、当年委托加工业务产值同比上年度均呈正增长的情况下,方可同时申请委托加工产值的增量、存量部分的扶持:①当年委托加工产值的增量未超过当年总产值的增量,计算公式为:(当年委托加工产值—上年度委托加工产值)×1%+上年度委托加工产值×1‰;②当年委托加工产值的增量超过当年总产值的增量,计算公式为:(当年总产值—上年度总产值)×1%+上年度委托加工产值×1‰。
2.对于不满足上述情况的,当年委托加工产值全部按照存量扶持标准1‰予以扶持,计算方式为:当年委托加工产值×1‰。
(三)当年委托加工产值=当年委托加工的成品实物量×当年不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
(四)企业不得通过与区内同一集团公司转移产能的方式套取扶持,对于违背以上规定,瞒报数据、弄虚作假套取扶持的,企业应主动退回所获扶持金。
第六节 工业上楼奖
第四十八条 鼓励“工业上楼”,对新入驻经认定的工业楼宇且每平方米产值达到1.5万元、2.5万元、3.5万元的工业企业,按租金的10%、20%、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50万元。
第四十九条 工业企业入驻经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工业楼宇,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实质审核,按以下规定给予租金补贴:
(一)工业企业租用工业楼宇且自用的,在《措施》有效期内,租赁面积每平方米当年产值达到1.5万元、2.5万元、3.5万元的工业企业,按租金的10%、20%、30%的标准予以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租赁时间范围以经属地街道(镇、园区)备案或者由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的租赁合同上的租赁时间为准,扶持当年的补贴期为《措施》有效期内一个自然年内的实际租赁月份,申请时间为扶持当年的次年。
(三)本条款所称“工业楼宇”是指企业租赁且自用的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场所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
第四章 大力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
第一节 高企落户奖
第五十条 对新落户本区的规模以上广州市外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
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扶持时,企业的工商、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需均已迁入本区。涉及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需办理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工商、税务关系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最后一年迁入本区的企业,需在本区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再给予扶持。
第五十一条 新落户本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原工商、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在广州市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的企业在《措施》印发实施后从广州市外直接迁入本区的企业,不包含在广州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落户高新技术企业不享受落户扶持:
(一)在广州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迁出广州市之后又再迁入本区的;
(二)在区政策兑现窗口集中受理申报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超出有效期的;
(三)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其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或存疑的。
第二节 成长梯队培育
第五十二条 支持本区龙头企业建立内部孵化机制,通过员工持股、绩效分成、期权池等方式开展内部项目孵化,每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且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五十三条 龙头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扶持,应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内部孵化机制;
(二)申请扶持的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或工业总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且属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企业直接持股被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且已持股时间不低于12个月;
(四)被孵化的企业应属于《措施》正式实施后注册成立的,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申请扶持时,被孵化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本区。
第五十四条 龙头企业获得孵化扶持后,可以根据市场行为,所持股份发生稀释、减持或退出等行为。
第五十五条 鼓励高成长企业成长为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
(一)《措施》施行后,首次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10万元扶持;连续两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20万元扶持;连续三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30万元扶持。首次认定为瞪羚培育企业的,给予5万元扶持。对认定当年企业创新积分位列所在阶段(类型)前20名的瞪羚企业或瞪羚培育企业,额外扶持5万元。
(二)《措施》施行后,获得区首次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分别一次性扶持500万元、200万元;对于《措施》有效期内已获得200万元扶持的潜在独角兽企业,首次认定为独角兽企业后,可申请300万元补差。《措施》实施后,入选“中国独角兽”“中国潜在独角兽”的广州市外企业整体搬迁至本区,并在本区设立独立法人总部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只可享受本条款一项扶持。
第五十六条 鼓励高成长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推荐高成长企业申报上级各类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项目。对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或潜在独角兽企业,按照企业获得认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20%给予额外扶持,其中独角兽企业最高100万元,潜在独角兽企业最高50万元。
第五十七条 加强对高成长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对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或潜在独角兽企业,在认定当年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按所获投资额的5%给予扶持,其中独角兽企业最高200万元,潜在独角兽企业最高100万元。
第五十八条 优化创新创业氛围,加速高成长企业集聚,构建新经济应用场景。建设独角兽总部大厦,重点引进和培育独角兽企业总部,对经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或潜在独角兽企业进驻独角兽总部大厦的,对其认定当年办公场地租金按每平方米50元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100万元。
第五十九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瞪羚企业、瞪羚培育企业、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具体认定办法参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高成长科技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穗埔科规字〔2021〕5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8日。
第三节 研发资助
第六十条 对已建立内部研发机构、当年研究开发费用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研究开发费用的1%,分等级分比例给予最高1200万元的扶持。具体如下:
(一)对已建立内部研发机构,当年向统计部门报送的研究开发费用合计5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5%以上,且当年经税务部门认可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50万元、15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扶持。
(二)对已建立内部研发机构、当年向统计部门报送的研究开发费用合计5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20%以上,且当年经税务部门认可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扶持。
第六十一条 对已建立内部研发机构、当年新增纳入企业研发活动统计且向统计部门报送的研究开发费用合计和经税务部门认可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均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第六十二条 企业申请研发费用扶持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设立内部研发机构或有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
(二)企业已纳入企业研发活动统计,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和《企业研发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统计报表,且相应的统计报表中填写有设立研发机构信息。
第六十三条 企业获得的研发扶持应部分或全部用于资助企业研发人员以及与研发活动相关的科技、财务和统计等团队的相关人员(人员名单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获得的研发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员工比例不低于50%;企业获得的研发扶持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员工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十四条 对首次经国家部委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研发机构或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经国家部委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六十五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时间以在《措施》有效期内获得科技部认定或批复相关文件的落款时间为准。对迁入本区的企业或机构,科技部相关批复文件时间应在迁入本区之后。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助时间以在《措施》有效期内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或批复相关文件的落款时间为准。对迁入本区的企业或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批复文件时间应在迁入本区之后。
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资助时间以在《措施》有效期内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或批复相关文件的落款时间为准。对迁入本区的企业或机构,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相关认定或批复文件时间应在迁入本区之后。申请资助的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应在本区内建设。对于已经参评过国家、省、市、区相关示范项目的同一个智能制造场景或示范工厂,并已经获得过区级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再予以资金扶持。对于实施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的单位须在验收通过后再提出申请。
第六十六条 《措施》执行过程中,如认定的国家级名称发生变更的,以相关国家部委认定或批复等相关文件为准。如国家相关部门不再进行相关资质认定或批复的,本条不再兑现。立项后未通过最终验收的,企业或机构须退回所获得的全部扶持资金。
第六十七条 对本区企业参与重点推进的国际、港澳科技合作计划,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每项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
第六十八条 重点支持区离岸孵化器、与港澳间科技合作、与其他国家科技合作三大方向。其中离岸孵化器立项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与港澳间科技合作、与其他国家科技合作立项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个。区科技部门根据当年度申报项目数量比例确定名额。
第六十九条 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离岸孵化器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与港澳间科技合作、与其他国家科技合作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项目总经费不得低于400万元,其中自筹经费比例不低于50%,项目通过验收后,申请区后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十条 申请国际、港澳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应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IAB)和新能源、新材料(NEM)等技术创新领域。具体申报要求以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四节 首台(套)突破奖
第七十一条 对工业企业通过自身研发并生产的装备产品在《措施》有效期内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一)列入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最末级目录对应产品,且实现产品销售(不涉及关联交易)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列入《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最末级目录对应产品,且实现产品销售(不涉及关联交易)后,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
(三)列入《广州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最末级目录对应产品,且实现产品销售(不涉及关联交易)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
“实现产品销售”的企业应当提供产品的销售合同、发票、到款额占售价的60%以上的银行到账凭证、用户收货凭证、用户使用报告。
第五节 技术攻关奖
第七十二条 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科技项目,在《措施》有效期内通过验收的,分别按照上级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100%、50%、30%予以资金配套,最高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对于区外迁入的企业或机构,获得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时间(以上级第一笔资金到达企业账户时间为准)应在其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迁入本区之后。
第七十三条 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如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第七十四条 科技项目验收通过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本区的科技项目配套资助。
第七十五条 对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实行“揭榜挂帅”,撬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资本多方发力,共同推进关键零部件、高端装备研发及应用,着力解决产业发展共性技术瓶颈。对成功攻克的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措施》有效期内支持不超过10个项目。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五条的具体项目申报以发布的办事指南(或通知)为准。
第六节 载体建设奖
第七十七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逐级获得认定的,扶持差额部分。
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促进创新创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1〕3号)第二条规定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8日。
第七节 仪器开放共享扶持
第七十八条 鼓励本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设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公共服务平台、分析测试中心等机构面向本区企业开展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每年遴选不超过 10 家仪器共享示范机构,分梯度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
第七十九条 仪器共享示范机构是指本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设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公共服务平台、分析测试中心等机构(不包括区参与共建的科研院所)。申报仪器共享示范机构的单位应是独立法人主体。
第八十条区科技主管部门开展遴选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仪器共享示范机构需在制度制定、组织管理、人员队伍、仪器使用、开放情况等方面表现突出,且须有区内企业使用仪器共享示范机构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创新和研发活动。
第八十一条 根据申报单位的组织管理水平、人员队伍、开放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开放面积、开放设备净值、服务企业数量与金额等)等综合因素,每年择优遴选认定不超过10家仪器共享示范机构,其中遴选认定不超过5家仪器共享示范机构,不超过5家仪器共享示范(培育)机构。遴选认定标准以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八十二条 给予仪器共享示范机构每家一次性100万元扶持;给予仪器共享示范(培育)机构每家一次性50万元扶持。《措施》有效期内,认定单位只能享受一次扶持。《措施》有效期内,仪器共享示范(培育)机构认定为仪器共享示范机构的,可以申请补差。
第八节 科技奖励资助
第八十三条 在《措施》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
(一)获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获一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三)获二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
获奖时间以获奖证书落款时间为准。对于迁入本区的企业或机构,获奖证书落款时间应在其注册登记地迁入本区之后。
第八十四条 在《措施》有效期内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奖、广东省科技成果推广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按扶持金额的50%给予资金配套,最高50万元。
获奖时间以上级扶持资金到达企业账户时间为准。对于迁入本区的企业或机构,上级扶持资金到达企业账户时间应在其注册登记地迁入本区之后。
第八十五条 鼓励本区企业参加全国创新创业大赛,对在《措施》有效期内在科技部主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获奖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
(一)获一等奖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获二等奖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
(三)获三等奖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
获奖时间以获奖证书落款时间为准。对于迁入本区的企业,获奖证书落款时间应在其注册登记地迁入本区之后。
第八十六条 在《措施》有效期内,获得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复下达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按扶持金额的50%给予资金配套,最高50万元。
获奖时间以上级扶持资金到达企业账户时间为准。对于迁入本区的企业,上级扶持资金到达企业账户时间应在其注册登记地迁入本区之后。
第八十七条 在《措施》有效期内,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举办的“创客中国”、科技部主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前三名或一等奖、二等奖及三等奖,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区外项目落户本区,给予第一年租金100%补贴,第二年租金50%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
第八十八条 申请租金补贴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拥有至少一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
(二)获奖时间以获奖证书落款时间为准。获奖证书落款时间应在其注册登记地迁入本区之前。
(三)企业申请该条款补贴时,企业的工商、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需均已迁入本区。
(四)企业租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且自用的,原则上按实际支付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服务费、网络费等)给予相应补贴;若实际支付租金大于备案租赁合同所载租金的,按照备案租赁合同所载租金进行计算。
(五)租赁时间范围以经属地街道(镇、园区管委会)备案或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的租赁合同上的租赁时间为准。在《措施》有效期内落户本区的,可享受连续2年租金补贴,从企业注册登记地迁入本区开始计算。
(六)本款所称租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是指企业租赁且自用的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间,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场地用途。
(七)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举办的“创客中国”前三名的企业,申请企业的主营产品(服务)应符合《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专项规划(2021-2025年)》中的产业发展方向。
第九节 科技金融扶持
第八十九条 对风险投资企业在《措施》有效期内投资本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扶持100万元,每家风险投资企业每年最高扶持500万元。
风险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股权投资企业,或者是对未上市的创业企业、成长性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待其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创业投资企业。风险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应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发改部门登记备案。
投资本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2年以上是指投资协议签署日期在《措施》有效期内,且自实际投资金额到账之日至政策申报通知发布之日满24个月。
第九十条 投资协议签订时,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是指自注册设立之日起到与风险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3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5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科技创新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对企业进行投资后,持股股权比例不超过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科技创新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措施》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进入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广州市小巨人企业库且未出库的企业;
3.近5年内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
4.近5年内获得1项以上且目前有效的自主科技成果(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的企业;
5.近5年参加市科技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企业;
6.其他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科技类型的企业。
第五章 大力实施总部经济提速行动
第一节 总部企业的条件
第九十一条 申请本细则扶持的总部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全资或直接控股子公司(股权占比51%以上)、分公司三家以上,其中区外公司2家以上(即区内申请总部企业1家,区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2家以上,总企业数3家以上);
(二)各行业总部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建筑业企业当年产值100亿元以上且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3000万元以上;
2.工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3000万元以上;
3.批发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0万元以上;
4.零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0万元以上;
5.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800万元以上;
6.住宿餐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0万元以上。
第二节 经营贡献奖
第九十二条 对当年产值或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按当年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12%、增量部分的60%给予扶持,存量部分最高扶持金额2000万元。具体认定条件和说明如下:
(一)申请本条扶持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满足本细则第九十一条条件;
2.当年营业收入或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的。
(二)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分为存量部分和增量部分两个部分,取企业扶持年度的前两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最高值作为基数A,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B。
1.若B>A(即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正增长),则增量部分=B-A,存量部分=A。则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A×12%+(B-A)×60%。
2.若B≤A(即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负增长或者不增长),则增量部分=0,存量部分=B。则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B×12%。
第九十三条 对新注册及新迁入企业给予连续三年经营贡献奖。具体认定条件和相关说明如下:
(一)申请本扶持的新注册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措施》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成立,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2.在《措施》有效期内实现统计月度新增;
3.在《措施》有效期内达到本细则第九十一条的条件;
(二)申请本扶持的新迁入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措施》有效期内由区外迁入本区,统计关系须不迟于工商关系迁入的下一年迁入本区,视同满足月度新增的条件;对2025年工商关系迁入本区的企业,在2026年12月31日前统计关系迁入的,视为符合本条规定;
2.迁入前一年营业收入/产值达到本细则第九十一条;
3.在《措施》有效期内首个入统年度(即在一套表系统打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显示区划为黄埔区的首年)的营业收入/产值对比迁入前一年增长10%以上,且该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细则第九十一条。
(三)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从首个入统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经营贡献奖。首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新迁入企业均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扶持(含企业人才奖)。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的,且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本细则第九十一条条件,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新迁入企业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扶持。如第二年不符合增长条件的,则第二、三年均不再享受本条扶持,如第三年不符合增长条件的,则第三年不再享受本条扶持,但可作为存量企业申请本细则第九十二条扶持。
(四)上一年10月1日起成立,本年在本区达到规模(限额)以上入统的企业,属于月度新增企业,本年为月度新增当年,或由区投资促进部门根据其他可以表明企业月度新增的材料确定。月度新增当年即为首个入统年度。
(五)对于2023年为首个入统年的企业,可在2023、2024、2025年连续三年申请本扶持,对于2024年为首个入统年的企业,可在2024、2025、2026年连续三年申请本扶持,对于2025年为首个入统年的企业,可在2025、2026、2027年连续三年申请本扶持,以此类推。
(六)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本区注册或迁入本区的企业视为新注册或新迁入企业;在政策最后一年(2026年1月1日至5月18日)新设或迁入的企业,在2026年12月31日前达到首年扶持条件的,视为符合政策条件,给予首年扶持,第二年及第三年达到扶持条件的,视为符合政策条件给予扶持。
(七)新设立的企业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之间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和新增产能。如有上述行为,则取消该企业的申请资格;已发放相应扶持的,企业应主动退回所获扶持金。
(八)扶持金额包括企业人才奖统一划入企业账户。第一年企业扶持金额等于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扣除该企业当年的企业人才扶持金额后的剩余部分。
第三节 企业人才奖
第九十四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企业人才给予扶持,相关扶持标准和说明如下:
(一)企业人才名单由企业自主推荐并统一申报,享受扶持的人才应当是本企业申请该扶持时在职并在本区纳税的工作人员。
(二)扶持金额是指当年本企业对其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上述两项所得均需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5%。扶持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个人当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的100%。同一扶持对象可连续3年进行申报。
(三)单个企业每年扶持对象不超过10名,每年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四)本条扶持属于个人涉税事项,企业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个人当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按全区个人涉税事项政策兑现操作指引计算。
(五)扶持资金划入企业账户,企业按照偶然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后再按照申报名单划入企业人才个人账户。如投资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执行。
(六)企业发放人才奖后需将企业人才奖签收表报送至资金发放部门。
第四节 发展能级奖
第九十五条 对符合第九十一条总部企业要求,并首次上榜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零售1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扶持。
(一)本节发展能级奖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1.世界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股权占比51%以上);
2.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股权占比51%以上);
3.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股权占比51%以上);
4.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
5.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
6.中国零售1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向社会公布的中国零售业企业1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
(二)同一扶持年度首次上榜多个榜单的,按被认定的最高层级予以扶持,榜单层级提高,按照扶持标准的差额予以补足。
第五节 办公用房补贴
第九十六条 对在《措施》有效期内符合第九十一条的总部企业租用本区办公用房予以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如合同【经属地街道(镇、园区管委会)备案或者由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约定的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服务费、网络费等)小于50元的,按合同约定的租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300万元。
(二)对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租赁时间范围以经属地街道(镇、园区管委会)备案或者由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的租赁合同上的租赁时间为准。本条款补贴期3年,指从符合第九十一条的当年开始连续3年,期间若不符合第九十一条的条件,则当年不可享受本条扶持,扶持当年的补贴期为一个自然年内的实际租赁月份。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具体面积以经属地街道(镇、园区管委会)备案或者由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的租赁合同载明的面积(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为准。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场所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各资金发放部门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第九十七条 对符合九十一条的总部企业给予购置区内办公用房补贴:
(一)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
(二)申请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购置房屋时间应当在《措施》有效期内,申请补贴时间为实际购置办公用房(以房屋买卖合同上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给买受人的时间为准)的次年。本条所称购置办公用房是指企业购置且自用的房屋。
第九十八条 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贴(购置和租用)。
第九十九条 已在本区购置土地的企业,不享受办公用房补贴。
第六章 大力实施现代服务业集聚行动
第一节 经营贡献奖
第一百条 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10%、增量部分的60%给予扶持,存量部分最高扶持2000万元。具体认定条件和说明如下:
(一)申请本条扶持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
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0.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
3.居民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0.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
(二)单个扶持年度内,一家企业仅对照本条第(一)项任一条件享受一次经营贡献奖。
(三)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分为存量部分和增量部分两个部分,取企业扶持年度的前两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最高值作为基数A(当最高值为负数时,基数视为0,即A=0),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B。
1.若B>A(即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正增长),则增量部分=B-A,存量部分=A,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为:A×10%+(B-A)×60%;
2.若B≤A(即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负增长或者不增长),则增量部分=0,存量部分=B,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为:B×10%。
(四)已登记在册的规模(限额)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限额)以上企业的,入统当年不享受本条扶持。
第一百零一条 对法律、会计、咨询、广告四大行业的知名企业在本区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相关认定条件和说明如下:
(一)法律、会计、咨询、广告四大行业的知名企业指的是:
1.获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广东省律师协会评选的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律师事务所,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7231、7232、7239;
2.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评选的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或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评选的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五十家荣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7241;
3.获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综合得分或业务收入前五十名的资产评估企业或中国企业协会管理咨询委员会认定的中国管理咨询机构前五十强的管理咨询企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7242、7243;
4.获得中国广告协会认定的中国一级广告企业或广东省广告协会认定的广东特级广告企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7251、7259。
(二)申请本条扶持的机构不受独立法人条件限制,但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应在本区范围内。
第一百零二条 对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按其当年营业收入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营业收入,每2亿元营业收入给予1万元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具体说明如下:
对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取企业扶持年度的前两年度营业收入的最高值作为基数A亿元,企业当年营业收入为B亿元。
1.若B>A(即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正增长),则存量部分=A亿元。则扶持金计算公式为【A/2´1】万元(舍尾法,取整数);
2.若B≤A(即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负增长或不增长),则存量部分=B亿元。则扶持金计算公式为【B/2´1】万元(舍尾法,取整数)。
3.当年年度小升规企业当年不享受本条扶持。
第一百零三条 批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每新增1亿元给予8万元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00万元。具体说明如下:
(一)取企业扶持年度的前两年度营业收入的最高值作为基数A亿元,企业当年营业收入为B亿元。
1.若B>A(即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正增长),则增量部分=(B-A)亿元(舍尾法,取整数)。则扶持金计算公式为【(B-A)´8】万元);
2.若B≤A(即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负增长或者不增长),则增量部分=0,不符合扶持条件。
(二)如符合本条的月度新增企业当年已享受本细则第一百零八条扶持,则在发放本条扶持中对已发放的第一百零八条扶持金予以扣除。
(三)当年年度小升规企业当年不享受本条扶持。
(四)企业本条所获得的扶持不超过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部分的80%。
第一百零四条 对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按其当年营业收入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营业收入,每1亿元营业收入给予1万元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具体说明如下:
对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取企业扶持年度的前两年度营业收入的最高值作为基数A亿元,企业当年营业收入为B亿元。
1.若B>A(即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正增长),则存量部分=A亿元。则扶持金计算公式为【A/1´1】万元(舍尾法,取整数);
2.若B≤A(即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负增长或者不增长),则存量部分=B亿元。则扶持金计算公式为【B/1´1】万元(舍尾法,取整数)。
3.当年年度小升规企业当年不享受本条扶持。
第一百零五条 零售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每新增5000万元给予5万元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00万元。具体说明如下:
(一)取企业扶持年度的前两年度营业收入的最高值作为基数A亿元,企业当年营业收入为B亿元。
1.若B>A(即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正增长),则增量部分=(B-A)亿元(舍尾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则扶持金计算公式为【(B-A)/0.5´5】万元((B-A)/0.5的计算结果采用舍尾法、取整数后再乘以5);
2.若B≤A(即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负增长或者不增长),则增量部分=0,不符合扶持条件。
(二)如符合本条的月度新增企业当年已享受本细则第一百零八条扶持,则在发放本条扶持中对已发放的第一百零八条扶持金予以扣除。
(三)当年年度小升规企业当年不享受本条扶持。
(四)企业本条所获得的扶持不超过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部分的80%。
第一百零六条 对新注册及新迁入企业且在《措施》有效期内实现统计月度新增的企业,统计月度新增的首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扶持(含企业人才奖),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扶持。具体认定条件和相关说明如下:
(一)申请本扶持的新注册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措施》有效期内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
2.在《措施》有效期内实现统计月度新增,且月度新增当年营业收入分别在3亿元、2亿元和1亿元以上的批发业、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在0.5亿元以上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在0.3亿元以上的居民服务业、住宿餐饮业企业。
(二)申请本扶持的新迁入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措施》有效期迁入本区,统计关系须不迟于工商关系迁入的下一年迁入本区,视同满足月度新增的条件;对2025年工商关系迁入本区的企业,在2026年12月31日前统计关系迁入的,视为符合本条规定;
2.首个入统年度(即在一套表系统打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显示区划为黄埔区的首年)的营业收入扣除迁入前一年的营业收入后的新增营业收入符合本条第(一)项营业收入指标的。
(三)对符合本条第(一)(二)项条件的企业,从首个入统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经营贡献奖。首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新迁入企业均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扶持(含企业人才奖),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新迁入企业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扶持。如第二年同比上一年增长低于10%的,则第二、三年均不再享受本条扶持,如第三年不符合增长条件的,则第三年不再享受本条扶持,但可作为存量企业申请本细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至第一百零五条扶持。
(四)上一年10月1日起成立,本年在本区达到规模(限额)以上入统的企业,属于月度新增企业,本年为月度新增当年,或由区投资促进部门根据其他可以表明企业月度新增的材料确定,月度新增当年即为首个入统年度。
(五)对于2023年为首个入统年的企业,可在2023、2024、2025年连续三年申请本扶持,对于2024年为首个入统年的企业,可在2024、2025、2026年连续三年申请本扶持,对于2025年为首个入统年的企业,可在2025、2026、2027年连续三年申请本扶持,以此类推。
(六)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本区注册或迁入本区的企业视为新注册或新迁入企业;在《措施》最后一年(即2026年1月1日至5月18日)新设或迁入的企业,在2026年12月31日前达到首年扶持条件的,视为符合本条给予扶持,给予首年扶持,第二年及第三年达到增长比例要求的,视为符合本条给予扶持。
(七)当年已享受本条扶持的企业,不再享受本细则第一百零八条扶持。如符合本条的企业当年已享受本细则第一百零八条扶持,则在发放本条扶持中对已发放的第一百零八条扶持金予以扣除。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六条的其他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新设立的企业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之间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和新增营业收入。如有上述行为,则取消该企业的申请资格;已发放相应扶持的,企业应主动退回所获扶持金。
(二)扶持金额包括企业人才奖统一划入企业账户。第一年企业扶持金额等于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扣除该企业当年的企业人才扶持金额后的剩余部分。
第一百零八条 对已登记在册的规模(限额)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企业的,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一次性扶持,且入统当年不享受本细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扶持。
第二节 企业人才奖
第一百零九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一百条或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企业或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3%以上的批发业、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3%以上的零售业企业人才给予扶持,相关扶持标准和说明如下:
(一)企业人才名单由企业自主推荐并统一申报,享受扶持的人才应当是本企业申请该扶持时在职并在本区纳税的工作人员。
(二)扶持金额是指当年本企业对其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上述两项所得均需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5%。扶持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个人当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的100%。同一扶持对象可连续3年进行申报。
(三)单个企业每年扶持对象不超过10名,每年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四)本条扶持属于个人涉税事项,企业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个人当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按全区个人涉税事项政策兑现操作指引计算。
(五)扶持资金划入企业账户,企业按照偶然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后再按照申报名单划入企业人才个人账户。如投资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执行。
(六)企业发放人才奖后需将企业人才奖签收表报送至资金发放部门。
第三节 品牌建设奖
第一百一十条 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采购工业设计服务,加快发展定制设计、网络协同设计、云设计和体验交互设计,对设计费用超过30万元的重点工业设计采购项目,在项目合同执行完毕后,按照企业实际支付设计费用的40%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
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本条扶持对象为采购工业设计服务的制造企业。
(二)本条所称“工业设计服务”具体包括开展产品、系统、服务及体验的设计创新活动,通过技术、用户、商业、文化等整合优化,旨在提升产品价值、创造品牌效应。
(三)本条所称“重点工业设计采购项目”以两方签订合同为准,且所指为单个项目设计费用超过30万元的项目。
(四)本条所称“实际支付设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设计、模具制作、生产成果交付及售后服务过程所产生的费用。
(五)采购工业设计服务的制造业企业与工业设计企业无关联和投资关系。
(六)项目合同执行完毕,是指在《措施》有效期内形成符合双方采购合同约定的工业设计成果,并已实际交付应用到合同约定的产品和服务中。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于其产品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评选为工业软件优秀产品、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具体说明如下:
(一)对在《措施》有效期内其产品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文件评定通过为工业软件优秀产品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对在《措施》有效期内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文件评定通过的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一百一十二条 构建智慧零售新场景新业态,促进线上线下互动、商旅文体协同。鼓励建设“智慧商店”“智慧街区”“智慧商圈”,对具有示范作用且经国家和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项目,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扶持。具体说明如下:
对在《措施》有效期内具有示范作用且经国家和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项目,分别按照国家级认定150万元、省级认定100万元、市级认定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同时被认定为多个层级的,按被认定的最高层级予以扶持;在《措施》有效期内,被认定为的层级提高时,按照扶持标准的差额予以补足。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国家和省、市商务部门认定(含增补)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一次性扶持。具体说明如下:
对在《措施》有效期内经国家、省、市商务部门认定(含增补)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园区/基地,分别按照国家级认定200万元、省级认定150万元、市级认定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同时被认定为多个层级的,按被认定的最高层级予以扶持;在《措施》有效期内,被认定为的层级提高时,按照扶持标准的差额予以补足。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在《措施》有效期内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软件名园的,分别按照国家级认定300万元、省级认定200万元、市级认定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扶持。《措施》有效期内达到多个扶持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扶持。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专项扶持的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配套支持。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对获得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专项扶持的项目资助时间以在《措施》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专项扶持文件落款时间为准。对迁入本区的企业或机构,文件落款时间应在迁入本区之后。
(二)对获得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产业发展专项扶持且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地方政府予以配套支持的项目予以扶持,以后补助的方式分别按照获得扶持金额的100%、50%、30%给予资金配套,每个项目最高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若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相关文件有具体要求配套金额或比例,则另从其文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参加政府部门主办、承办,或由本区组织企业参加的各类展会,给予参展企业经费补助。参加特装展的,特装展台规模达到100平方米、150平方米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展位费支出;特装展台规模100平方米以下的,按光地展位费用的50%予以补助,同一展览项目每家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参加标准展的,按每个标准展位费用的50%予以补助,同一展览项目每家企业最高可获两个标准展位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补助20万元。
(一)申请本条款展会补贴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展会范围为政府部门主办、承办或企业所属行业领域的国际国内大型展览会,展览会不包括论坛、年会、峰会等活动。
2.参加展览会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应将相关书面材料(告知函、展会招展书、参展预算、搭建方案等)提交区贸促会,并取得相应回执作为项目申报材料。
3.参加展览会未享受政府部门相关经费支持。
(二)政府部门组织企业参展并使用业务经费支出的展览展会项目,按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本条涉及的相关用语含义如下:展位费用是指向展览会组织机构交付的展位费用(企业租赁展位的费用),分为标展展位费用和光地费用(光地展位又称“特装展位”),不包括布展费、广告宣传费、展品运输等其他服务费用。
(四)单个企业每年获得本条款的补助总额最高20万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 支持研发服务,对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含CRO/CDMO),按现代服务业6%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条所称的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第四节 供应链产业园运营奖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经认定的供应链产业园,当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择优给予该园区运营方一次性扶持。相关说明如下:
(一)申请本条款扶持的供应链产业园需经认定,认定条件以区商务部门相关政策文件为准。
(二)营业收入标准及相应扶持如下:
1.供应链产业园当年营业收入200亿元以上的,择优给予该园区运营方一次性扶持50万元。
2.供应链产业园当年营业收入300亿元以上的,择优给予该园区运营方一次性扶持80万元。
3.供应链产业园当年营业收入500亿元以上的,择优给予该园区运营方一次性扶持100万元。
第五节 优质项目入驻补贴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租用区内办公用房予以补贴,相关规定和说明如下:
(一)在《措施》有效期内落户本区并实现统计月度新增,且月度新增当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企业,在本区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在月度新增当年按租金的50%给予补贴,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分别按租金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如第二年不符合增长条件的,则第二、三年均不再享受本条扶持,如第三年不符合增长条件的,则第三年不再享受本条扶持。
(二)对于2023年为首个入统年的企业,可在2023、2024、2025年连续三年申请本条第(一)项扶持,对于2024年为首个入统年的企业,可在2024、2025、2026年连续三年申请本条第(一)项扶持,对于2025年为首个入统年的企业,可在2025、2026、2027年连续三年申请本条第(一)项扶持,以此类推。
(三)对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租赁时间范围以经属地街道(镇、园区管委会)备案或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的租赁合同上的租赁时间为准,扶持当年的补贴期为《措施》有效期内一个自然年内的实际租赁月份,申请时间为扶持当年的次年。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具体面积以经备案的租赁合同载明的面积(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为准。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场所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各资金发放部门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第六节 外贸提升奖
第一百二十条 区商务部门采取事后补助的形式,对在《措施》有效期内已获得省或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40%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企业每年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扶持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100%。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服务外包业绩突出的企业给予服务外包业绩扶持,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对当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1美元对应0.01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15万元。
(二)对当年度服务外包企业服务贸易进出口(含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1美元对应0.01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企业承接境内转包业务,其实际发包方为境外客户,且向境外客户提供服务外包离岸业务,经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审核,计入离岸服务外包统计的,按离岸服务外包业绩给予扶持。
(三)服务外包执行额、服务贸易进出口执行额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数据为准,若数据与企业实际服务外包执行额不一致,则以两者较低值为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已被认定为省或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的,为本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按照扶持年度培训人数规模,分档予以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扶持,具体如下:
(一)扶持年度培训规模达到500人次以上的,给予15万元资金扶持;
(二)扶持年度培训规模在300人次以上、500人次以下的,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
(三)扶持年度培训规模在100人次以上、300人次以下的,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在《措施》有效期内首次获得服务外包行业权威荣誉认定的企业或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服务外包行业权威荣誉认定包括:中国服务外包领军企业(培训机构)、中国服务外包百强企业。企业获得上述权威荣誉之一即可申请本项扶持,每家企业只可享受一次扶持。
本条款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中国服务外包领军企业(培训机构)是指企业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由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服务外包领军企业(培训机构)”名单的企业本身;
(二)中国服务外包百强企业是指企业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由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服务外包百强企业”名单的企业本身。
第一百二十四条 鼓励汽车平行进口,区商务部门对进口企业(含开具信用证的进口方)整车进口给予每台3000元补贴。
本条款扶持年度为2023年、2024年、2025年。
第七章 大力实施营商环境迭代行动
第一节 优化营商环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迭代升级营商环境改革,深入推进工业园区转供电,建设政企沟通服务中心,大力推动并联审批、信任审批、信任筹建。
第一百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扎根开发区、深耕开发区,对持续在本区经营15年以上的企业,根据当年产值、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等综合情况,择优授予广州开发区“特殊贡献企业”或“特殊贡献企业家”等称号。
第二节 优化产业配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支持企业集中入驻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型储能、直播电商、跨境电商等特色鲜明、产业突出、布局合理的现代化产业园区,向特色化、差异化、产业化和集群化发展。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力度,未来三年每年筹建9000套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住房,为各类人才提供优质居住服务。
第三节 强化要素保障
第一百二十九条 每年储备1000亩工业用地,专项用于支持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且具备良好预期产出效益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支持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由以出让为主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推广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应方式。支持工业企业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第一百三十条 设立2000万元专项资金,与国内知名高校开展战略合作,为本区企业定向培养所需人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搭建政校企就业合作平台,联合高校和企业组织实施定向培养。高校须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定向培养方案,建立定向培养台账。培养计划发生变动时培养单位须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企业需做好岗位开发、储备及招录。
(一)培养模式
1.定向培养。支持高校与合作企业签订定向培养(校企合作)协议,共同制定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培训标准。学生在高校完成基础理论课和专业理论课,在合作企业完成生产实习、顶岗实习。
2.基地共建。支持高校与合作企业开展产教融合基地,签订政校企三方框架协议的,授予“黄埔区定向培养就业基地”牌匾。校企双方建立校内校外实训基地,模拟真实工作环境,形成教育与产业双促进机制。
3.交流互访。支持高校与企业每年组织“开放日”、“训练营”、品牌故事、对话论坛、创业沙龙、实践指导等形式多样的交流活动,拓宽学生视野,增进相互了解。
4.特色课程。支持高校根据黄埔区区情区况、发展特点、产业结构、知名企业、就业政策等内容开设黄埔特色课程,提高学生到黄埔去就业创业的热情。
5.项目驱动。鼓励高校与合作企业开展项目合作,加强校企科技研发创新、成果转移转化、资源共联共享、人才培养引进等多方位合作,共同推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二)资金使用条件、对象和标准如下:
1.高校定向培养运营补助
(1)补助条件:①签订政校企三方框架协议。②组织学生、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在校生定向培养。③每年组织200名以上学生到3家以上黄埔区企业开展“黄埔名企行”活动。④每年开展校级黄埔区就业创业政策宣讲会2场以上。⑤每年开展校级黄埔区专场招聘会2场以上。
(2)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高校。
(3)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每年给予3万元运营补助。
2.高校定向人才输送补助
(1)补助条件:①每年输送10名以上定向培养生到合作企业就业。②定向培养生与合作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
(2)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高校。
(3)补助标准: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高校每年最高补助15万元。每年输送定向培养生10名以上的补助5万元;每年输送定向培养生20名以上的补助10万元;每年输送定向培养生30名以上的补助15万元。
3.高校定向培养生就业补助
(1)补助条件:①参加在校生定向培养计划,且首次参加培养时,应早于毕业证书日期6个月以上。②与定向培养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③在定向培养企业稳定就业1年以上。
(2)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定向培养生。
(3)补助标准: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定向培养生最高补助3万元。在定向培养企业稳定就业满1年的补助1万元;稳定就业满2年的再补助2万元。
4.每年原则上新增补助人数不超过200名(根据资金预算调整)。同一企业每年新增享受补助人数不超过30名(同一企业超过30名的,享受补助人员名单由企业提供)。
(三)对第一百三十条涉及的“企业”“高校”“定向培养生”说明如下:
企业是指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工业企业。优先支持区内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汽车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生物技术、高端装备、美妆大健康等八大支柱产业企业。
高校是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的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为主;具备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且与本区产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高校可纳入范围。
定向培养生是指经定向培养高校推荐且专业满足本区产业发展需求的全日制本科学历以上在读学生。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困难学生可优先推荐。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或机构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与区政府、管委会签订一事一议投资协议的企业或机构,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扶持条件的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申请单位基本账户。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申请本细则扶持资金的单位,须签订承诺书,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等内容,如违反承诺,相关单位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扶持资金;不主动退回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相关扶持资金,对申请单位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全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扶持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细则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转、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申请本细则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时间、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关部门在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对审核通过的扶持申请,由对应资金发放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兑现。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业、工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建筑业、工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二十三条中服务外包企业、服务贸易企业、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是指从事服务外包、服务贸易业务及相关事务的企业和机构,对企业(机构)所属行业不设限制。
规模(限额)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限额)以上企业的名单,由各资金发放部门参考区相关部门提供的小升规企业名单确定。本细则所指“设立”、“迁入”,以企业登记注册、变更时间为准。
本细则涉及的营业收入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报告)报表的数据为准,涉及的产值及同比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等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其中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年营业收入是指当年1-11月的营业收入(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本细则所涉及的投资或费用支出的条款需提供发票予以佐证的,具体以发票票面金额(含税)作为核算依据。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细则涉及的产值计算方式:当年生产的成品实物量×当年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不含应交增值税)+当年对外加工费收入(不含应交增值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初价值)。
(一)对外加工费收入:如企业未承接对外加工业务,此项可记为0;
(二)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此项可记为0。
第一百三十六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最高”“达到”“以上”、“不超过”“不少于”“最多”均含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扶持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信用保险配套条款、第一百二十一条服务外包业绩扶持、第一百二十四条鼓励企业平行进口条款以及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的企业人才奖条款的最终扶持金额计算精确到元(舍去元位后的尾数)外,其他事项最终扶持金额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本细则涉及的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本细则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细则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招商部门负责本细则项目落户奖的兑现资金发放。
(二)区投资促进部门负责本细则重大项目引荐奖、引进外资奖、经营贡献奖(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兑现资金发放;以及企业人才奖(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和发展能级奖等条款涉及新注册企业的兑现资金发放。
(三)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高企落户奖、成长梯队培育、研发资助(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六条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条)、技术攻关奖、载体建设奖、仪器开放共享扶持、科技奖励资助(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的兑现资金发放;以及经营贡献奖(第九十二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企业人才奖(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发展能级奖、办公用房补贴、优质项目入驻补贴等条款涉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的兑现资金发放。
(四)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细则产业链招商奖、转型升级奖、工业上楼奖、研发资助(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六条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首台(套)突破奖、科技奖励资助(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的创客中国)、品牌建设奖(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兑现资金发放;以及经营贡献奖(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企业人才奖(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产业联动奖、发展能级奖、办公用房补贴、优质项目入驻补贴等条款涉及工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兑现资金发放。
(五)区商务部门负责本细则品牌建设奖(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供应链产业园运营奖、外贸提升奖的兑现资金发放;以及经营贡献奖(第九十二条、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企业人才奖(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产业联动奖、发展能级奖、办公用房补贴、优质项目入驻补贴等条款涉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的兑现资金发放。
(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细则经营贡献奖(第九十二条)及企业人才奖(第九十四条)、发展能级奖、办公用房补贴等条款涉及建筑业的兑现资金发放。
(七)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细则研发资助(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六条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品牌建设奖(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兑现资金发放。
(八)区民营经济和企业服务部门负责本细则动工投产奖的兑现资金发放。
(九)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科技金融扶持的兑现资金发放。
(十)区贸促部门负责本细则品牌建设奖(第一百一十六条)的兑现资金发放。
(十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细则强化要素保障(第一百三十条)的兑现资金发放。
(十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供企业的土地、房屋登记情况证明;属地街道负责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认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由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黄埔区人民政府安排,分别纳入广州开发区、黄埔区投资促进、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民营经济和企业服务、金融、贸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各部门按照区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广州开发区、黄埔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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