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开发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珠三角(中山)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广东省珠江口东西两岸融合互动发展改革创新实验区建设,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促进创新资源集聚,蓄力打造一流国家级高新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19〕28号)以及市有关文件精神,并依据《中山火炬开发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开管〔2023〕1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展,其中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要求据实开展火炬统计及科技统计数据填报。
第二章 鼓励科学技术创新
第三条支持园区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产业企业、机构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对上级工信、科技、发改、商务部门认定的平台、基地类项目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分别最高奖励800万元。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分别最高奖励5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产业创新中心、省制造业创新中心最高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最高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
(四)对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新建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经区管委会批准,可另行给予重点支持。
第四条 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最高奖励5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最高奖励200万元,一等奖的最高奖励100万元,二等奖的最高奖励50万元,其他类别的国家科学技术奖最高奖励30万元。
对获得广东省突出贡献奖的最高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最高奖励50万元,一等奖的最高奖励30万元,二等奖的最高奖励20万元,其他类别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最高奖励10万元。
获得以上科技奖励的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必须是在我区注册登记的单位。
第三章 鼓励孵化育成
第五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的资助。孵化器提级后,按差额核拨认定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加速器给予15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认定补助累计不超过40万元。由高校、科研院所、经我市认定的龙头骨干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主导建设的,单项资助金额及累计上限在上述基础上分别增加15万元。
第六条 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团体建设孵化器、加速器,推动园区孵化载体发展壮大。我区每一年度对上一年度区内孵化载体进行考核评价,对被评为“A”等级的孵化载体奖励200万元,对被评为“B”等级的孵化载体奖励100万元。
孵化器和加速器可对所拨付的评价奖励进行自主分配,应当用于孵化器、加速器后续建设及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场地改扩建、服务平台和服务功能扩展、设备购置、运营团队专业化水平建设、招商奖励、产业布局、对外交流与合作、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孵化基金、实施在孵企业或加速企业租金减免、扶持在孵企业或加速企业发展等。
第四章 鼓励企业提质增效
第七条支持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对加计扣除额超过100万元的给予研发投入补助。对于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省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区认定的科创服务机构,按照研发投入较上年度增量部分最高15%的比例给予补贴;对于营业收入低于2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省新型研发机构,按研发投入较上年度增量部分最高1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科创服务机构每年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科创服务机构认定标准如下:
(一)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我区“一套表”统计;
(二)自获认定省、市相关部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起,连续两个自然年每年研发费占年营业收入5%以上。
第八条 对上一年度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家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瞪羚企业,首年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20万元扶持;次年保持瞪羚企业称号的,给予30万元扶持;连续第三年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40万元扶持。瞪羚企业认定标准如下:
(一)实行独立核算,经营三年或以上,且近三年营业收入连续实现正增长。
(二)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第一年总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三)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企业营业收入增长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2000万元(含)至1亿元,近二年复合增长率须大于40%;
2.1亿元(含)至5亿元,近二年复合增长率须大于30%;
3.5亿元以上,近二年复合增长率须大于20%;
4.成立时间不超过十年,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实现正增长;
5.成立时间不超过五年,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实现正增长。
第五章 汇聚科技创新人才
第十条 按照市政策要求,对新获批的市级创新团队按市级资助经费实际到账额1:1比例支持,扶持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第十一条 按照市政策要求,对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培养的硕士(含)以上学历人员、副高(含)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高级技师,择优给予企业最高20万元育才补助。
第六章 优化科技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 对于新落户我区,实行独立核算,并经国家、省、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的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市级以上区域性分支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机构属于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的,额外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以上机构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场地的,给予首期12个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5元/平方米·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企业获创新积分A评级期间新增贷款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只可选择在区内银行办理的一笔贷款申请贴息。同一笔贷款项目如获省、市级贴息的,各级贴息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企业在申请贴息时无需结清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具体标准如下:
(一)企业在A股(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分阶段给予奖励: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给予200万元奖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获正式受理的,给予50万元奖励;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给予50万元奖励。分阶段奖励事项按照首次符合条件申请并获得受理时的政策标准核定奖励金额。
(二)企业成功在香港主板(H股)直接上市或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到香港主板(H股)间接上市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区外上市公司将工商注册地、纳税登记地变更为我区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四)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的,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在创新层挂牌的,再给予50万元奖励。
(五)企业完成股改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正式挂牌的,给予5万元奖励。
(六)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管人员减持个人限售股的,在我区证券营业部托管部分按照其减持净收入不超过2.4%给予专项奖励。
(七)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在我区的,按照企业综合效益的60%给予专项奖励。
上述第(一)(二)(四)项奖励,境外上市公司转A股上市(含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上市),奖励总额相应扣减已获得的上市奖励金额;A股上市公司转境外上市,不再给予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奖励总额相应扣减已获得的新三板挂牌奖励金额;已享受上市奖励,再转新三板挂牌,前期奖励金额已超过企业新三板挂牌奖励金额的,不再给予奖励。
已获得的上市奖励是指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奖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获证监会受理奖励和成功上市奖励三个方面的奖励;已获得的新三板挂牌奖励是指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备案奖励、新三板成功挂牌奖励和进入创新层奖励三个方面的奖励。
第十五条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落户并投资我区项目,具体标准如下:
(一)在我区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首次办理工商登记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二)在我区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按照实际缴募资金额度(扣除市级、区级政府引导基金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出资金额)分档次进行奖励:实募资金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实募资金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我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两年的,对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实际投资金额最高给予10%奖励,每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我区非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对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实际投资金额最高给予2%奖励,每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原则上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投资决策时被投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
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所投资项目退出时产生投资收益的,所投项目属我区的按基金企业综合效益的40%给予奖励,所投项目属区外的按基金企业综合效益的30%给予奖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单次申报原则上最高奖励200万元。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对应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按相同标准获得奖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同时管理2家(含)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获得综合奖励不超过各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际奖励金额总和。
第十六条企业申请第十四条和十五条的相关奖励标准按照奖励事项发生时点所执行的奖励政策核定,可与市级奖励资金叠加。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颁发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上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支持的科技项目,以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要求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最高”“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经科局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