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市税务主管部门、崖州湾科技城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认定、管理、扶持和监督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培育、管理和扶持的对象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军的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培育、管理和扶持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号)及相关补充公告的要求在三亚市实质性运营。
(二)企业按照要求定期填报统计调查表,高新技术企业须在有效期内按要求填报火炬统计调查及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
(三)企业诚信经营,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行为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首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重新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引进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完成迁入并实质性运营的,根据以下规则进行奖励: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在完成迁入年度当年到期的,暂不给予奖励;重新被认定通过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未能重新被认定通过的,不给予奖励。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在完成迁入年度后第二年到期的,先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重新被认定通过后,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在完成迁入年度后第三年到期的,先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重新被认定通过后,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四)引进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通过认定的,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五)引进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迁入注册后2年内申请首次奖励,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条 经海南省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纳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进行管理的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其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剩余有效期须大于一年。引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剩余有效期小于一年的,在重新被认定通过后,按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首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企业注册成立后第一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重新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曾经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满再次申请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引进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三亚市,且已被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
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首次被认定或重新被认定。
第十条 奖励采取后补助方式,在当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结束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市各类专项政策措施与本办法措施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支持。
第十一条 加强指导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省级各类奖励资金,做好省级政策与我市政策的衔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更快发展。统筹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培训,加大企业服务力度,鼓励崖州湾科技城利用“城小二”服务队伍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服务。
第十二条 奖励程序按照发布通知、企业申报、审查审核、公示、发放资金等步骤实施: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三亚市人民政府网站等媒体发布奖励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材料要求。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准备申报材料,按时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审查审核。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拟支持企业的奖励资金,在三亚市人民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按照相关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公示期有异议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组织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获得扶持的企业,须按规定及时参加相关统计及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情况登记,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税务和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单位,将采取停止拨款、全额追回已取得奖励资金、取消申请资格、纳入诚信记录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企业或单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职人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行为的,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扶持的企业须书面承诺自获得奖励之日起5年内在三亚市实质性运营,否则需退还所获得的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市税务主管部门、崖州湾科技城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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