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推进改革开放促进招商引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四件大事,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广泛吸引外来投资,促进我市重点产业培育发展和转型升级,依据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政策、《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和《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扶持方案(试行)》(藏政办发[2018]50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林芝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企业或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重点鼓励高原生物、藏医藏药、特色文化旅游、绿色工业、清洁能源、现代服务、高新数字、边贸物流八大产业以及其他符合林芝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兴实体经济项目。
具体包含如下:
(一)高原生物产业
1.从事高原生物、林上林下资源等产品种植、研发、生产的企业或项目;
2.从事特色畜禽渔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二)藏医藏药产业
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三)特色文化旅游产业
1.打造大型旅游风景区、综合性旅游休闲设施,大力发展“旅游+”农业、工业、商务、体育、健康、科技等新兴旅游业态的企业或项目;
2.从事文化创意、动漫影视、现代传媒以及高原文体活动的企业或项目;
3.从事林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及产业化发展的企业或项目。
(四)绿色工业
1.林芝天然饮用水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2.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环保材料、生物医学材料等新材料生产的企业或项目;
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艺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
4.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
(五)清洁能源产业
1.从事水电、风光储、碳中和等绿色新能源开发的企业或项目;
2.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能源项目;
3.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六)现代服务业
1.从事会计、审计、认证、法律、租赁服务等现代中介服务业的企业或项目;
2.从事证券、信托、保险、基金等现代金融行业的企业或项目;
3.从事会议展览、人力资源、家政养老、文化娱乐、教育培训、大健康等服务的企业或项目;
4.从事财会核算、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服务的企业或项目。
(七)高新数字产业
1.从事 5G、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和数字技术开发、应用的企业或项目;
2.实施“互联网+”新业态的企业或项目。
(八)边贸物流产业
从事边境贸易、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冷链物流、汽配修理的企业或项目。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严格兑现各项优惠政策,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第二章 金融政策
第四条 支持企业申请贴息贷款。企业向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用于林芝市境内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符合条件的贷款,贷款利率按西藏金融机构一般类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农牧业龙头企业,申请贷款时可享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金融政策确定的西藏优惠利率政策。对未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但符合林芝产业发展导向且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超过 3000 万元的投资企业,对项目建设贷款给予银行实际贷款利率 50%的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3 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五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充分利用西藏企业上市融资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的政策优势,对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自迁入林芝之日起,提供上市辅导、程序带(代)办服务,政府补贴除保荐费以外的全部费用。对在中国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等大陆境内的证交所上市(挂牌)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6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的扶持奖励资金。
第三章 产业扶持政策
第六条 市、县(区)财政每年足额保障“林芝市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用于兑现本•办法‣内各类补贴、奖励等。
第七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林芝产业发展导向,在林芝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企业或机构,根据其销售额、工业增加值、区内采购指数、带动就业以及研发投入强度等情况,给予一定企业成长扶持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和扩大再生产。
第八条 鼓励世界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行业 50 强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落户林芝。将企业总部注册地搬迁至林芝,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5000 万元及以上,在两年、三年内完工的,分别一次性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6%、5%的扶持奖励,单个项目扶持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600万元、500 万元。
第九条 鼓励实体企业在林投资。对企业注册地在林芝且投资项目符合林芝产业发展导向,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在两年、三年内完工的,分别一次性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5%、4%的扶持奖励,单个项目扶持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400 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上规上限”。对首次升级为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且入库林芝市统计局企业名录的,鼓励并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此外,林芝市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总额的 20%再进行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参照当年西藏自治区商务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鼓励并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第四章 土地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集约利用土地。城乡建设用地优先保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需要,鼓励工业企业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配套住宅等附属设施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十三条 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优先产业用地规划,保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所需用地,做好用地选址和规划审批。对符合林芝市产业发展导向且用地集约的工业类项目,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项目用地通过“招拍挂”程序,起始价可按现行基准地价的 70%执行。
第十四条 创新项目用地供应方式。对企业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养老、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对企业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通过招拍挂程序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应措施。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可一年内分期缴纳,首期支付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 50%。
第五章 投资保障政策
第十五条 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扶持机制。对在林芝注册、纳税满 2 年且正常承揽业务金额达 200 万元以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检验检测、律师事务所等林芝市急需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办公场所等费用补贴。其在各县(区)拓展业务、开设分所的不再重复补贴。
第十六条 保障用电服务机制。对林芝市用电企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销售电价的通知执行相应电价。
(一)大幅降低农牧业企业生产电价。对茶叶、食用菌、生态畜牧、蔬菜、水果等特色农牧业种养殖和初级加工环节的用电严格执行 0.2 元/千瓦时农牧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支持产地分拣、冷藏保鲜、仓储加工企业用电。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单,执行 0.2 元/千瓦时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三)鼓励企业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支持符合自治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电力直接交易条件的用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按照发供用三方签订•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的约定,通过协商方式确定交易期限内的交易电量和交易电价。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管理人才、硕博士及副高级以上职称且全职服务 2 年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安家补贴。
第十八条 在我市注册且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企业经营者,其子女参加我区普通高考的,可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鼓励开展委托代理招商。建立代理招商制度,鼓励相关企业、机构开展招商代理、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等业务。对经我市认定的代理招商机构给予适当的启动资金,并对在项目引进过程中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代理机构、企业,按被引进每年企业成长扶持奖励资金的 5%给予扶持奖励,项目奖励期不超过 3年,扶持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六章 研发创新政策
第二十条 在林芝新设或将企业研发机构搬迁至林芝的,单个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2000 万元及以上且完工的,一次性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6%的扶持奖励,单个项目扶持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创新投入。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50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扶持奖励资金;对获得认证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实验室、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150 万元的扶持奖励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的扶持奖励资金。兑现期自获批后 3 年内有效。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参与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并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的扶持奖励资金;企业组建技术标准联盟,研究和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的扶持奖励资金。企业共享自身核心技术,牵头制定特色产业地方标准,给予 100 万元扶持奖励资金。兑现期自获批后3 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的扶持奖励资金;对新获得国家 5A级旅游景区,自治区绿色旅游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0 万元、50 万元的扶持奖励资金。对新获得新药国药准字号的上市许可持有企业,一次性给予400 万元的扶持奖励资金;对新获得保健食品生产批准文号、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或注册证、化妆品生产批准文号、发明专利、ISO9000、HACCP 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扶持奖励资金;对新获得 SC(食品生产许可证)、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5 万元的扶持奖励资金。兑现期自获批后 5 年内有效。
第二十四条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在绿色工业、高原生物(加工)、清洁能源、高新数字生态环保领域的企业自筹资金在藏开展项目新建、改扩建(不含土地价款)和技改,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西藏自治区经信厅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章 林芝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章节所有条款仅适用于在林芝经济开发区进行发展投资建设的企业或组织。凡入驻林芝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充分享受国家、自治区及林芝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切实降低企业厂房租赁成本。粤林产业园二期及其它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园区厂房租赁价格根据企业产值规模(销售额)、带动就业等情况,由经开区给予最高 100%的租金补贴。
第二十七条 鼓励各县(区)按照林芝市产业发展导向引进第三方企业建设运营产业园区,并依据园区整体产值(销售额)、工业增加值、带动就业指数、区内采购指数、研发投入强度等情况,对建设运营园区的第三方企业按照园区登记年度整体企业成长扶持奖励资金参考本•办法‣第七条给予扶持奖励。
第二十八条 凡进驻林芝经开区内的企业年产值达 1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企业实际产生运输费用的 50%进行补贴,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八章 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
第二十九条 实施招商企业“全程代办〃专班服务”制度。对于列入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市级领导干部联系招商引资企业制度‣实行点对点指导、专班服务,由市政府指派专门人员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第三十条 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采取并联审批和容缺审批相结合的模式加快行政审批进度。严格落实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除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保留必须办理前臵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事项不作为企业登记的前臵条件。对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评价等产业项目论证环节,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协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对无前臵审批事项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相关手续实行即报即审即办,对新引进企业的注册登记,项目立项、备案等事项实行限时办结。
第三十一条 建立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制度。开辟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绿色通道,对于投资企业在项目实施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采取“一事一议”政策,通过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和保障措施,并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限时解决;建立民营企业重大危机预警处臵机制与我市民营企业家市外纠纷及涉诉应急协调处理机制,妥善处理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出现的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实行政府收费目录清单制。严格按照自治区相关标准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协助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在企业用水、用电、物流等环节按照现行最优政策执行,切实降低企业生产及运营成本。
第三十三条 扩大开放,深化投资便利化改革,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外商投资法,依法依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来林芝投资,并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外商外币投资额按到款当天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投资额。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企业成长奖励资金及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奖励资金由市县(区)分别承担,县(区)享有扶持奖励标准裁量权并承担相应资金的认定、兑现及监管责任。其它扶持奖励资金由市级兑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奖励资金原则上以年度为单位进行兑现,时间为每年 3 月份。由企业向所在市、县(区)招商引资机构和林芝经济开发区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属的招商引资机构及相关部门联合审核认定后,报相应党委、政府批准,由市、县(区)财政一次性兑现。
第三十六条 同一类型的扶持政策,不可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扶持。对总投资在 1 亿元、纳税总额达 1000万元及以上或带动和辐射作用明显的项目,在企业扶持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三十七条 建立企业扶持退出机制。投资企业在申报年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则不予扶持;企业在享受政策扶持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背承诺事项、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的,将按规定取消或收回资金,3 年内不得享受各项资金扶持。
第三十八条 企业对所确定的扶持政策、扶持资金等提出异议的,或者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要求退出而提出异议的,可向林芝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 号)等规范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林芝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进行全程跟踪、督办、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林芝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试行办法》(林政发[2020]48 号)同时废止。如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随之调整。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