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发挥科技创新“幂数效应”,加快打造长三角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其研发费用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15%以上的,按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规上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须达到3%以上(含),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须达到4%以上(含)。
二、加强科技企业培育支持力度。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加强基础应用研究机构建设。大力支持基础研究,对新建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分中心(分室),给予每家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奖励,建设期满后绩效评价优秀的,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给予1:1配套支持。对市级重点实验室(A类)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每家最高6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含农业)、省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四、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部署实施市级科技项目,单个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对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单位,给予每家100万元奖励。大力推行“揭榜挂帅”攻关模式,对关键技术需求企业按照项目实际发生技术合同成交额的25%给予后补助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促成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项目完成并通过评审后,分别按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3%和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和3万元,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支持嘉兴科技大市场建设,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对参加省级及以上科技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六、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科技大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奖励。
七、推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外资研发中心、省级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
八、提升创新孵化载体质效。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综合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20万元、6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经市科技局备案的重点青年创业平台,给予三年支持周期,对符合条件的单个入驻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一次性落地奖励,并择优给予最高20万元创业资助。
九、强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对在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仪器共享率达到80%以上的单位,按照其创新券兑付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每家给予最高20万元创新券额度。
本政策意见涉及的财政补助,按照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的原则执行,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有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原有政策不再继续执行。
本政策意见自2023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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