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区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加快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产学研用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促进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研发投入
第一条 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年度研发投入达到200万元且保持同比增长的单位,按区科学技术局核定研发投入数额的0.5%给予补助;同比增速超过20%的,再按核定增量的1%给予增速补助,同一单位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条 对符合铜梁重点产业方向的科研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对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5万元的科研项目补助。鼓励承担市级、国家级科研项目,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按当年上级下拨经费的20%给予区级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实行“揭榜挂帅”,给予50-1000万元的科研项目补助。
二、培育创新主体
第三条 大力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三年有效期内分年度给予总额30万元补助;对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三年有效期内分年度给予总额20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补助。
第四条 支持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重庆实验室、重庆市重点实验室、重庆市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新认定的区级重点实验室、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等区级创新平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研发平台,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五条 支持新增科研设备。新型研发机构新购置非关联方生产、销售的科研仪器设备单台(套)原值达30万元或当年累计原值达80万元的,按研发设备购买原值给予15%的补助,单个机构当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单位获评区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设立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资金支持。
三、鼓励成果转化
第七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团队的科技成果或项目入驻孵化载体的,在孵前3年缴纳的孵化场地租金和物业费,每年在30万元以内据实补助。科技成果获得市级、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区级、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科技特派员主导的科技成果新增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科技特派员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依法生产经营2年的科技服务业企业,任一年度主营业务(包括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服务、工业设计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推广等)收入达到60万元的,按先建后补的方式给予10万元一次性运营补助。对获得市级、国家级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技术交易。对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输出方,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单笔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年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促成区内技术成果交易的科技服务机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按实际支付技术开发费、技术咨询费、技术服务费总额的20%给予企业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活跃创新生态
第十条 支持孵化平台建设。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强化科技金融支撑。对获得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给予企业该项贷款当期支付服务费30%的补助。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二条 提高科学技术普及力度。科普基地被认定为区级、市级、国家级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本措施自2024年5月30日起施行,涉及的相关专业术语由区科学技术局和其他相关政策文件主管单位解释,原《铜梁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铜科局〔2019〕9号)中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原《关于印发<铜梁区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的通知》(铜科局〔202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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