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全社会科技创新
(一)落实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对连续两年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增长额的12%给予奖励,每家最高5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按1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对企业获得省级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的,按补助资金总额的40%给予配套。
(二)落实科技特派员认定扶持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市级个人科技特派员,分别给予科技特派员扶持奖励0.5万元、0.25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市级法人(团队)科技特派员,分别给予法人(团队)科技特派员扶持奖励1万元、0.5万元,对被认定为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科技特派员服务单位扶持奖励1万元。科技特派员可从扶持奖励中提取50%作为年度包干经费,用于科技特派员交通、通讯和生活津贴补助,其余费用按经费管理规定报销,确保经费使用更加便捷、安全、高效。
(三)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营收超过3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奖励;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营收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本项奖励包含市级奖励资金,奖补资金根据上级文件,按1:1给予配套奖励。对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营收低于300万元的(含300万元),区级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营收低于300万元的(含300万元),区级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区级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四)加快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对医药制造、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信息化学品制造六大高技术领域企业,经统计部门认定,首次纳入高技术产业的规上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五)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和专家工作站建设。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新设立并经认定的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扶持奖励80万元、6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市级示范院士工作站分别额外给予扶持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设立并经认定的市级专家工作站或市特级人才创新实验室,给予扶持奖励20万元。
(六)鼓励申报国家、省级科技奖。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需为项目第一完成人),分别
给予100万元、6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给予奖励50万元;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需为项目第一完成人),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二、支持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七)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整合福建师范大学泉港石化研究院和清源创新实验室等科技创新资源,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促进科技成果线上线下高效对接,重点引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投融资、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机构入驻,全链条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对我区利用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交易的技术转让方,并获得省级技术交易补助的,按1:1给予配套补助。
(八)补助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园区基地建设市场化运营的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小批量试生产等中试平台,经认定的按非财政资金购置设备软件费用的3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实际运行后,按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补助,连续3年累计最高3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级下达后,区级按市级奖补资金1:1比例给予配套。
(九)奖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对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到1亿元的机构,给予5万元的配套奖励,超过部分按0.06%给予奖励,每家每年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省级排名奖励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交易类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市级补助的20%叠加奖励。
(十)落实科技项目配套补助。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项目(不含科技特派员后补助项目),待项目经费下达后,分别按国家级30%、省级20%、市级1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对承担国家重大专项成果在泉港产业化的企业和单位,按照国家项目补助实际到位经费50%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补助。
(十一)鼓励企业入驻创业园区。鼓励企业入驻泉港石化科技众创园、泉港石化科技孵化基地等创业园区,对租赁创业园区办公及研发场地的企业,第一年按租金100%给予补助,第二、三年按租金50%给予补助,同时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需要提供充裕的空间保障。
三、强化组织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把科技创新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把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意识的根本要求,及时兑现相关支持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要定期跟踪监测企业创新发展状况,评估政策落实成效,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要认真总结推广企业创新经验,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引领和带动更多企业实现创新发展。
四、其他
(一)除特别说明条款外,符合本规定并同时符合其它同类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补。
(二)各类创新平台以首次批准确认给予奖励,年度动态管理审核和重新确认不再奖励(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除外)。
(三)凡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单位)、个人,不予享受本实施意见扶持政策。
(四)本实施意见所提及的项目和荣誉、称号,是指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本区内企业单位所承担的项目或取得的荣誉、称号。
(五)本实施意见由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泉港区科学技术局承担。
(六)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港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港政规〔2022〕14号)不再执行,今后如国家、省、市调整相关政策或出现其他现实需要,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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