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着力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转移转化,全面提升全县科技创新发展水平,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及机构加大研发投入
1.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对规模以下企业,年度研发费用达20万元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的,按研发费用的8%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扩大企业研发活动覆盖面。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开展研发活动且年度研发费用达2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3.支持规上企业研发升级。对规模以上企业,年度研发费用达50万元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的,按研发费用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度研发费用达100万元以上的(前一年度研发费用降幅不超过20%),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增量部分不同比例的补助:增量在5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5%予以补助,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按8%予以补助,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加强科技企业招引。对新设立(新引进)企业当年或次年纳入统计库且年度研发费用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研发费用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支持机构研发创新。对纳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科技统计调查名录的科研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上级科技部门核定后的年度研发费用为基数,对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研发费用的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较上年增量部分,再按2.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6.鼓励加快科技进步。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其中,对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全额补助,第二完成单位给予减半补助,多家单位共同参与的,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相应等级的补助总金额。
7.支持重大创新突破。对科技成果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补助。
8.支持科技创新项目。对列入省、市重大科技创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和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的,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省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市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进档的差额奖励。
三、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10.强化科技企业培育。鼓励符合产业导向、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快“两化”进程,按照创新能力、成长性、知识产权情况等综合评价确定一、二、三类,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11.强化创新主体建设。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其中属于规模以上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纳入高新技术产业库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高新技术产业库内的企业年增加值现价增长10%(含)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年增加值现价增长15%(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内的县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我县(含飞地)的,给予15万元奖励,其中属于规模以上的,再给予1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新雏鹰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
12.强化创新平台建设。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农业科技园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进档的差额奖励。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为优秀、良好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运营补助。
四、支持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13.支持开展技术交易活动。鼓励企业应用技术交易平台输出和吸纳技术成果,对企业年度实际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需经认定登记),每新增5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只可作为技术合同的一方申报)。
14.鼓励开展多方合作。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公司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费用的2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5.加大创新券推广力度。对全年使用科技创新券8000元以下的,给予全额补助,超过8000元的部分,给予50%补助(以技术合同金额和实际支付核实为准),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7万元。
16.支持高能级创新联合体。支持科技企业牵头组建符合“4+1”产业导向的创新联合体,对通过认定的省级、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依托建设单位,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五、营造科技创新优良生态
17.支持科技特派员赋能企业。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技特派员与企业建立利益共同体,支持科技特派员以入驻乡镇企业为实施主体申报省、市科技项目和特别生态功能区科技专项。加大对科技特派员的正向激励,每两年评选不超过15名优秀科技特派员,并给予每人5000元—3万元奖励。
18.深化科技金融融合。对通过科技风险池基金贷款的企业,按年度最高500万元贷款限额,给予实际贷款1%担保费和LPR利率20%贴息补助。探索建立与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的多方联动机制,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发挥金融杠杆作用,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9.加强科技中介培育。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县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0.营造创新发展氛围。浓厚科技创新氛围,鼓励全社会参与科技创新工作,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科技贡献突出企业、不超过10个科技创新发展典型团队(个人),并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10万元、每个团队(个人)3万元—5万元奖励。
六、保障措施
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创新工作,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各级财政资金安排。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享受省、市、县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实行递进补差。研发补助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依据,经审计后予以核定。本意见涉及但未细化的财政补助事项,由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意见扶持对象应守法、合规、诚信经营,且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失信被执行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行为,须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本意见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淳政发〔2021〕2号)同时废止。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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