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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绥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绥宁县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

邵阳市绥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绥宁县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

绥宁县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推进创新型绥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湖南省专利条例》、《湖南省专利资助办法》、《湖南省专利奖励办法》《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邵阳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资助和专项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由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并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增加。

第三条  知识产权资助实行无偿资助、择优支持以及重点资助发明专利、国际专利的原则。

第四条  资助与奖励对象为绥宁县内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个人。

第五条  资助与奖励范围

知识产权资助:主要包括专利授权资助、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资助、地理标志产品获批资助、国外专利申请资助、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资助、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

知识产权奖励:主要包括驰名商标、湖南专利奖、专利工作配套奖励以及相关知识产权工作经费。

第六条  知识产权工作配套奖励是指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工作方面相应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同时列入两级以上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奖金按最高档次发放,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知识产权资助标准

(一)国内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一次性每件补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每件资助800元;非职务专利资助标准按职务专利资助标准的50%给予资助;企业不在绥宁县,如果授权发明专利注册地址是绥宁县的,发明专利一次性每件补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不予资助;对新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按每件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获批的地理标志产品按每件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进入国家(地区)公布的,每件资助1万元;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按欧洲、美国、日本5万元/件,其他国家(地区)1万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的国际商标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在WIPO国际商标公告上公布的,按每件5000元给予一次性资助。

(三)专利权质押贷款资助。对获得银行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的1%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知识产权奖励标准

(一)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所属企业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以及复核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奖或湖南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

(二)企业或个人年新授权专利总量一年内在10件以上(含2件以上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5万元。列入范围的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不再享受第七条的资助。

(三)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或再认证的企业单位(贯标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九条  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经费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宣传、培训、交流等,以及专利信息利用、专利交易服务、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战略试点示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等方面的工作经费,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经费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专利专项经费统筹安排。

第十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同一专利只能申请1次。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资助与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专利资助

1.《绥宁县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

2.国内专利须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查验;

3.申请国外专利的,提供已获得湖南省专利资助的相关证明(申请表,资助票据等)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查验;

4.职务发明须提供单位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查验;非职务发明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查验,由他人代领的须提供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在校学生的提交学校证明;

5.专利权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须提供所有共同专利人的相应身份证明和办理资助申报事宜的委托书;

6.资助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知识产权奖励

1.《绥宁县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查验;

3.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的程序

(一)申请办理专利资助与奖励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每年6月份将上年度符合资助与奖励条件的申请材料报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超过申请期限不予受理。

(二)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进行审核,于每年7月31日前将符合资助与奖励的项目在绥宁县政府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于当年12月31日前按照程序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资助或奖励: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专利申请权或授权有争议的;

(三)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5号)中列明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四)同一项内容,其他部门已资助或奖励;

(五)其他相关规定不予资助或奖励的。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专利资助与奖励专项资金据实解决,专款专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和审核专利资助与奖励申请,按本办法照实资助与奖励。专利资助与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申请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的单位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除已资助与奖励的资金全部追回外,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与奖励申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将其列为不诚信名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以前颁发的有关绥宁县专利申请资助和专利授权奖励等相关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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