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一、加快创新平台建设
1.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支持。
2.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支持,对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支持。
3.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对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支持。
4.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对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2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
6.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对考核评估为优秀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
7.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科普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对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省级科普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支持。
二、积极培育创新主体
8.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新备案入库的省级瞪羚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
9.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支持。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6万元奖励支持。
10.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支持,对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
11.支持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新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四川赛区)优秀奖及以上等次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
12.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库,对首次通过国家体系备案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0.5万元,对首次备案通过后连续下一年度继续通过国家体系备案入库的奖励0.2万元。中途中断备案,间隔年度再进行认定的,认定当年不再奖励。
13.对经批准成功建立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省级、市级专家工作站的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
1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省级知识产权强企,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支持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获得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产品质量检验中心获得CMA认证)的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支持。
三、加快创新成果转化
15.对纳入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统计的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在0.5亿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1万元奖励支持;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的,给予3万元奖励支持;当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支持。
16.对在大英新实施的技术交易合同,按照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的技术交易额的1%予以奖励,单个合同金额奖补金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7.对核定后的全社会研发投入,按核定数的1.6%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四、附则
18.注意事项。对于国家和省当年新评选、认定的相应品牌或奖项等,可参照相应奖补政策条款,报请县政府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对于一次性奖补事项,符合条件但当年未能享受政策的企业,奖补申报可顺延至第二年。
19.资金来源。县本级所需资金在年初预算安排的工业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国、省、市同一类型奖项认定,只进行高级别奖励。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交叉重复享受县级财政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已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不再交叉重复享受县级财政资金支持,只进行高级别差额奖励,差额奖励资金以当年县级财政资金兑现时间为截止日期。
20.兑现流程。在每年一季度,由县经科局、县财政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发展改革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配合,根据申报企业《项目投资协议书》履约情况、用工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核,组织兑现上一年度奖励。各部门初审后报县经科局、县财政局汇总,县经科局、县财政局汇总后上报县工业工作领导小组,经县工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县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在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中予以拨付兑现。
21.执行时间。本政策自2024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过程中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代县政府履行界定和解释的具体工作。本县原有政策与之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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