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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葫芦岛市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试行)

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葫芦岛市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试行)

葫芦岛市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励各创新主体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加快构建具有葫芦岛特色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

二、深化科技创新主体培育

(五)对当年在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平台上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2万元奖励;对省备案“雏鹰”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省备案“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六)支持企业牵头建设创新联合体。对通过省级备案的典型类实质性产学研联盟,给予盟主企业2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备案的提升类实质性产学研联盟,给予盟主企业1万元奖励。

三、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

(七)经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申报,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奖最高奖及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四、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参加创新创业大赛

(八)对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五、引育国内外高端科技人才

(九)深入落实省委关于《深入实施“兴辽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省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辽委发〔2022〕3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兴葫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葫委发〔2022〕21号)等科技人才鼓励政策。

六、优化科技创新生态

(十)加强对国家和省已出台创新政策的宣传培训,推进创新政策落实到位。市本级鼓励科技创新政策出台后,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当加大本地区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

七、附则

(十一)科技创新奖励资金是对上一年度具备以上奖励条件的创新主体以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本政策未提及的奖励事宜,实行“一事一议”给予资助。

(十二)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7月20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葫芦岛市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葫政办发〔202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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