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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大连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培育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 年)实施细则

大连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大连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培育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 年)实施细则

大连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培育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提高科技型企业增长率实施方案》、《大连市雏鹰—瞪羚—独角兽—领军企业梯度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按照《大连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培育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 年)》,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支持的对象为注册、纳税、统计关系均在大连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主营业务符合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元宇宙、车联网、洁净能源、生命健康、文化旅游、智能制造、智慧海洋和数字贸易“1+8”重点产业方向。

第二章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奖。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在我区新注册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且两年内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编号的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给予一次性入库奖励1 万元。

(一)申报条件

首次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且注册后两年内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给予一次性入库奖励 1 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奖励确认表》;

2.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

对在我区申报并认定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认定奖励 10 万元。对新迁入我区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迁入奖励,奖励标准参照认定奖励。

一、申报条件

在我区申报并认定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2023年 1 月 1 日以后新迁入我区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二、扶持标准

给予一次性认定奖励 10 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确认表》;2.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奖。

对有效期内的经营状况良好的高企,于认定通过第二年、第三年给予每年 5 万元发展奖。

一、申报条件

1.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2.认定通过第二年、第三年经营状况良好,即:同时满足完成火炬统计填报、高企年报填报,满足营业收入正增长及社保人数不为 0。

二、扶持标准

认定通过第二年、第三年给予每年5 万元发展奖。

三、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奖励确认表》;

2.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章 支持高成长企业发展

第六条 雏鹰企业认定奖。

对在我区申报并通过省级备案的雏鹰企业,营业收入在100 万元(含)—5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 万元;营业收入在 5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成功备案省级瞪羚、独角兽类企业后,按照瞪羚、独角兽类企业扶持标准,补齐奖励差额。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区申报并备案通过的辽宁省雏鹰企业;2.备案通过当年,营业收入在100 万元及以上的雏鹰企业。

二、扶持标准

1.营业收入在 100 万元(含)—5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营业收入在 5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2.成功备案省级瞪羚、独角兽类企业后,按照瞪羚、独角兽类企业扶持标准,补齐奖励差额。

三、申报材料

1.《高成长企业认定奖励确认表》;

2.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瞪羚独角兽类企业认定奖。

对在我区申报并通过省级备案的瞪羚独角兽类企业,给予一次性认定奖励,奖励标准为瞪羚企业和种子独角兽企业30 万元、潜在独角兽企业 50 万元、独角兽企业100万元,企业备案升级后补差。对新引进的有效期内的省级瞪羚独角兽类企业给予一次性迁入奖励,奖励标准参照认定奖励。

一、申报条件

在我区申报并备案通过的辽宁省瞪羚独角兽类企业或2023 年 1 月 1 日后新迁入的有效期内的辽宁省瞪羚独角兽类企业。

二、扶持标准

1.瞪羚企业和种子独角兽企业30 万元、潜在独角兽企业 50 万元、独角兽企业 100 万元;

2.政策有效期内企业备案升级、按照对应等级标准补差。

三、申报材料

1.《高成长企业认定奖励确认表》;

2.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瞪羚独角兽类企业发展奖。

在瞪羚独角兽类企业认定通过第二年、第三年根据企业发展情况给予发展奖。瞪羚企业扶持资金额度参照年度区级贡献增量确定;独角兽类企业根据营业收入增长情况分档计算,每年最高 300 万元。企业上市当年不享受。

一、申报条件

有效期内的辽宁省瞪羚独角兽类企业。

二、扶持标准

1.瞪羚企业扶持资金额度参照年度区级贡献增量确定;

2.独角兽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5%以上,分档计算,每年最高 300 万元。

即:按照年度主营业务增长率超出5%的分子数值乘以奖励系数计算,其中上年度营收达到1 千万元不足5 千万元的,奖励系数为 10,奖励金额最高100 万元;上年营收达到5千万元不足 1 亿元的,奖励系数为20,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上年营收达到 1 亿元的,奖励系数为30,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

3.企业上市当年不享受。

三、申报材料

1.《高成长企业发展奖励确认表》;

2.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负责政策兑现组织、初审、政策解读工作,财政金融局负责政策复审工作。

第十条 兑现通知。本政策采取“免申即享”兑现方式。科技创新局确定符合政策的企业和金额后发布兑现通知,经企业确认后,根据企业反馈情况组织兑现。

第十一条 审核公示。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审核通过的政策奖励情况,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 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根据公示结果,对无异议的企业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年底前须完成当年全部政策兑现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企业应建立政策扶持资金专账管理,用于企业本地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移他处或挪作他用。企业须积极配合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对政策扶持资金的监督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对企业出现未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行为;虚报数据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提供虚假财务等信息的行为;不配合高新区管委会监督审计工作等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处罚措施。出现第十四条所列情形者,可按以下措施处理:停止后续资金拨付,限期收回已拨付扶持资金;取消企业三年享受政策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政策所涉及的区级贡献量、营业收入均以政策兑现平台数据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 月 31 日止。即适用于 2023 年1 月1 日-2025 年12月31日注册或认定备案通过的科小、高企、雏鹰、瞪羚独角兽类企业,企业同类扶持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政策有效期后继续兑现剩余年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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