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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余姚市兰江街道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加快创新驱动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宁波市余姚市兰江街道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加快创新驱动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顺应新时代新要求,突出抓好优势主导产业培育,扛起忠实践行“八八战略”、争当“重要窗口”排头兵担当,推动街道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特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提升工业经济发展水平

(一)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对当年经认定并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

(二)积极培育上市企业。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股份公司,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公司,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及企业通过买壳或并购等方式实现境内外上市的公司,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凡当年新获得宁波市名牌或知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当年新获得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当年新获得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上述名牌奖励通过司法途径取得的除外)。

(四)支持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对列入余姚级及以上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项目、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未来工厂)的,经宁波、余姚认定后,按实际投入额(仅指设备、技术及软件)给予1%、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

(五)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促进工业绿色发展。对当年新认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绿色工厂,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和2万元。

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一)对新注册的外资项目(不属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项目),注册之日起2年内,单一年度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企业6万元,其中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按上述奖励标准上浮50%,以上奖励不高于市级奖励额度,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当年以增资扩股方式进行再投资的外资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三)对新引进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5000万以上的宁波市外内资项目(房地产除外),从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实际投资达到规定要求的,分别奖励企业3万元、10万元;其中浙商回归项目,按上述奖励标准上浮10%。

(四)对引进重大招商项目的企业和个人,街道设立“招商引资突出贡献奖”,对引荐者给予表彰及奖励。

三、加快商贸经济发展

(一)培育发展优质企业。对当年首次从“限下”转“限上”的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引进的限上商贸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

(二)鼓励商贸企业做强做大。对批发零售企业(进出口企业除外)当年销售收入增速达到全市平均以上,每家奖励2万元。

(三)大力促进商贸项目建设。当年投资新办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注册和纳税在本街道),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营业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四)培育壮大电子商务产业园。对新建成跨境电子商务区,经认定为市级跨境电商示范区或集聚区的,且年度引进跨境电商企业5家以上,销售增幅达到10%以上,合计年销售亿元以上的(以税务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一次性奖励电商园10万元。对入园企业市级认定房租补助部分,街道按市级奖励的50%配套奖励给电商园区,最高不超过40万元(参照余商〔2019〕59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条电子商务实施细则)。

(五)扶持重点旅游休闲项目开发建设。经批准新建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点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六)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展销会。企业参加家博会、塑博会、休博会、浙洽会等政府组织的会展活动,凡分配到街道的指令性摊位由街道全额补贴(包括特装摊位装修费,但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四、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新认定为宁波级、省级、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三)推动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当年研发费投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且研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街道平均以上,或研发费用在800万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企业专利申请。当年累计授权国家专利(必须包括发明专利1项)达20项及以上的企业奖励1万元;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外发明专利的企业每项奖励5000元。

(五)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宁波级、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0.2万元、0.5万元的奖励。

五、培育发展优质企业

为深化细化服务企业的有效举措,加强人才支撑,扶持企业加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做到“三个牢牢把握”,不断提升制造业整体竞争力,按照“设定条件、公正公平、动态管理、考核评选”的原则,开展“领军企业家”、“卓越董事长”、“优秀总经理”(商贸)、“创新经营者”、“优秀科技人才”、“工贸先进工作者”、“年度工贸先进企业”评选活动,积极营造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

(一)“领军企业家”:以企业家所在企业当年产值、利润、增幅、税收、亩均为主要考评指标,同时考评社会回报、技术创新、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节能减排等指标,综合排名前3位的工业企业家,给予通报表彰,并对每位企业家奖励12万元。

(二)“卓越董事长”:以企业家所在企业当年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为主要考评指标,同时以企业家所在企业当年入库税额为依据,评选卓越董事长10名,给予通报表彰,并对每位企业家奖励8万元。

(三)“优秀总经理”(商贸):以商贸企业家所在商贸行业领域中的销售、税收贡献等为依据,评选优秀总经理若干名,给予通报表彰,并对每位企业家奖励2万元。

(四)“创新经营者”:以企业家所在企业当年创新转型、技术改造、智能制造等为考评依据,评选创新经营者15名,给予通报表彰,并对每个企业家奖励2万元。

(五)“优秀科技人才”:以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贡献程度为考评依据,评选优秀科技人才若干名,并给予一定奖励。

(六)“工贸先进工作者”:以企业规模、主营业务收入、发展速度、个人工作配合度、贡献程度为主要评比依据,评选“工贸先进工作者”80名。

(七)对年度优质的规模以上工业、限上商贸企业颁发“工贸先进企业”证书和奖牌。

六、附则

(一)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街道各项奖励政策就高进行奖励,但不重复享受;市级各项奖励政策要求本街道配套奖励的,该文件的奖励政策视同配套,如出现不足部分,将依据上级文件予以补足。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各项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对街道财政留成部分的60%。

(二)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及污水纳管未达标、无研发经费投入(特殊行业除外)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三)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兰江党〔2015〕70号文件、兰江党〔2017〕175号文件、兰江党〔2019〕103号同时废止。直至新文件出台之前,本意见均属有效。

本意见由街道发展服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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