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青岛市城阳区委、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城发(〔2017〕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区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依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实施细则》(青科字[2016]11号)、关于修订印发《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青科高字〔2020〕6号)、《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发〔2020〕1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资金针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指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批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条 奖励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即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认定后给予奖励。
第四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奖励资金的实施兑现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年度奖励资金预算;
(二)核实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数量和情况;
(三)拨付奖励资金。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资金的拨付程序如下:
(一)区科技局根据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公示并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确定本辖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名单;
(二)奖励名单在城阳政务网公示,公示期限五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到区科技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七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根据上级奖励政策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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