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高我县招商引资实效,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投资政策。
第一章 入园条件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新引进境内外资金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注册的工业企业,招商引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环保、安全、消防要求及我县产业发展定位。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1 亿元以下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一)自建厂房的工业企业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厂区规划设计需经工业用地规划审批小组审批,厂房建设需达到工业园区制定的标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 300 万元/亩,五年内实现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含购进设备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为出口企业,含免、抵、退应退税额)不低于10 万元/亩。容积率、建筑密度、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R&D 经费支出等基本指标按照《黎川县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试行)》(黎府发〔2020〕5 号)执行。
(二)租赁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设备投资强度不低于 1000元/平方米,五年内实现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含购进设备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为出口企业,含免、抵、退应退税额)不低于 45 元/平方米。
(三)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3 亿元的,应在 1 周年内建成投产;3 亿元-5 亿元的,应在 2 周年内建成投产;5 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
第二章 用地政策
第三条 工业用地按照工业“标准地”制度供地。按照《黎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黎川县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黎府发〔2020〕5 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投资者在工业园区兴办工业企业,按照规划要求,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按基准地价执行,不得低于 4.13 万元/亩。投产后五年内,任何一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含购进设备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为出口企业,含免、抵、退应退税额)达到 5 万元/亩、10 万元/亩,分别按照(实际土地成交单价-2 万元)/亩、(实际土地成交单价-0万元)/亩的标准,由县财政另行奖励。
第五条 工业园区内提供的工业用地均按“五通一平”(即通水、通气、通电、通讯、通路和平整土地)供给。
第三章 标准厂房政策
第六条 入园前三年,租赁县投资发展集团标准厂房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含购进设备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为出口企业,含免、抵、退应退税额)达到 30 万元及以上且达到45 元/平方米、90 元/平方米、125 元/平方米、160 元/平方米的,由县财政分别按照建筑面积 2 元/平方米·月、4 元/平方米·月、6 元/平方米·月、8 元/平方米·月奖励给企业,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交纳的租金。
第七条 自计租之日起 3 年内,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含购进设备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为出口企业,含免、抵、退应退税额)达到约定的企业,可购买政府标准厂房,在其缴纳全部厂房款后,县财政按照实际缴纳租金(扣除租金奖励部分)为参数进行等额奖励。
第四章 税收扶持政策
第八条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奖励(简称“两税”)
(一)自建厂房企业及购买标准厂房企业(不含先租后购企业),自入园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度“两税”(含购进设备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为出口企业,含免、抵、退应退税额)达到 5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前两年按照“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100%为参数,县财政安排等额资金给予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按照“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为参数,县财政安排等额资金给予扶持。如入园前五年“两税”(含购进设备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为出口企业,含免、抵、退应退税额)平均达到 10 万元/亩、15 万元/亩、20万元/亩以上,则按照“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为参数,县财政等额资金扶持年限分别延长 1 年、2 年、3 年。
(二)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自入驻标准厂房正式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度“两税”(含购进设备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为出口企业,含免、抵、退应退税额)达到 30 万元及以上的,前两年按照“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100%为参数,县财政安排等额资金给予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按照“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为参数,县财政安排等额资金给予扶持。
第九条 建设税费奖励
(一)对符合入园的企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应上缴部分,一律按规定的标准下限收取。
(二)企业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权证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及办理相关手续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实际缴纳的地方留成部分的 100%为参数,由县财政安排等额资金给予扶持。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奖励
企业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含购进设备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为出口企业,含免、抵、退应退税额)总额实行分档奖励,政策享受期限为 5 年,原已入园企业享受满 5 年的,不再享受。
(一)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含购进设备抵扣的进
项税额,如为出口企业,含免、抵、退应退税额)达到 3 万元/亩·年、4 万元/亩·年、5 万元/亩·年,按照企业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际缴纳额的 60%、80%、100%为参数,县财政安排等额资金给予扶持。
(二)化工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含购进设备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为出口企业,含免、抵、退应退税额)未达到 5万元/亩·年的不予以奖励,达到 5 万元/亩·年,按照企业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际缴纳额为参数,县财政安排等额资金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创新升级奖
(一)科技创新奖
1.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每年设立 100 万元的研发投入后补助专项资金。以国家统计局认定的全县年度研发投入总额为计算依据,综合考虑申报企业核准上报研发投入的数额、占比、增幅以及加计扣除、研发投入辅助账等情况,给予分档补助,具体参照当年度县科技局制定的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后补助资金使用方案执行。
2.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 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 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检测中心、科技协同创新体、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对新获批的省、市、县级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星创天地,由县财政分别奖励 15 万元、5 万元、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按科技部门要求单独依法注册科研机构并投入运行的,由县财政一次性补助 3 万元。
3.对江西省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入选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入选奖励 200 万元、75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
4.对企业开发的每个新产品获得当年省重点新产品或省级新产品证书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发奖励 5 万元;对当年获得省优秀新产品或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新产品开发科技人员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由县财政分别给予申报单位 20 万元、15 万元、12 万元奖励;对获得抚州市科技创新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由县财政分别给予申报单位 10 万元、8 万元、6 万元奖励。设立县科技创新成果奖,每年评选一、二、三等奖,分别按 8 万元、5 万元、3 万元的标准,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技改升级奖
1.鼓励支持企业数字化赋能升级。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省级智能制造、两化融合三星级及以上的企业(项目),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两化融合一星级、二星级的示范企业,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 5 万元、10 万元。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通过两化融合贯标试点示范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获评为省级、市级“5G+工业互联网”示范应用企业,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 20万元、10 万元。鼓励企业向互联网化运营转型,对已成功“上云”并使用一年以上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2.对使用 ERP(企业资源管理计划系统)、MES(生产制造执行系统)、SCM(供应链管理系统)其中任何一款信息系统的企业,每使用一款信息系统,由县财政按照系统软件购置价的 10%予以奖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3.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小巨人”和“专精特新”企业,对首次获得国家工信部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制造业领航企业、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三品”战略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4.鼓励企业绿色发展。鼓励企业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能效领跑者企业、节水型企业的,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支持企业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绿色产品、节能产品认定证书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每个产品 3 万元、2 万元。
5.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创业创新大赛活动。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国家和省、市工信、科技部门组织或联合组织的创业创新类大赛奖项、工业设计大赛等的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大赛奖项的每个项目由县财政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质量、标准化、江西绿色生态奖励。
(一)对企业品牌建设奖励。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初次获得省级、市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公示资格单位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3 万元、2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发明创造奖励。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且在本县实现成果转化的,由县财政给予 5 万元/件奖励;对获得 PCT授权的发明专利,由县财政给予专利权人 10 万元/件资金奖励;对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引领示范奖励。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 8 万元、5万元、2 万元;复评后依然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1 万元资金奖励;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资金奖励;复评后依然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资金奖励;为推进我县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工作,在全县企业中开展县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评定活动,被评为县级优势、示范企业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资金奖励。
(四)对新产品开发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
(五)本县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商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作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县内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取得信贷资金的,由县财政给予贴息(贴息资金在企业还清贷款后一次性核拨,每贷款 100 万元给予 5000 元贴息,当年度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 6 万元。
(六)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个人),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10 万元;对获得井冈质量奖和井冈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个人),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5 万元;对获得抚州市市长质量奖和提名奖的企业(个人),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3 万元。
(七)对获得江西名牌产品称号(包括初评、复评)的企业,通过初评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 3 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 1 万元奖励。
(八)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在标准正式颁布后,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 50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对主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在标准正式颁布后,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九)对获得江西绿色生态认证证书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第十三条 入规上市奖
(一)对 2022 年及以后的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8 万元,其中当年投产当年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再增加 5 万元奖励。
(二)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首发上市的,由县财政给予 500万元奖励(不含省市奖励资金);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由县财政给予 100 万元奖励,成功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由县财政另给予 50 万元奖励;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完成股改挂牌的,由县财政给予 50 万元奖励,在该中心展示并取得该中心业务培训结业证书的由县财政给予 2 万元奖励;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境内买壳上市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黎川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扶持。
第十四条 纳税上台阶奖
首次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 5000 万元、3000 万元、1000 万元、300 万元的企业,当年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幅达到 10%以上且亩均税收不低于 5 万元/亩,分别给予企业市县奖励合计 300 万元、15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废旧资源回收企业、“一事一议”企业除外)
第十五条 天然气补贴
对于工业园区内所有使用天然气的工业企业,第一年按用气量 0.2 元/立方米的标准进行补贴,第二年至第五年按用气增量 0.2 元/立方米的标准进行补贴(其中第三至第五年只奖励规上工业企业)。奖励期限为企业开始用气的五年(用气满五年的企业不再享受),且奖补金额不超过当年实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
对于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并办理《三级标准化证书》的规模以上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第十七条 外贸出口及利用外资奖励参照《黎川县外贸出口及利用外资奖励办法》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引进奖励参照《黎川县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引进培养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第五章 投资保障
第十九条 对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优先审批“财园信贷通”“过桥资金”和“科贷通”,支持企业发展生产。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跟踪落实责任制,跟踪服务单位对项目从洽谈、签约、申办、开工投产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县政务服务中心实行行政审批项目“一条龙”服务制度,按“进一个门办好、在承诺日办结”要求,为客商搞好服务;落户工业园区的项目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代办证照;工业园区以外的项目由招商引资服务单位负责代办证照。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投资商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凭工业园区证明,办理就近入学手续,享受本县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凡此前已落户我县“一事一议”的企业,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租赁工业园区闲置厂房的企业,经县工业项目审定领导小组审定通过且符合本政策相关条款规定的,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工业园区投资的工业项目不得变更土地用途,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入园合同要求或擅自将多余厂房租赁给其他企业,否则不得享受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县里所有扶持政策,并依法依规收回土地。
第二十五条 同一家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奖励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同类奖励补助。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失信行为的工业企业,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第二十六条 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的遵照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试行期三年(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年 12 月 31 日),如有与本政策相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具体按相关考核细则执行。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