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助力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市科技改革工作部署,更好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支撑作用,进一步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县域经济创新驱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6号)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聊政办发〔2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主体培育
1.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计划。积极引导中介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制定培育计划和工作方案,持续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宣讲力度。推动制造业企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抓好创新型企业培育,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加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整体引进的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受理但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培训、指导等服务的区内专业化服务机构,与我区企业签订高企培育正式合同一年以上(在区科技局进行备案),并帮助企业首次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年认定数量2家(含2家)以上的,每认定1家补助5000元。(区科学技术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有效研发活动。规范研发投入会计单独核算。对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按照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财政资金奖补;对建有研发机构且发挥作用较好的规模以上企业,适当增加奖补比例,奖补资金按照市级奖补资金1:1配套,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区科学技术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将研发投入作为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的重要指标,指导研发投入高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重大项目纳入各类重点项目库,优先安排贷款、用电、用水、用地、能耗排放指标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 组织实施重大关键技术攻关,联合聊城市产业研究院,探索推进“组阁制”“揭榜制”项目试点,鼓励企业“出题”,高校和科研院所“解题”,鼓励企业自主或联合申报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验收通过后,按照省级项目省级到位资金30%、市级项目市级到位资金20%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补助100万元。鼓励校企产学研合作,鼓励共建研发平台,共同组织实施科技攻关项目,推动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对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在推进产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市级评审并获得补助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5. 引导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着力推动有需求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与研发机构全覆盖,鼓励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申报省级技术研发机构,全面落实市级研发机构奖励资金。(区科学技术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对批准建设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齐鲁大师特色工作站、“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和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示范类)、技术创新中心(示范类)、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等平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批建的国家高层次专家工作站给予20万元一次性后补助建站资金。对通过认定备案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后补助资金。(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 鼓励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对经省科技厅备案后并评价为优秀的,按照市财政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对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市财政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基础上,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支持。(区科学技术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 完善孵化体系优化提升创新环境。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建设,落实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制度,推动各类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孵化器管理水平。发挥好孵化载体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引导作用,鼓励骨干企业、社会力量建设孵化载体。对认定备案的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认定备案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补助。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一年内最高奖励100万元。(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人才支撑作用
9. 全力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着力抓好各项人才工程的实施。对高端人才成功申报入选国家、省部级人才工程的,按照市级人才资助经费额度给予入选的高层次人才1:1配套奖励。培养高层次、应用型的人才和团队。改革人才评价体系,将承担企业科研任务、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成果转化应用绩效等作为人才评价的重要指标。督导并帮助企业,将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纳入到人才服务范畴,享受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优惠政策。(区委组织部、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鼓励支持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积极参加国家、省和市各级创新创业大赛活动,对入围省级大赛的企业、人才(团队),区财政给予1万元奖励;对入围国家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人才(团队),给予3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省和市奖励的,区财政按照市级财政奖励资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创业的,享受我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区科学技术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经济合作发展中心、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11. 鼓励建设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工业设计中心等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对新增备案的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备案的区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且促成科技成果在区内转化,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300万元以上,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区科学技术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加强科技与金融机构合作。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等融资项目的不良贷款,市、区财政按照本金损失35%的比例予以风险补偿。对首次纳入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并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区财政按照市级财政贴息支持额度的50%给予财政补助。(区科学技术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建立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和部门定期沟通对接制度,健全符合我区实际的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技改革创新容错机制。(区科学技术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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