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州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产业培育和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凉州区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的招商引资项目是本区行政区域外的企业或自然人在我区投资建设且符合产业导向、环保政策及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重点支持特色农产品及食品加工、奶产业、新能源及装备制造、文化旅游、数字产业、特色中医药、绿色环保、新材料等产业项目。
第二章 政府奖励政策
第三条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取得土地费用,下同)达到4000万元(含)—7000万元、7000万元(含)—1亿元且投产开业的招商引资项目,区政府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符合市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条件的,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给予奖励;符合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财政奖励条件的,上报市政府申请省政府给予奖励。(区招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配合组织落实)
第四条 对新引进生产加工类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一个年度内建成投产的招商引资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一个年度内的产值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产值达到2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及以上的,区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区招商局、区工信局牵头,区财政局负责配合组织落实)
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商贸物流类且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一个年度内建成运营的招商引资项目,在项目建成运营后,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一个年度内销售额(营业额)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区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区招商局、区商务局牵头,区财政局负责配合组织落实)
第六条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融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上报市政府按企业融资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上市公司迁入凉州区,将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凉州区、且符合产业导向的上市公司,视同区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待遇。(区政府金融办、区财政局牵头,区工信局、各工业园区负责配合组织落实)
第三章 产业奖励政策
第七条 新引进的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00强企业进入市级以上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农业类项目的,项目建成后,按照《武威市关于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园规范提升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的,市、区政府按投资额的0.5%进行奖励,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固定资产投资达到第三条奖励标准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奖励,不重复奖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财政局负责配合组织落实)
第八条 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文化旅游项目建设,鼓励区内文化旅游产业企业达规上限和提档升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至3000万元,且符合规划、手续齐全的农村休闲娱乐观光体验和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企业,当年建成运营的,区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1亿元及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区政府按实际投资额1%、1.5%、2%的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区文旅局、区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
第九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区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新入规工业企业,区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库纳统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和营利性服务业市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其中新开企业月度进限入库(规)的再奖励3万元。(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分别牵头,区财政局负责配合组织落实)
第四章 要素保障政策
第十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多种方式供应产业用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一条 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以出让方式供地,受让人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区自然资源分局、区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二条 全力保障招商引资项目水电气暖等生产要素供给,保证水电气暖按期接入。对入驻各类工业园区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用户不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减轻项目建设成本。(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供电公司、各工业园区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三条 积极支持招商引资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交易上网电价由发用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区发改局、区供电公司负责组织落实)
第五章 税费金融政策
第十四条 对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税务局、区科技局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五条 对新引进入驻工业园区的工业类项目,可根据项目需求提供标准化厂房,企业可采取租用或先租后买的方式获得厂房使用权或产权,租用厂房的租金可予以减免。(各工业园区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六条 建立政银企对接交流机制,协调金融机构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多元化、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引导政府类融资担保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优惠便捷服务,利用融资担保业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1.5%。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区政府金融办、区财政局、区招商局负责组织落实)
第六章 项目引进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对项目引进起决定作用的委托代理招商机构、单位、企业及个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予以奖励,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3亿元、1亿元、5000万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分别给予代理方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引进项目属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投资的主营业务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再分别给予代理方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涉及招商服务外包企业的奖励政策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区招商局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八条 对新引进投资3亿元以上或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和高新技术类建成投产项目的国家公职人员,由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作为年度考核和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招商局负责组织落实)
第七章 人才引进激励政策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引进拥有国内外领先技术、科研成果的特殊人才和创新团队。经评审认定,引进人才持有经济社会效益巨大、具备转化条件的科技创新成果,区政府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支持企业自主引进高层次人才,全职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并在凉州区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区政府给予企业每人1万元一次性奖励;引进人才正在开展对我区科技创新有重大影响、且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前景的科研项目,区政府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区科技局、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条 全面取消招商引资企业员工及其家庭成员的落户限制,有在城镇落户意愿的,就近在当地及时落户。持有居住证的,同等享受当地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政策。(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区医保局负责组织落实)
第八章 配套服务政策
第二十一条 落实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区级领导包抓和协同推进机制,实行“六个一”工作机制(一个项目、一名包抓领导、一套推进班子、一个责任部门、一名服务专员、一套实施方案),优先给予土地供给、财政奖补、要素保障等支持。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配备代办专员,提供“全程式、跟踪式、管家式”代办服务。(区招商局、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各工业园区、相关部门、镇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二条 对于现代农业、生态工业、文化旅游等绿色生态产业方面,投资额度大且具有引领性和带动性的招商引资项目,加大双方合作力度,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从周转资金、贴息贷款、财政奖补、土地保障等方面最大限度给予优惠政策支持。(项目引进单位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三条 全面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多评合一”改革,加快推进用地审查和林地、草地审核同步办理。优化建设用地审核程序,实行容缺审查,推行承诺制度,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办理先行用地。缩短审核时限,开通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做到“即来即办、快审快批”,保障项目依法落地建设。加快推进“标准地”制度落地实施,提高配置效率。(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发改局、区林草局、各工业园区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四条 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对于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不得向用户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确需指定的必须以清单形式公布,并列明指定事项、法律法规依据。(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供电公司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五条 各工业园区重点围绕本园区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事项开展区域评估,园区内项目全部共享、免费使用评估成果,企业不再单独编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单独审批,加速项目落地、降低企业成本。(凉州工业园区、黄羊工业园区、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水务局、区文旅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负责组织落实)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涉及的各类区级奖补资金由区级财政筹措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各方面审核验收后,在次年3月底前足额落实。
第二十七条 国家、省、市、区规定的竞标性项目,政府特许经营权项目(包括城乡基础设施项目,水电、火电、风电、光电等能源类项目以及矿产资源开采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PPP项目,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财政奖补等政策。未按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建成投产的项目以及企业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发生重大事故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项目不适用本政策。
第二十八条 如因国家和省市区级相关政策调整,与国家和省市区级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市区级文件规定执行。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多项标准或其它支持政策规定的(包括享受“一事一议”奖补政策),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涉及省市级层面的,由对口部门协调予以落实。
第三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凉政办发〔2022〕75号文件同时废止,区级以往出台的招商引资支持政策与此件不一致的,以此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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