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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青岛市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政策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青岛市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政策

青岛市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对山东、对青岛工作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部署,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和社会力量投入创新的积极性,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科技强市,制定如下政策。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分类别合理设置关键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示范类研发项目对企业联动投入要求。实施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政策,对符合规定的企业,按年研发投入总量或增量给予分档分类支持(基础研究投入可按2倍计入)。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且研发投入经费较上年度增长30%及以上的企业,对增量排名前50位的按不超过新增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150万元;研发投入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且研发投入经费较上年度增长20%及以上的企业,对增量排名前30位的按不超过新增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200万元;研发投入在1亿元(含)-10亿元之间,且研发投入经费较上年度增长15%及以上的企业,对增量排名前20位的按不超过新增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200万元;对研发投入10亿元(含)以上,且研发投入经费较上年度增长8%及以上的企业,单个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区、市政府配合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引导企业按照“有场地、有人员、有投入、有设备、有项目、有制度”的条件,加快建设企业内部研发机构。支持企业研发总部建设,对新引进且年研发投入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基础研究支出可按2倍计入)的研发总部,按不超过当年研发投入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奖补500万元。实施企业研发活动“一清零一提升”行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首次开展研发活动,且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含)的,一次性给予奖补30万元。到2027年,力争全市营收5000万元以上规上制造业企业无研发活动企业实现“清零”,规上制造业企业研发活动覆盖率提升到70%左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民营经济局)

三、推动企业加快升规纳统

持续壮大规模以上企业群体、优化规模以上企业群体结构,对有升规潜力的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一对一”精准服务,将符合条件的规上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针对上述两类企业选派科技特派员、特派队,提供政策辅导、科技金融、人才引进等服务,促进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升级为规上企业,规上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转型,大幅提高规上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比。对首次升规纳统、且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含)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增强高校院所、医疗机构研发能力

鼓励高校院所加大基础研究,面向未来产业领域开展科学问题研究和前沿技术研发,产出更多原创性、战略性重大创新成果。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科学家及科研团队等来青设立新型研发机构。积极争创全国重点实验室,对新获批建设(重组)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内,对牵头组建单位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对参与其他省市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加大医疗机构研发投入力度,分级分类培育提升医疗机构创新能力,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作为医疗机构研发能力评价的重要因素。搭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和省、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对新获批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五、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

优化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方式,带动企业和社会资本加大科技投入。深化财政科技资金“拨改投”改革,每年以股权投资形式支持一批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研发。适度提升企业研发项目联动投入比例,引导企业加大科研经费投入。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设立科技特色专营机构,打造“青科贷”“青科担”“青科保”等系列金融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力度。对符合科技金融政策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给予贴息贴担贴保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科技创新领域,鼓励创投风投机构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建设一批科技金融服务基地,持续强化科技金融人才培育,常态化开展科技金融服务活动,打造“科创融通”服务品牌,助力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青岛金融监管局)

六、建立研发导向激励机制

加强科技政策、产业政策、招商政策、人才政策协同,重点支持研发投入强度高、额度大、增速快的创新主体承担市级科技项目、建设高端创新平台,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重大创新平台载体。对研发投入强度高的企业,加大贷款、用地、能耗排放指标等保障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

七、强化研发投入服务保障

充分发挥市推动全社会研发投入提升工作专班作用,强化对研发投入指标动态监测和督查推进。实施研发投入提升专项服务行动,支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专业力量对创新主体开展精准服务和业务培训,指导督促企业、高校院所、医疗机构等规范科研项目立项、项目研发、经费核算、数据归集等,扎实做好研发投入基础性工作。对从事研发投入基础性工作的专职人员,结合实际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各类专项政策与本政策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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