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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广州市从化区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4修订版)

广州市从化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广州市从化区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4修订版)

广州市从化区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高质量打造从化绿色发展示范区,加快推动从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穗科规字〔2021〕4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营关系在从化区内,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或机构(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高成长性企业奖】对新迁入本区的独角兽创新企业、未来独角兽创新企业和种子独角兽企业(含瞪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广州市独角兽创新企业、未来独角兽创新企业和种子独角兽企业(含瞪羚企业)的本区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累计不超过300万元。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四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落户奖】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为我区“四上”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未达“四上”规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从广州市以外地区新迁入本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正常,且为“四上”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未达“四上”规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条【企业研发投入奖】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给予奖励。申报扣除的研发费在1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不含)之间的额外奖励20万元;在5000万元(含)到1亿元(不含)之间的额外奖励40万元;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额外奖励70万元。

第六条【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奖】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广州市重点实验室、广州市概念验证中心、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七条【孵化平台建设奖】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八条【科技成果奖】对获得国家和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分别按扶持金额的100%、50%、30%给予资金配套,最高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奖、广东省科技成果推广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按扶持金额的50%给予资金配套,最高30万元。

第九条  附则

(一)享受本办法的扶持对象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存在恶意欠薪、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的,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较大群体性事件、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不能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扶持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1+3+5+N”产业政策体系中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已印发实施仍在有效期内的政策条款)的项目,可按照原政策继续兑现,也可按照本办法执行,原政策和本办法只能选其一。

(三)本办法中涉及“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

(四)对符合扶持范围,投入大、产业带动强、预期产值大的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经区政府同意,可研究制定专项支持政策。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从化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从科工商信规字〔20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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