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若干产业政策清单
序号 | 奖补项目名称 | 条款内容 | 执行 方式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责任单位 | ||
一、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备注:本项所指企业原则上为申报时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乐清市域范围内企业或合伙企业,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清单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一)支持规上服务业发展 | |||||||
1 | 服务业企业规下升规上奖励 | 对在2023年-2025年首次实现“小升规”且连续两年在统的服务业企业,经认定,给予5万元奖励。上规次年营收增速达20%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发改局 | ||
2 |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 对在2023年-2025年在库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11月)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且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超过20%,且超过全市平均水平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奖励。(总部企业不重复享受)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发改局 | ||
3 | 支持物流业发展 | 新认定的国家3A、4A和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发改局 | ||
(二)支持现代商贸业发展 | |||||||
4 | 电商园区奖励 | 经温州市商务局首次认定为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跨境电商园区、电商直播基地并考核验收通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评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跨境电商园区、电商直播基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市商务局 | ||
5 | 在市商务局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跨境电商园区、电商直播基地租赁经营性办公场所的企业,给予每平方米12元/月的租金补助,租赁仓储用场所的,给予每平方米8元/月的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租金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实缴租金低于补助标准的,按照实缴租金予以补助。根据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跨境电商园区、电商直播基地内公共配套设施面积,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每平方米10元/月的租金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园区总面积的10%。以上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商务局 | |||
6 | 培育特色商业街区(商圈) |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高品质步行街(特色商业街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示范智慧商圈(智慧商店),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20万元、10万元。(如获上级补助,不再重复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商务局 | ||
77 7 | 商贸业做大做强奖励 | 对批发企业入统后第二年起,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上的,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超过10%且超过全市限上批发业平均增速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总部企业不重复享受)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商务局 | ||
77 7 | 商贸业做大做强奖励 | 对零售企业入统后第二年起,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且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超过20%且超过全市限上零售业平均增速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总部企业不重复享受)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商务局 | ||
对住宿、餐饮业入统后第二年起,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超过20%且超过全市限上住宿餐饮业平均增速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总部企业不重复享受) | |||||||
8 | 商贸企业品牌建设奖励 | 对新评定为“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温州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商务局 | ||
9 | 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培育奖励 | 对被评国家级、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列入国家级、省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商务局 | ||
10 | 推动商贸业月度新增 | 商贸业月度新增企业中,批发业首次纳统年度销售额分别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零售业首次纳统年度销售额分别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奖励;住宿、餐饮企业首次纳统年度销售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退库后再升限达到的不予重复奖励)。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商务局 | ||
(三)支持现代金融业发展 | |||||||
11 | 政府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补助 | 每年按照其融资担保业务的月均担保余额的0.5%给予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金融办 | ||
12 | 支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稳中有进 | 对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风险补偿:对小微企业保证保险业务按照保证保险总额的0.7%给予风险补偿;对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农户及农村经济组织保证保险业务,按照保证保险总额的0.3%给予风险补偿。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做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模。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金融服务工作中心 | ||
(四)支持信息服务业发展 | |||||||
13 | 互联网、软件和信息及技术服务业收入上规模奖励 | 主营业务为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属64、65大类),连续两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增幅超过20%的,给予20万元奖励(已享受服务业规下升规上奖励、新认定升规入统奖励的按差额部分进行奖励)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经信局 | ||
14 | 省首版次软件产品奖励 | 被评为省首版次软件产品,给予2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经信局 | ||
(五)支持创意设计业发展 | |||||||
15 | 工业设计奖励 | 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50万元、3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经信局 | ||
(六)支持商务会展业发展 | |||||||
16 | 以展促销奖励 | 对参加由省商务厅、温州市商务局要求地方组织参加的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展会限4个标准展位(每个9平方米),全年最高5万元。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参展的国内贸易展会,给予限上商贸参展企业展会费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展会限4个标准展位(每个9平方米),全年最高5万元。老字号企业、商超、特色街区可参照享受政策。企业(含电商企业)外出参加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列入重点目录展会的,经市商务局备案后,给予展会费50%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万元。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商务局 | ||
(七)支持人力资源业发展 | |||||||
17 | 家政服务补贴 | 按照乐清市家政企业培育补贴申领条件和赋分标准对员工制家政企业进行量化评分,根据分值确定补贴金额,补贴金额(万元)=(分值-60)×0.25。持家政服务信息卡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价值最高200元的基本体检项目(200元以下按实际报销,超过200元部分自理)补贴。入住家服驿站的家政服务人员在温州家服云平台进行备案后,按每人每天50元给予住宿补贴,每年补助最多10天。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人力社保局 | ||
18 | 家政人员首次来乐就业路费补贴 | 为非温州户籍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提供一次性300元(浙江省)、500元(华东地区包括山东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上海市)、800元(其他地区)的首次来乐就业路费补贴。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人力社保局 | ||
19 | 社区便民家政服务点补贴 | 在市人力社保局报备的“社区家政服务点”,每个便民服务点每年验收合格后发放3万元补贴。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人力社保局 | ||
20 | 家政产教融合基地建设补贴 | 对符合条件的“家政产教融合基地”,验收合格后根据基地建设情况进行定档,第一年提供最高100万元补贴;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行动试点期间,从第二年起每年经考核通过后提供最高20万元的运行维护经费。 | 审查遴选类 | 否 | 市人力社保局 | ||
21 | 家政服务人员人身意外保险补贴 | 持家政服务信息卡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50元人身意外保险补贴。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人力社保局 | ||
22 |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 实行员工制管理且在岗持卡家政服务人员10人以上(即本企业缴纳社保且持有家政服务码10人以上,代发工资人数不计入)的家政服务企业,按实际招用的员工制家政人员人数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之和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人力社保局 | ||
23 | 劳务协作活动服务补贴 |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举办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活动,根据路费和住宿费给予参与企业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举办公益性招聘活动的,按照实际费用给予举办方每场最高1.5万元的补贴。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人力社保局 | ||
24 | 用工监测补贴 | 企业配合参与市有关部门组织的用工监测,给予企业经办人员每月100元补贴。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人力社保局 | ||
25 | 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奖励 | 对获得省级高质量就业社区(村)称号的社区(村),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市人力社保局 | ||
26 | 再就业援助基地补助 | 经认定的再就业援助基地,每年按照每安置1名就业困难人员补贴3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人力社保局 | ||
27 |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举办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活动,根据规模和实际效应给予补助。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人力社保局 | ||
28 | 临时生活补贴 | 毕业2年以内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补助只能享受一次,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人力社保局 | ||
29 | 重点群体就业帮扶服务补贴 | 企业参与市人力社保局组织的重点群体(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帮扶服务的,每帮扶一名重点群体人员,给予1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服务机构每成功介绍一名重点群体人员实现稳定就业3个月(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3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人力社保局 | ||
30 | 场地租金补贴 | 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等重点人群创办企业且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1年以上,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已享受政府场租补贴的创业园区或企业除外)的,按个人实际租金的20%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人力社保局 | ||
31 | 创业大赛奖补 | 对市人力社保局参与的在乐举办的各类创业大赛,给予承办单位最高10万元补助;在乐清市级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金。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人力社保局 | ||
32 |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励 | 推进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被评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累计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市人力社保局 | ||
33 | 职业和技能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班补助 | 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岗前技能培训、项目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以师带徒培训和创业培训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确定,属于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标准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50%,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由市人力社保局公布。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人力社保局 | ||
34 | 年度计划内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班赴国内知名院校培训的,按照人均不超过4000元的标准给予承办单位每个培训班最高20万元的补助。 | ||||||
35 | 职业技能比赛补助 | 根据职业(工种)的类别和比赛成本,给予举办省、温州市级职业技能比赛的承办单位最高10万元的补助;乐清市级职业技能比赛的承办单位,给予2-3万元的补助。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人力社保局 | ||
36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等重点人群创办企业且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1年以上,初次创业的,给予个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等重点人群创办企业且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1年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给予个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人力社保局 | ||
37 |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 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等重点人群创办企业且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1年以上,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创办者每年2000元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带动1人就业的,再给予创办者每年1000元补贴,该项补贴每年最高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人力社保局 | ||
38 |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 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自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属于乐清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范围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原有标准上最高上浮50%。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人力社保局 | ||
39 | 见习补贴 | 对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认定的见习基地,接收毕业2年以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按照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且为其缴纳人身安全类保险费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其中,对温州市级见习基地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补贴;对国家级和省级基地留用率达到50%的,可将补贴比例提高至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此外还对人身安全类保险费(含工伤保险)进行补助,最高每人50元。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人力社保局 | ||
40 | 支持就业创业服务 | 推进人力资源市场(零工市场、零工驿站)信息网络建设,开展就业岗位直播,免费为企业和群众发布岗位和求职信息。对于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的公益性零工市场,给予运营方一定的绩效奖励,其购买服务费用和绩效奖励从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中列支,绩效奖励根据考核要求实行一年一评,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三级考核档次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的补贴,不合格不予补贴。(本政策适用于2023年1月1日开始符合条件的奖补对象)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市人力社保局 | ||
41 | 女职工产假期间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 在符合条件的企业中试行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自2022年6月7日起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落实浙江省产假政策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之和的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人力社保局 | ||
42 | 乐清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奖补 | 持续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根据年度运营和考核情况每年对乐清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园企业进行奖补,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人力社保局 | ||
(八)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业发展 | |||||||
43 | 鼓励发展文旅体验新业态 | 鼓励社会资本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工艺、特色夜景、红色元素、科技教育、田园景观等资源开发“旅游+”互动休闲体验类产品,投入运营并产生经济效益的,经认定,项目实际投资额达30万元以上(含)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文广旅体局 | ||
44 | 促进特色文旅商品发展 | 支持文创企业聘请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作为工艺导师研发、生产适合市场需求的乐清非遗项目文旅产品。经评审后,给予该企业相关产品上年度销售总额10%的一次性补助,每单位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文广旅体局 | ||
对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中获国家金奖、国家银奖(或省级金奖)、国家铜奖(或省级银奖)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或个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 资格定补类 | ||||||
45 | 推动景区品牌创建 | 创建成为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 创建成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文广旅体局 | ||
46 | 鼓励旅游饭店品牌建设 | 新评为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10万元,通过复评的均再奖励5万元。新评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通过复评的均再奖励2万元。新评为金桂、银桂品质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通过复评的均再奖励2万元,新评为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通过复评的均再奖励2万元。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文广旅体局 | ||
47 | 扶持品质旅行社创建 | 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通过复评的均再奖励2万元。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文广旅体局 | ||
48 | 鼓励特色民宿发展 | 鼓励特色民宿发展。新荣获的全国甲级、乙级、丙级或浙江省白金宿、金宿、银宿的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评的省级文化主题民宿(非遗民宿)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新荣获的侨家乐品牌民宿(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同一年度获奖,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文广旅体局 | ||
49 | 鼓励开展文化和旅游IP培育和创建 | 被认定省示范级文化和旅游IP、创建级文化和旅游IP,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文广旅体局 | ||
50 | 推进文旅消费场所创建 | 创建成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创建成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文广旅体局 | ||
51 | 推进特色美食体验(示范)店、旗舰店、美食街区、美食小镇发展 | 获评“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特色美食小镇、美食街区、旗舰店、美食体验(示范)店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1万元。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文广旅体局 | ||
52 | 鼓励自媒体宣传乐清旅游资源 | 运营两年以上的自媒体经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关注人数8万人以上,每年发布原创乐清旅游相关宣传作品(带话题#游在乐清#)20篇以上,每年给予5万元的补助。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文广旅体局 | ||
53 | 鼓励招徕境内外游客 | 10人以上并在我市住宿(实付房费超过180元间/夜)的港澳台地区团队及境外团队,给予结算方50元/人的宣传补助。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文广旅体局 | ||
53 | 鼓励招徕境内外游客 | 招徕接待游客在乐清住宿一晚(实付房费超过180元间/夜),同时游览2个以上A级景区,年度总接待量在1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 30元/人的奖励。符合上述条件的旅行社,全年地接总人数达到5000(含)人次以上,且年门票消费额为20万元以上的,依次给予奖励:第一名5万元、第二名3万元、第三名1万元。排名以门票消费额为准。单家旅行社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文广旅体局 | ||
54 | 加强各类涉文旅融合示范基地创建 | 新评为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红色旅游教育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景区、AAA级采摘体验基地等融合性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文广旅体局 | ||
55 | 鼓励非遗传承发展 | 首次获评国家、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省、温州市级非遗工坊等分别给予10万元、3 万元补助。对景区招引常设本市非遗固定项目(一年以上展演、展示、展销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2 万元,同一个景区补助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 数据核校类、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文广旅体局 | ||
56 | 加大对旅游人才的奖励力度 | 晋升为中级导游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晋升为高级导游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文广旅体局 | ||
57 | 促进非遗人才队伍建设 | 经认定为乐清市级非遗保护传承人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文广旅体局 | ||
58 | 文化创意融合发展补助 | 鼓励文化创意产业与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对符合当前文化产业发展导向和纳入“两区两带”产业规划的项目(非园区类)为提升文化附加值而实施综合优化工程,按工程实际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数据核较类 | 是 | 市委宣传部 | ||
59 | 租金补助 | 对实际入驻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经营并产生主营业务税收的文化企业,对其承租的经营用房部分给予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5元/平方米·月,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面积按申请企业与园区经营管理机构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包括构筑物、空地面积。补助按月度计算,按年度发放至实际入驻的文化企业,自企业入驻并正常经营满一年后,于次年对其上年度的租金兑现补贴。 | 数据核较类 | 否 | 市委宣传部 | ||
59 | 租金补助 | 对实际入驻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并产生主营业务税收的实体民营书店、我市特色工艺美术展厅、书法美术专业展厅,补助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每家每年不超过15万元;有设置空调及专门营业人员的,给予3.5元/平方米•月的经营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3.5万元;其他实体民营书店的补助标准为5元/平方米·月,每家每年不超过1.5万元;以上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连锁经营的实体民营书店,按单独设置的营业场所分别计算。 | 数据核较类 | 否 | 市委宣传部 | ||
60 | 装修补助 | 对实际入驻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的市级重点、成长型小微文化企业的经营用房(不包括生产用房和仓储用房)首次装修费用按装修面积一次性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乐清市级成长型小微文化企业20元/平方米,乐清市级重点文化企业30元/平方米,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7.5万元。 | 数据核较类 | 否 | 市委宣传部 | ||
在文化产业园区(街区)范围内新建实体民营书店、我市特色工艺美术展厅、书法美术专业展厅,经营或展陈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按装修费用(不含软装饰)的15%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不足200平方米的,按装修费用(不含软装饰)的10%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 |||||||
61 | 专业设备购置补助 | 对设备更新要求较高的文化传媒类企业为提高生产经营水平而购置的处于市场领先水平的专业设备(及软件)、专业设施,符合当前文化产业导向的,按实际采购金额(不含税价)的15%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数据核较类 | 否 | 市委宣传部 | ||
62 | 园区工程补助 | 文化产业园区经营管理机构为提升文化氛围而实施综合环境优化工程,按实际投资金额部分一次性给予2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机械停车场部分的补助标准可提至40%。 | 数据核较类 | 否 | 市委宣传部 | ||
63 | 文化活动补助 | 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经营管理机构为扩大园区(街区)影响力、提高园区(街区)企业发展水平和营销能力而组织开展的大型文化活动,每年举办5场以上的,按动态类不超过1万元/场、静态类不超过0.8万元/场的标准给予补助,常设性活动按不超过其投入50%比例予以补助,各园区(街区)每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数据核较类 | 否 | 市委宣传部 | ||
64 | 星级园区奖励 |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园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奖励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委宣传部 | ||
65 | 文创贡献奖励 | 首次获评、提名“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温州市级重点文化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5万元奖励。首次获得省级、温州市级成长型文化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上企业要求并转为“规(限)上”文化企业的,并两年保持规(限)上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规(限)上企业符合文化产业认定标准并转入文化产业统计库的,并两年保持规(限)上文化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委宣传部 | ||
(九)支持建筑企业发展(执行日期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 |||||||
66 | 市外产值奖 | 对创造市外产值的乐清市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按照企业市外建筑业产值的0.1%计算,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 数据核较类 | 是 | 市住建局 | ||
67 | 创杯奖 | 对在本市承建项目获得“鲁班奖”等国家级综合奖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钱江杯”等省级综合奖或全国建筑工程(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奖等国家级专项奖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瓯江杯或浙江省建筑工程装饰奖等省级专项奖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雁荡杯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住建局 | ||
68 | 标化奖 | 对建筑业企业获得“全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之最”的本地企业,奖励20万元;对建筑业企业获得省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奖励10万元,对建筑业企业获得温州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奖励2.5万元。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住建局 | ||
69 | 资质晋升奖 | 对首次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奖励100万元(晋升当年奖励20%,次年起两年累计产值达到10亿元<施工总承包>或2亿元<工程设计企业>的,奖励剩余80%);对首次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奖励5万元;对首次晋升至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奖励5万元;对首次晋升至一级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奖励5万元。(市住建局对申报该项奖励的企业进行资质复核,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不予发放)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住建局 | ||
二、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 (备注:本项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均在乐清市域范围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清单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一)支持创新创造 | |||||||
1 | 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 对初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20万元的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市科技局 | ||
2 |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 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市科技局 | ||
3 | 鼓励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 | 对认定为省级创新联合体给予牵头单位20万元补助,并推荐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乐清市级重大攻关项目。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科技局 | ||
4 | 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 | 对满足条件的企业,对其上年度研发投入给予基础补助和增量补助。年度研发费用补助高新技术企业最高200万元、非高新技术企业最高50万元。 2.增量补助:每年80%的研发后补助资金用于增量补助。研发后补助金额增量补助,按核定的企业研发经费增加额占全市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研发经费增加额的比重乘以增量补助资金总金额给予补助。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科技局 | ||
5 | 鼓励创新型领军企业发展 | 鼓励科技领军企业发展。对认定为省科技领军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科技局 | ||
6 | 实施科技小巨人培育政策 | 支持新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承担省级重点研发项目。对新认定的科技小巨人给予3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科技局 | ||
7 | 鼓励设立研发机构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市科技局 | ||
8 |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全额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科技局 | |||
9 | 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科技局 | |||
10 | 鼓励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 评为省级重点研发项目的,按照省科技厅有关文件要求给予补助。以“揭榜挂帅”等方式,评为温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卡脖子”项目)的,如果温州下达的文件有明确资金补助金额的,按照文件要求给予补助,如果文件中没有规定补助金额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5%给予补助,两种情况最高补助均不能超过200万元。以“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等方式评为乐清工业科技项目(“卡脖子”项目)给予20-100万元补助,自筹经费超过补助经费的3倍。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市科技局 | ||
11 | 鼓励开展技术创新 | 对获国家科技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获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市科技局 | ||
12 | 科技副总工作 | 给予聘任期间“科技副总”每人每年最高3万元工作经费。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市科技局 | ||
13 | 入驻智能装备科技加速器 | 1.D类及以上人才相对控股且投资占比在30%以上的企业,入驻加速器前3年租金免收,第4、5年企业每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元/㎡后,租金按照市场价50%给予优惠。 4.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的优质企业(项目)入驻加速器第1年租金免收,第2、3年企业每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元/㎡后,租金按照市场价50%给予优惠”。 5.科创飞地招引的优质项目,入驻加速器前3年租金免收,第4、5年企业每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元/㎡后,租金按照市场价50%给予优惠。以上租金部分全部按照先收后退的原则,减免的租金在企业搬出园区时一次性兑现,或者下一年返还上年的优惠租金。 | 审查遴选类 | 否 | 市科技局 | ||
14 | 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 | 由企业投资建设并被列为温州市级及以上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单位,建设期内年度考核被评为省级优秀单位的,给予10万元补助;建设期满通过省级考核的,给予30万元补助。同一年度考核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补助。 | 审查遴选类 | 否 | 市科技局 | ||
15 | 大孵化集群建设 | 1.入驻温州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的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孵化场地租金补助每平方米180元/年。实缴租金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缴租金予以补助。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科技局 | ||
16 | 2.入驻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的企业、项目和人才团队,给予孵化场地租金补助50%,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00元/年。对高层次人才(E类及以上)全职带项目入驻的,给予最多3年全额场地租金补助。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科技局 | |||
17 | 大孵化集群建设 | 3.鼓励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大赛优胜奖给予5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市科技局 | ||
18 | 4.入驻温州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企业,享受“人才科技贷”政策。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科技局 | |||
19 | 5.新认定(备案)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科技孵化器的,分别给予运营单位50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备案)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已获国家级、省级专项奖励资金的,不叠加奖励,低于上述奖励标准的予以补足。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市科技局 | |||
20 | 6.对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运营单位0.2万元/家、2万元/家。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市科技局 | |||
21 | 7.对获得同级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孵化器,分别奖励运营单位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同级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运营单位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同级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温州市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科创园,分别奖励运营单位10万元、3万元、3万元。以上奖励3年内累计不超过1次,同一个载体同时获不同类别绩效评价优秀的,按就高奖励。已获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专项奖励资金的,不叠加奖励,低于上述奖励标准的予以补足。 | 审查遴选类 | 否 | 市科技局 | |||
22 | 8.对新认定为温州示范孵化基地的运营单位给予30万元的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市科技局 | |||
23 | 9.对新招引乐清市域外创新创业企业落地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的,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家奖励。单个科技孵化器全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市科技局 | |||
24 | 10.对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举办的备案项目路演活动,按每场次1万元给予运营机构补助。单个运营单位全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市科技局 | |||
25 | 11.对相关基金在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内、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内的企业投资,且实际投资到款额不少于200万元的,给予基金投资公司实际投资到款额的5%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市科技局 | |||
26 | 12.对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的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按新购入专业仪器设备金额(不包括财政投入)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科技局 | |||
27 | 大孵化集群建设 | 13.孵化载体引进专业运营机构或自身专业运营,且新(认定)备案为温州市级及以上孵化器的,当年及以后每年给予孵化载体业主或承租方按企业(项目)实际入驻孵化面积50元/平方米补助,每个孵化载体运营机构每年不超过50万元。运营费低于最高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助。已与政府合作的运营机构,不再享受本条补助。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科技局 | ||
28 | 入驻上海科创基地 | 入驻上海科创基地的企业及高层次人才项目,在场地租金上实行“3免2减半”。以上租金部分全部按照先收后退的原则,减免的租金在企业搬出园区时一次性兑现,或者下一年返还上年的优惠租金。 | 审查遴选类 | 否 | 市科技局 | ||
29 | 创新券奖补 | 鼓励企业或创业者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各类技术创新服务。企业符合成果转化券条件的科技服务项目,予以实际支付技术开发费的5%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一年使用额度最高为40万元;企业或创业者在同年度使用委托服务券按实际支付金额的40%抵扣,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500万以上、200万以上不足500万、不足200万的企业或创业者一年使用额度最高分别给予10万、7万、5万元的补助。 | 审查遴选类 | 否 | 市科技局 | ||
30 | 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奖补 | 对当年通过本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验收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的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多补助一个项目。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科技局 | ||
31 | 鼓励社会发展及软科学研究 | 鼓励开展社会发展及软科学研究,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市科技局 | ||
32 | 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2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经信局 | ||
33 | 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高新技术产品奖励 | 通过验收的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经信局 | ||
34 | 新产品首(台)套奖励 | 企业研发的新产品被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企业购置首台套产品和高端自动化目录库产品的,按照设备总价加计50%计算设备投资额。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市经信局 | ||
35 | 小微企业园建设奖励 | 对完成数字化改造的小微企业园,根据小微园数字化建设评价最终结果确定奖励金额: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市经信局 | ||
36 | 对首次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园区分别给予5万、10万、15万元补助(降档的不予补助)。首次纳入省专精特新产业园创建名单及首次通过省专精特新产业园命名的,分别给予10万、20万元的奖励(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市经信局 | |||
37 | 平台运营补助 | 对浙大紫金港-乐清数字经济创新基地、省级工业设计示范基地、浙江智能电气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给予政策支持。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经信局 | ||
(二)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机遇 | |||||||
38 | 两化深度融合项目补助 | 鼓励企业实施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车间物联网、5G+等)项目,对项目投资额在100万以上的,按照投资总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300万。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经信局 | ||
39 | 两化融合类示范试点奖励 | 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经信局 | ||
40 |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企业奖励 | 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AA级或AAA级)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经信局 | ||
41 | 工业互联网平台奖励 | 认定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省级工业互联网创建名单的,给予15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经信局 | ||
42 | 云上企业、大数据应用、数字服务商、DCMM贯标试点奖励 | 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产业数字化服务商、DCMM贯标试点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经信局 | ||
43 | 支持智能电气产业大脑建设 | 支持智能电气产业大脑建设,对企业采用产业大脑应用场景、产品主数据标准应用服务等,按照实际服务支出的20%的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经信局 | ||
44 | 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补助 | 1.对数字经济产业和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智能装备产业等重点产业企业智能化技改项目,对项目实际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6%、10%、15%、18%超额累进补助。对其他产业企业智能化技改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5%、6.5%和8%超额累进补助。以上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经信局 | ||
45 | 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认定奖励 | 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经信局 | ||
(三)推进知识产权和质量强市建设 | |||||||
46 | “浙江制造”产品奖励 | 首次有产品被评为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经信局 | ||
47 | 标准化奖励政策 | 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5万元、15万元、15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市场监管局 | ||
48 | 政府质量奖及产品认证奖励 | 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给予企业2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市场监管局 | ||
49 | 对首次通过“浙江制造”产品认证的,给予企业15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市场监管局 | |||
50 | 对新获得乐清市市长质量奖的,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市场监管局 | |||
51 |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 | 对新获得省、温州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2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市场监管局 | ||
52 | 鼓励地方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 | 凡新认定为乐清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企业3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市场监管局 | ||
53 | 鼓励发明创造 | 经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并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项补助不超过1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在不同国家获得授权,按一项计。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市场监管局 | ||
54 | 加强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 | 支持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平台或者运营平台建设,合作方年度内通过快审或优审通道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200件,促进专利许可达到300件次以上的,给予培育或运营平台合作方50万元奖励。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市场监管局 | ||
55 |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 对拥有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数据知识产权的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符合贴息条件的商业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总额为不超过贷款金额的1%,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企业以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数据知识产权再加企业法人代表、股东及其配偶信用担保等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作银行贷款,对此笔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总额为不超过贷款金额的1%,给予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企业以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数据知识产权再加不动产抵押形成混合质押获得贷款的,贴息总额为不超过贷款金额的0.5%,给予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企业以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数据知识产权加企业法人代表、股东及其配偶信用担保再加不动产抵押形成混合质押获得贷款的,贴息总额为不超过贷款金额的0.5%,给予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同一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数据知识产权连续质押贴息补助最多不超过3年。对于投保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提供补助支持,对企业购买的知识产权保险类产品,按保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年度内单个企业保险补助额不超过2万元。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市场监管局 | ||
56 | 加大知识产权信息利用 | 对国家、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给予支持,在完成年度工作安排的基础上,对国家、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技术合作单位予以奖励,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技术合作单位为同一家的,不再重复奖励。除国家、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外,承担乐清市级专利导航项目的,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每家奖励不超过15万元。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市场监管局 | ||
57 | 开展国际创新管理体系与知识产权融合试点,贯彻实现《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 | 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ISO56005)评价的,给予主体一次性15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市场监管局 | ||
58 | 优化知识产权运用发展 | 对省级品牌(知识产权)指导服务站进行考核,考核良好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维持费补助。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市场监管局 | ||
59 | 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保护 | 对在海外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调解或和解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给予申请人不超过10万元补助。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市场监管局 | ||
60 | 推进品牌战略 | 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首次申请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给予申请人5万元奖励,成功授权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市场监管局 | ||
(四)支持企业提质增效 | |||||||
61 | 单项冠军奖励 | 当年新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企业、产品”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经信局 | ||
62 | 绿色低碳体系建设奖励 | 对列入国家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经信局 | ||
63 | 绿色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补助 | 对企业符合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且年节能量50吨标煤以上,在获得智能化技改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2%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列入省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的,有取得上级配套资金的,在本级绿色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2%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经信局 | ||
64 | 零碳(近零碳)工厂项目奖励 | 对列入省级零碳(近零碳)工厂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创建“零碳(近零碳)工厂”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 审查遴选类 | 是 | 市经信局 | ||
65 | 绿色低碳技术服务奖励 | 支持绿色低碳服务机构为制造业企业推广节能(节水)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每年被评为绿色低碳优质服务机构的,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经信局 | ||
66 | 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奖励 | 首次被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第二年销售收入增速实现正增长,再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获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首次获评省专精特新且第二年销售收入增速高于规上工业平均增速的,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获评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给予1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享受,就高执行)。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经信局 | ||
67 | 工业“小升规”奖励 | 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且第二年销售收入增速高于规上工业平均增速的,给予10万元奖励。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经信局 | ||
68 | 老旧厂房改造补助 | 对符合规划条件,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老旧厂房,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对厂房改造后,建筑容积率提升至2.5以上的企业,给予改造面积100元/平方米的补助,地下室建筑面积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经信局 | ||
69 | “亩均效益”领跑者奖励 | 对被认定为上年度省级制造业重点行业“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经信局 | ||
(五)产业培育激励 | |||||||
70 | 高等级公共创新载体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发改局 | ||
71 | 引导重大项目向重点平台集聚 | 对落户乐清经济开发区、乐清湾临港经济开发区(乐清工业园区)、浙江乐清“才创园”、省“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省和温州市级特色小镇,并对全市产业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高科技前沿产业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发改局 | ||
72 | 加快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发改局 | ||
(六)支持企业股改上市 | |||||||
73 | 鼓励企业股改 | 对持续经营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企业完成股改,给予5万元奖励,完成报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补足至30万元奖励。未享受任何股改奖励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报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3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
74 | 引导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 | 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进入创新层再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时直接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
75 | 推动企业上市 | 1.辅导备案:对完成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
76 | 2.报会:根据报会时提交的3年审计报告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数给予奖励:净利润3000万元以下的(包括未盈利),给予300万元奖励,净利润每增加1000万元整,追加100万元奖励,追加上限不超过1200万元。奖励金额的50%在报会后予以兑现,剩余的50%在过会后予以兑现。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
77 | 3.上市成功:公司成功上市后,按首次公开募集资金净额的5‰予以奖励,奖励不低于100万元,最高300万元。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
78 | 鼓励企业境外上市 | 在香港联交所、美国纳斯达克和纽交所上市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在伦敦、东京、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
79 | 引导上市公司迁入我市 | 我市企业借壳上市后或者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我市的给予500万元奖励,自迁入次年起,逐年兑现20%。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
80 | 支持上市公司用好再融资工具 | 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给予其实际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项目金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
三、进一步加快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备注:本项适用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农牧渔业生产经营主体、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所列的奖补对象包括属地乡镇<街道>政府行政单位,附件另有规定除外。带“*”条目原则上项目数受年度总额控制) | |||||||
(一)支持稳产保供 | |||||||
1 | 粮油生产发展补贴 | 早稻种植补贴 | 对所有种植早稻的农户,每亩补助140元。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2 | 规模粮油补贴 | 对全年早稻、连作晚稻、单季稻、大小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每亩补贴200元(含上级财政补贴)。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3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补助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和补助面积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4 | 粮油生产发展补贴 | 冬种油菜基地补贴 | 对种植50亩以上生长良好的油菜生产基地,每亩补贴170元。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5 | 旱粮生产基地补贴 | 对一季种植番薯、马铃薯、玉米、蚕豌豆、薏米仁、高粱等同一旱粮作物(不包括大小麦)面积50亩以上的生产主体,予以每亩150元的直接补贴;对在“三园”地间作套种番薯、马铃薯、玉米、蚕豌豆、薏米仁、高粱等同一旱粮作物面积50亩以上生产主体按实际种植面积予以每亩150元补贴。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6 | 粮油生产发展补助 | 粮食高产创建与水稻高产竞赛奖励 | 1.水稻高产奖励。按产量水平高低择优选取早稻、连作晚稻高产百亩示范方各5个予以奖励。早稻百亩示范方亩产550公斤、600公斤以上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连作晚稻百亩示范方亩产600公斤、650公斤以上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遇重大灾情,产量指标降低50公斤)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7 | 其他粮油生产补贴 | 1.种粮大户种粮贷款贴息政策。种粮大户贷款用于粮食生产,按实际贷款额度3%的贴息率且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70%予以贷款贴息,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计算最高限额每亩1000元。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1.水稻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示范。对应用稻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示范的生产主体,连片300亩以上,每亩补助50元。 *2.省级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基地奖励。对创建双季稻千亩片、旱粮百亩方、超级稻百亩高产攻关方、双季稻百亩高产攻关方的生产主体,根据上级补助资金确定补助标准。 | 审查遴选类 | ||||||
8 | 畜禽种子种苗工程 | 引入优良种畜禽补助 | 1.对从省内外种畜禽企业引进种用畜禽用于生产的规模养殖场(户),按核定引种投入的20%予以补助(种公猪每头最高补助1800元,种母猪每头最高补助400元)。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9 | 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 | 美丽牧场建设项目 | *对进行粪污处理及绿化设施的规模养殖场(户)按照核定投资额的60%予以补助,其他设施设备按照核定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原有畜禽养殖场(户)改造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30万元;原有畜禽养殖场(户)扩建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80万元;整体改产畜禽养殖场(户)改造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150万元;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的新建畜禽养殖场(户)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200万元。万头猪场新建项目最高补助400万元。 | 审查遴选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10 | 渔业产业补助 | 现代渔业生产发展 | *1.对新建(扩建)工厂化、集约化养殖(育苗)基建的养殖场(户),单个项目基础设施投入不少于30万元且建设尾水治理设施并做好环境评价,按核定投资额的2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70万元。 | 审查遴选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二)支持绿色安全 | |||||||
11 | 农产品质量安全补助 | 农产品“三品”认定及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等奖励(受奖补主体有效期内认定产品若监督抽检不合格则取消当年度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12 | 配方肥和有机肥推广补助 | 对开展配方肥推广的农资经营主体,按60元/吨予以补助;对使用配方肥的生产主体,按240元/吨予以补助。对使用有机肥的生产主体,按300元/吨予以补助。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13 | 动物防疫及无害化体系与建设 | 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 对申报免疫计划的乡镇(街道)规模养殖场实施主体和第三方服务实施主体,予以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补助标准: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补助0.72元/毫升;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1.44元/毫升;牛羊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0.72元/毫升;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补助1.00元/毫升;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补助2.00元/毫升;牛羊口蹄疫0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补助1.80元/头份;猪瘟活疫苗补助0.36元/头份;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补助0.30元/毫升;小反刍兽疫活疫苗补助0.40元/毫升。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14 | 动物疫病监测样品采集补助标准 | 1.对采集全血样品或拭子样品等的三方服务主体,予以采样劳务费(包括车船费)补助,标准如下,猪:30元/头份,羊:30元/头份,牛:50元/头份,犬:50元/头份,禽:20元/只份;奶牛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简称“两病”)监测:60元/头(包含温州市补助)。其它动物补助标准参照相近动物种类补助。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15 | 冷库运行维护补助 | 运行病死动物(生猪)暂存冷藏冷冻设施设备的企业或个人予以补助,单个主体补助不超过5万补助标准如下: (1)长度55(含)厘米以下的补助10元/头; | 数据校核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16 | 动物防疫及无害化体系与建设 |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预防性补杀等动物防疫补助 | 1.对屠宰环节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三)支持农业生产设施建设 | |||||||
17 | 乐清市农业主导产业生产发展基地建设项目补助 | 中药材产业种植补助 | *1.对新建连片铁皮石斛种植基地10亩以上的种植主体,采用活树附生、岩壁栽培、纯石子栽培等模式,每亩补助0.5万元,最高补助200万元。要求每亩种植2年生以内驯化苗1.5万株以上,达不到的按比例折算。 | 审查遴选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18 | 蔬菜产业种植补助 | *1.对新增叶菜保障性蔬菜基地相对连片100亩(含)以上的种植主体,按照项目核定投资额的4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19 | 水果产业种植补助 | *对连片面积30亩以上的新种水果基地,苗木成活率85%以上,每亩补助500元。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20 | 茶叶产业种植补助 | *相对连片20亩以上(每片面积10亩以上)的新种茶叶基地,苗木成活率85%以上,每亩补助1000元。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21 | 配套设施补助 | *对茶叶、水果连片面积30亩以上、铁皮石斛连片面积10亩(含)以上的种植基地,新建304不锈钢组合式加厚水箱50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补助300元;新建喷滴灌设施,每亩补助600元。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四)支持农业“双强” | |||||||
22 | 畜禽排泄物综合治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 | 对使用车辆异地运输规模畜禽排泄物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运输距离大于等于5公里的按30元/吨标准予以运费补助;运输距离小于5公里的按20元/吨标准予以运费补助。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23 | 雁荡山铁皮石斛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补助 | 优质企业孵化补助 |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2.入驻雁荡山铁皮石斛科技孵化园的企业、工作室等,予以10元/平方米·月补助,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4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经营用房首次装修费用按装修面积予以一次性补助,标准为15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数据核校类 | ||||||
24 | 技术科研攻关补助 | 1.农业主管部门开展的雁荡山铁皮石斛共性科研,予以核定研发费用全额补助。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25 | 农业机器换人项目 | 农机购置补助 | 购置省定目录内的农机具,在上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按以下标准再分类补助:标定功率4千瓦(含)以上的微型耕耘机和田园管理机两个机具品目,市本级予以500元/台补助;联合收割机和油菜籽收获机两个机具品目,市本级予以购机额的10%补助;热风炉(指生物质颗粒提供热源)、重力清选机2个机具品目,市本级予以中央补贴等额补助。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26 | 粮食烘干中心提升改造 | *对批处理能力达到100吨的粮食烘干中心开展提升改造,予以核定投资额40%的补助,补助上限150万。 | 审查遴选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27 | 农机报废补偿 | 1.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标准:对使用高耗能农业机械的农机用户予以报废补偿(不含可享受农机购置补助的农机具),粮食烘干机(不含燃炉)批处理能力10吨以下为2000元/台,10吨(含10吨)—20吨的为4000元/台,20吨(含20吨)以上的为6000元/台;烘干机电泵热风炉为3000元/台,(生物质、燃油、燃气)热风炉为1500元/台,烘干机燃煤热风炉为3000元/台;履带自走式旋耕机1.2—2m幅宽的为3000元/台,2m及以上幅宽的为4000元/台。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28 | 渔业技改项目 | 养殖尾水处理建设 | *对新建尾水处理系统工厂化养殖(育苗)场和普通围塘,按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已列入新建(扩建)工厂化养殖(育苗)基建项目的除外)。 | 审查遴选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29 | 渔业技术进步(推广) | 1.对通过投喂配合饲料代替鲜活饵料进行海水网箱养殖生产的养殖主体,按使用配合饲料费的30%予以补助,实养每口网箱(折算3米×3米×3米)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40元。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2.对池塘养殖底充氧设备投入的养殖主体,按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 审查遴选类 | ||||||
30 | 科技示范基地奖励 | 通过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省级高品质绿色科技示范基地创建的农业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31 | 农业龙头企业奖励政策 | 1.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乐清市级龙头企业的,分别予以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上级有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农业农村局 | ||
*2.鼓励企业开展村企合作、共富工坊等共富项目,对带动共富效果明显的予以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3.鼓励铁皮石斛行业生产主体开展新产品研发,获得相应资质、上市销售且印有“雁荡山铁皮石斛”统一标志的新产品,产品产值较大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 审查遴选类 | 否 | |||||
32 | 农业生态工程建设 | *1.农作物秸秆收集利用:对进行机械化打捆农作物秸秆并实行资源化利用的生产主体,按100元/吨标准予以补助;在粮食功能区内出现焚烧现象的,取消当年绿色发展扶持项目申报资格。 | 审查遴选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5.农药包装废弃物实行有偿回收,回收的农药瓶(袋)实行统一回收价格。其中,农药瓶不论大小,统一价格为0.35元/只;农药包装袋不论大小,统一价格为 0.15 元/只。兽用药包装废弃物参照瓶(袋)回收标准执行。回收主体的回收工时费和保管费按照回收金额的25%予以补助。 | 数据核校类 | ||||||
33 | 农产品仓储冷链物流设施 | *对新建农产品产地仓储冷链物流设施的农业经营主体,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按照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主体最高补助200万元。 | 审查遴选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34 | 农业科技研发攻关 | 农业关键核心技术项目补助20-80万,农业重点科技项目、科技特派员项目补助10-20万元。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市科技局 | ||
35 | 鼓励农业新品种开发 | 1.新育成的品种(系)通过国家级品种审定、获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第一育成单位,予以50万元补助,通过省级品种审定(认定)或确定为省内种植业主导品种的第一育成单位,予以30万元补助。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 | ||
*2.对新建面积10亩以上的铁皮石斛地方特色种质资源保存圃(场、库)给予项目投资额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审查遴选类 | ||||||
36 | 鼓励各类农业科技平台建设 | 新设立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予以40万元补助,新设立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分别予以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被新认定(备案)为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予以30万元、2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市科技局 | ||
(五)支持农民共富 | |||||||
37 | 渔业产业化补助 | 稻渔综合种养项目 | *对新建连片50亩(山区30亩)以上的种养殖户,符合《SCT1135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的,按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每亩补助不超2000元。 | 审查遴选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38 | 农业组织化产业化奖励 | 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奖励 |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乐清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上级有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39 | 示范性家庭农场奖励 | 对首次认定为省级、温州市、乐清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分别予以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上级有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40 | 雁荡山铁皮石斛产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设补助 | 公用品牌推广补助 | 1.对获得浙江省名牌农产品或相同级别区域公用品牌、商品的生产主体或单位,奖励10万元。对新入选品字标浙江农产、浙江农业品牌目录(或浙江省农产品品牌百强榜)的经营主体,奖励10万元。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农业农村局 | |
2.对在地级市及以上城市首次开设雁荡山铁皮石斛区域公用品牌专卖店的农业经营主体,且连续经营12个月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不超过 2000 元,单个门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个经营主体最高补助50万元。具体细则由部门另行制定。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3.对支持国家、世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申报工作,建立铁皮石斛产业核心保护区的行业主体,予以项目总投资4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 审查遴选类 | ||||||
41 | 雁荡山铁皮石斛产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设补助 | 电子商务发展补助 | 1.在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建立乐清特产馆,对乐清特产馆运营方每年予以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3.对入驻大荆铁皮石斛一条街、石斛交易市场内租赁经营用房的经营主体,予以8元/平方米·月的补助,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该补助仅限最终承租方享受。经营用房首次装修费用予以一次性500元/平方米标准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 |||||||
42 | 农业信息化补助 | *农业物联网基地建设补助,对实施农业物联网基地建设的主体予以补助: | 审查遴选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六)支持财金协同支农 | |||||||
43 | 农业保险补贴 | 1.中央、省级险种保费补贴(含上级补助)。对参加粮油生产政策性保险的农业生产主体,政策性水稻完全成本保险,早稻保险金额1200元/亩,保费标准60元/亩,予以93%的保费补助,农户自负7%(即4.2元/亩);单季稻与晚稻保险金额1400元/亩,保费标准70元/亩,予以93%的保费补助,农户自负7%(即4.9元/亩)。大小麦保险金额600元/亩,保费标准22.5元/亩,予以93%的保费补助,农户自负7%(即1.575元/亩)。油菜保险金额500元/亩,保费标准15元/亩,予以90%的保费补助,农户自负10%(即1.5元/亩)。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44 | 金融补助 | 1.对成功申请“财农担”的农业经营主体,由市财政按实际贷款额度的0.5%予以担保费补助,按实际贷款额度的1.5%予以贷款贴息。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农业农村局 | ||
四、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 (备注:本项所指企业原则上为申报时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乐清市域范围内企业或合伙企业,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清单另有规定除外) | |||||||
(一)鼓励企业参加国际展会 | |||||||
1 | 境外展会参展补助 | 1.对参加我市重点支持的境外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70%的补助,每个展位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助3个展会,每个展会最多补助4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个,下同)。 2.对参加非我市重点支持的其他境外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每个展位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助3个展会,每个展会最多补助3个标准展位。 3.对参加我市组织的境外自办展,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 4.企业参加境外展会为亚洲区域的,每人给予3000元人员费包干补助,亚洲地区以外的,每人给予6000元人员费包干补助,单个展会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人次,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助3人次。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商务局 | ||
(二)加强自主品牌建设 | |||||||
2 | 出口名牌奖励 | 对新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商知名品牌的企业给予10万奖励。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商务局 | ||
3 | 鼓励境外产品认证 | 鼓励境外产品认证。对有自营外贸业绩的企业,当年获得产品输入国所需的各项认证,给予产品认证费和检验检测费补助,每项认证最高补助比例为50%,补助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产品认证项目补助个数不超过3个。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商务局 | ||
4 | 鼓励境外注册商标 | 对当年度有自营外贸业绩的企业的商标注册费给予补助,最高补助比例为50%,一家企业多种商品在境外注册商标或者办理多国注册的,补助不超过3万元。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商务局 | ||
(三)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 |||||||
5 | 鼓励发展服务贸易 | 对年度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5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按执行额每50万美元奖励5000元,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商务局 | ||
6 | 提升企业品牌国际知名度 | 对有自主境外品牌的企业,在国际知名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化平台开展的本企业品牌推广活动,给予推广费用30%的补助,单个企业社媒和搜索推广费补助不超过5万元。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商务局 | ||
7 | 提升企业数字贸易水平 | 对企业在国际知名跨境电商平台的平台年费和推广费用30%的补助,单个店铺最高补贴5万元,每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个店铺。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商务局 | ||
8 | 鼓励企业拓展平台和店铺 | 鼓励企业入驻B2B和B2C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设新店铺,在温州跨境电商综试区“一网通”线上服务平台注册且以跨境电商模式申报数据的企业,单个店铺一次性奖励2万元,单个平台最多奖励1个店铺,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个店铺。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商务局 | ||
9 | 鼓励企业自建跨境电商独立站 | 对企业新建独立站的,单家企业申报独立站数量每年不超过2个,单个独立站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商务局 | ||
10 | 支持企业海外仓发展 | 对企业租用海外仓的,给予海外仓租金、尾程物流费用(包含处理费和尾程运费)总和10%的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商务局 | ||
(四)加强基础设施和销售渠道建设 | |||||||
11 | 支持公共海外仓建设 | 鼓励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对新认定的温州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试点的投资主体,给予50万元的奖励。 | 数据核校 | 否 | 市商务局 | ||
12 | 支持拓宽销售渠道 | 外贸企业设立境外营销机构,对企业设立的境外营销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在单个境外国家限奖励1个境外营销机构,单家企业在多国设立境外营销机构的,最多奖励5个。对企业入驻经商务部门认定的境外展销中心进行长期展销的,给予连续三年政策补助支持,第一至三年分别给予展销费用不超过70%、50%、30%的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商务局 | ||
(五)支持开展中欧班列返程业务 | |||||||
13 | 支持开展中欧班列返程业务 | 通过中欧班列返程运输货物(含大宗商品)的企业,年完成1.5万吨(含)、3万吨(含)、4.5万吨(含)以上,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90万元奖励。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商务局 | ||
(六)支持企业防范贸易风险 | |||||||
14 | 加大法律救济和预警服务 | 对考核合格的对外贸易预警点给予补助,其中,省级评定优秀的补助20万元,温州市级评定优秀或省级评定合格的补助10万元,温州市级评定合格的补助5万元。对我市企业、行业协会参加重点境内外贸易救济案件应对活动的,给予律师费50%的补助,同一单位补助不超过70万元。对乐清市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点的承办单位每年给予13万元的工作经费。 | 资格定补类 | 否 | 市商务局 | ||
15 | 支持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 | 将汇率避险增信服务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扶持政策范围,按照不超过1%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商务局 | ||
16 | 支持企业投保外贸信用保险 | 对企业投保外贸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 60%的补助、其中对美国销售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企业,保费补助提高到 80%,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60万元。扩大小微企业外贸信用保险覆盖面,将上年度外贸实绩在 500 万美元(含)以下的企业纳入全市外贸信用保险政府联保平台,对参保企业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商务局 | ||
(七)提升贸易便利化程度 | |||||||
17 | 支持中欧班列组货出运 | 鼓励我市外贸集装箱对接“义新欧”班列,对为我市企业对接“义新欧”班列的运营机构按上级相关政策落实奖。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商务局 | ||
18 | 支持海关AEO认证 | 加强对自主品牌企业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对企业当年度首次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市商务局 | ||
(八)鼓励外商投资与跨国公司培育 | |||||||
19 | 实际使用外资奖励 | 服务业项目当年实际使用外资每1000万美元奖励50万元人民币;制造业项目、世界 500 强直接投资的产业项目,当年实际使用外资每1000万美元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0万元。同一项目符合本条款两项或两项以上奖励条件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 数据核校类 | 否 | 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商 务局 | ||
20 | 本土跨国公司发展奖励 | 对获得温州民营跨国公司重点培育公司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市商务局 | ||
五、以下为废止条款 | |||||||
序号 | 奖补项目名称 | 废止条款内容 | 责任单位 | ||||
1 | 融资担保与贷款贴息 | 列入“2+3”发展战略重点扶持对象的文化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扩大或装修生产经营场所,提高本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的,实际到位额500万元以内的银行贷款,由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在贷款到期还款后三个月内对贷款实际到位额按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具有较大产业带动作用和投资规模、文化创意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发展后劲足的项目,经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贴息补助的贷款额度上限可提至1000万元。贷款不得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若有转贷或挪用,应追缴贴息补助款,并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贴息补助。 | 市委宣传部 |
附 则
1.资金安排。政策奖补资金原则上适用统一的《乐清市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乐政办发〔2023〕33号),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系统(惠企政策“直通车”)办理。
2.名词解释。总量控制是指注册时间3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限。地方综合贡献度是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以上”均包含本数。
3.执行效力。本政策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4年1月1日起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参照本政策规定执行,按原扶持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包括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执行。具体申报指南及相关实施细则政策条款由对应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并承担政策实施具体工作。本政策由乐清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有关责任单位承担。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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