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补齐研发投入强度偏低、高新技术产业增长偏慢、科技企业创新活力不强、创新平台能级不高等工作短板,加快实施科创兴县战略,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且研发费用金额(以第三方审定为准)在100万元(含)以上企业,按以下办法奖励: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在3%(含)以上的企业,以上年度企业研发费用金额为基数,增量部分,按研发费用金额的12%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基数部分(含未达到基数部分),按研发费用金额的6%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低于3%的企业,奖补比例增量部分按10%、基数部分(含未达到基数部分)按5%奖励,基数部分、增量部分奖励最高均不超过200万元。
首次申请我县研发费用奖励,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在3%(含)以上的企业,按研发费用金额的12%奖励,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低于3%的,按研发费用金额的10%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未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金额(以第三方审定为准)在50万元(含)以上的,按研发费用金额的5%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企业在亩均效益评价、县政府纳税排名中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额视同实际纳税贡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可上调一档。规上企业无研发投入的,亩产效益评价弹性评级。国有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可以在企业考核中视同利润。
4.当年所需奖励资金超过专项预算时,同比例调减企业奖励金额。
二、加大对创新主体培育的扶持力度
5.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对首次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认定为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
6.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规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奖励,规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半奖励。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县,并在我县纳税申报,且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40万元,其中属省科技领军企业的,每家奖励100万元。对获评省创新能力百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加快创新型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科技领军企业分别予以最高6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上级有要求资金配套的,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无要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企业研究院、省研发中心,市研发中心每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4万元奖励。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每家给予600万元奖励。经评估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省奖补金额1∶1给予配套。
三、加大对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的扶持力度
9.积极创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列入省、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名单的,分别奖励创建单位300万元、100万元,连续扶持3年。经评定为优秀的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按省奖补金额1∶1给予配套;经评定为优秀的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给予每家奖励100万元。
10.推进创新创业建设。获批省技术创新中心的,按上级要求给予补助。获批组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和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创建的,每家补助20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的,每家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每家奖励30万元。
11.促进小微产业园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开展县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对新认定的科技创新产业园,予以运营单位一次性50万元资助。每年对有效期内(自认定当日起三年内)的科技创新产业园进行考核,考核通过,优秀的给予10万元资助,合格的给予5万元资助。
12.启动高水平实验室规划建设。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每家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13.推进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经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给予举办单位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评国家级A类孵化器、省级优秀众创空间的,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20万元。政府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奖励资金可安排不少于50%用于直接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第三方管理团队。
14.对县政府重点扶持举办的高能级创新平台需要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按实给予补助。
四、加大对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的扶持力度
15.鼓励企业申报各类科技项目。列入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无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补助经费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科技特派员项目每项最高补助10万元。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主动设计项目、重大研发项目、重点研发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投入经费的20%给予补助,每项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按《浦江县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16.支持行业共性技术研发攻关。按竞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攻关承担单位,最高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17.支持企业牵头或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实施科技计划项目,以科技项目形式对省、市创新联合体分别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100万元的支持、持续3年。
五、加大对区域协同创新的扶持力度
18.推进“科创飞地”“长三角一体化”建设。入驻我县“科创飞地”的企业,经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给予租金补助。被认定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龙头骨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推动产业链跨区域科技对接合作活动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按活动总经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围绕科技合作对接、项目签约(拍卖)等经报备的科技创新活动,按企业实际支出费用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经长三角G60联席办年度综合评估,对成绩达到优秀等级的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产业(园区)联盟,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获得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创新奖的,每家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六、加大招院引所扶持力度
19.推进招院引所。对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百强企业及院士、高层次人才团队等在浦设立引入关键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新型研发机构的提交“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对新建、整体迁入的科研院所、国内外高校院所在浦设立的分所(院、校)、研究院,提交“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浦江设立常驻型实体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设立首年每家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后续按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50万元奖励,合格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批的国家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批的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撮合科技成果入场交易获得省奖励的技术转移组织,按省奖励金额1∶1给予配套,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在浦设立研究院的高校、科创平台充分运用技术优势和资源优势,招引科技型产业入驻浦江。以资鼓励,以实际产业投资额(审计确定)为准予以奖补,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按1%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15万元;投资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0.75%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25万元;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0.5%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与浦江县招商引资政策不重复享受。
鼓励水晶、绗缝、挂锁、5G信息、光电光伏、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做大做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浦江设立的“3+3”产业分所(院、校)、研究院自成立起10年内,对地方综合贡献部分按所缴纳实际金额给予全额补助。
七、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
20.鼓励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企业引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高新技术成果或产学研科技合作落地项目、“揭榜挂帅”科技合作项目,实际支付额在10万元以上,经网上技术市场登记,按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省竞价(拍卖)形式实现技术成果交易的,按实际支付额的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1.鼓励企业申报科技奖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获得省科技大奖的,奖励300万元;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获得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按全额奖励,以第二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减半奖励。
八、加大对科技人才的激励
22.鼓励海外引智引才。对引进海外工程师的单位,经认定,给予支付年薪总额的50%、每年最高30万元的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建立金华市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建站补助;经推荐入选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再奖励10万元。
23.激励科技人员创新。改革科技人员评价体系,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科技人员评价标准。充分尊重科技人才创造性,对获得“科技浙商”“科技婺商”称号的企业家,每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提名奖的减半奖励。入选“百博入企”,根据“百博入企”考核办法,考核优秀给予10万元奖励,考核合格给予5万元奖励。每两年开展科技创新先进企业和个人评选工作,以县政府名义予以表彰。探索依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完成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给予70%以上的权属奖励。取消科技人员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在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获得的收益不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应制定给予科技人员更大自主权的相关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在研究方向选择、经费使用等方面有更多自主权,为科技人员从事创新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九、推进农业科技进步
24.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县财政每年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300万元。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浦江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新品种示范推广基地,经认定,每家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列入县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标准为10万元。对新备案建设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星创天地”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补助。获评省级优秀“星创天地”的,按省奖补金额1:1给予配套奖励。加强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对周边地区农户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首次确定为省、市、县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含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的,每家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资金在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列支。
25.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进一步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每年安排科技特派员资金用于科技特派员、团队科技特派员的科技项目补助及相关工作经费等支出。具体补助标准按省、市、县特派员补助要求办理。
十、促进社会、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26.设立社会、卫生事业科研专项经费。用于社会、卫生事业,每年150万元。具体参照《浦江县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营造良好创新生态
27.加强科技信贷支持,拓宽企业研发投入资金来源,合作银行按限定利率向科技型企业发放的科技信贷,给予银行上年末一年期贷款LPR利率80%的补助,单家银行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全县奖励总额最高500万元。
28.鼓励知识产权运用。企业获得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给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贷款LPR利率8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种权项质押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非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仅补助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的贷款部分。企业购买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险,按年度保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知识产权联盟经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奖励20万元。企业承担省级、市级重点产业知识产权预警分析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29.鼓励知识产权保护。对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企业,按照司法判赔金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补助,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0.注册地在浦江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每新认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00元/家奖励;每新认定通过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励1000元/家。
十二、附则
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因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当年度政策扶持资格。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3年1月1日起发生的科创行为,按照本意见执行。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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