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龙里县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合法合规生产,并且每年在本县县域经济发展效益不小于30万元(租赁厂房项目不受此限制),同时按照与龙里县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履约的工业企业(开发县内自然资源如矿产资源的制造业除外)。
第二条 项目引进扶持
新引进拿地建设项目在协议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并实现开票销售的,固定资产(土地购置费、厂房建设费、新购设备费及配套设施购置费等费用)投资达3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按不高于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的6%、7%、9%、10%给予扶持。重点扶持产业(详见附则〔一〕)扶持可上浮1%。涉及使用外资1000万元以上或外贸进出口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引进扶持可上浮1%。扶持比例最高不超过11%,单个企业亩均扶持力度不超过25万元/亩。重点扶持项目扶持资金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采取建设过程期扶持的方式,投产前扶持金额不超过总扶持金额的50%,且不超过申请扶持时间节点基础设施实际投资总额。若企业申请获得项目引进扶持资金,但在投产次年起第一年度在本县县域经济发展效益达不到30万元,则企业须全额退回所得的项目引进扶持资金。
第三条 企业落户奖励
(一)优强企业落地奖励。国家级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首次落户在龙里县,并在龙里县控股投资、建设生产、缴纳税收的,经认定给予200万元奖励。国家级“小巨人”企业、央企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首次落户在龙里县,并在龙里县控股投资、建设生产、缴纳税收的,经认定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500强企业落地奖励。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在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首次落户在龙里县,并在龙里县控股投资、建设生产、缴纳税收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奖励。
(三)首次新入评企业奖励。对龙里县企业首次入评“中国500强”的民营企业;首次入评“中国民营500强”的民营企业,龙里县积极协助企业争取上级资金,同时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经济效益奖励
(一)经济发展效益奖励
1.新引进企业自签订招商引资协议起第1年至第5年,当年对本县县域经济发展效益达3万元/亩(含)—4万元/亩的企业,按照其当年对本县县域经济发展效益的20%予以奖励;当年对本县县域经济发展效益达4万元/亩(含)—5万元/亩的企业,按照其当年对本县县域经济发展效益的50%予以奖励;当年对本县县域经济发展效益达5万元/亩(含)—6万元/亩的企业,按照其当年对本县县域经济发展效益的70%予以奖励;当年对本县县域经济发展效益达6万元/亩(含)以上的企业,按照其当年对本县县域经济发展效益的90%予以奖励。对享受本条政策期满5年的企业,自第6年起,可申请经济效益增量奖励,为期5年。企业对本县县域经济发展效益较以前最高年度增长的增量部分,按50%予以奖励。重点扶持产业扶持比例可上浮10%。
2.新引进企业自签订招商引资协议起,应税货物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的企业,按照其当年对本县县域经济发展效益的20%予以奖励;应税货物销售额首次突破5亿元的企业,按照其当年对本县县域经济发展效益的50%予以奖励;应税货物销售额首次突破10亿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其当年对本县县域经济发展效益的70%予以奖励。重点扶持产业扶持可上浮10%。涉及外贸进出口2000万元以上的,扶持可上浮5%。奖励资金不高于500万元。
以上两条经济发展效益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技术升级扩能奖励
已落户投产进行技术改造企业(含租赁厂房生产企业),年内新增新设备(需提供发票经相关部门认定)总投入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投入使用后分别按照新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4%、5%、6%予以扶持。重点扶持产业扶持可上浮5%,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未达规模企业,待次年度达规模,成为列统企业后予以兑现。
(三)科技创新奖励
1.对落户龙里企业在我县生产经营期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龙里县积极协助企业争取上级资金,同时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往年落户或新引进企业新评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新评定的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新评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龙里县积极协助企业争取上级资金,同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培育人才奖励
(一)新引进企业自签订招商引资协议起第1年至第5年,当年对本县县域经济发展效益达5万元/亩、6万元/亩、7万元/亩的企业,分别给予3个、5个、7个名额的个人经济贡献地区实得部分为参照数的100%奖励。重点扶持产业奖励名额可上调1人。
(二)当年经济发展效益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对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个人各奖励100万元,同一人有且享受一次奖励。
(三)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服务绿卡”等按照龙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龙里县支持千亿级重点工业园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龙委人领发〔2023〕2号)执行。
(四)对龙里县招商引资有较大贡献的人员聘用为“招商顾问”并颁发“聘用证书”,持“聘用证书”人员享受持“服务绿卡”人员同等待遇。
第六条 厂房租赁扶持
(一)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租用县属国有企业自持工业标准化厂房的,给予弹性合作的支持,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给予一定优惠。
(二)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租用县属国有企业自持工业标准化厂房,且生产设备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自产生经济效益之年起3年内给予租金(含装修)补助支持,企业完成其当年对本县县域经济发展效益每平方米30元(含)—40元的,按租金的50%给予支持;完成其当年对本县县域经济发展效益每平方米40元(含)—60元的,按租金的70%给予支持;完成其当年对本县县域经济发展效益每平方米60元(含)以上的,按租金的90%给予支持。重点扶持产业扶持可上浮10%。龙里县对产业园厂房租金补助支持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12元。以上的租金补助支持采取“先缴后补”的原则,重点扶持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采取直接减免方式补助租金。
(三)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租用非县属国有企业自建并依法验收通过的厂房,且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两年内按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报要求完成入规入统,自入规入统之年起2年内给予租金(含装修)补助支持,企业完成其当年对本县县域经济发展效益每平方米30元(含)—60元的,按当年对本县县域经济发展效益的40%给予支持;完成其当年对本县县域经济发展效益每平方米60元(含)以上的,按当年对本县县域经济发展效益的50%给予支持。重点扶持产业扶持可上浮10%。
第七条 以商招商奖励
已落户县内企业帮助我县新引进产业链上下游项目及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企业前期不收取费用进行自主招商,项目签约且一年内正式开工,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建成投产的,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2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5亿元,给予30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10亿元,给予50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上市奖励
对于注册地在我县并成功在境内主板上市的企业;在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龙里县积极协助企业争取上级资金,同时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企业融资扶持
企业自在龙里县工商登记落户之日起两年内可享受我县担保公司“低门槛,低费率”的优惠政策,担保费率每年按1%执行,超出部分担保费率由县级财政对企业给予补贴。
第十条 重点产业扶持
(一)健康医药
1.县内医药企业成功新收购县外药号或新研发药品在我县生产销售,自产生经济效益之年起3年内,当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以该产品生产销售对本县县域经济发展效益50%给予奖励;当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的,以该产品生产销售对本县县域经济发展效益60%给予奖励;当年销售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以该产品生产销售对本县县域经济发展效益70%给予奖励。
2.县内医药企业接受县外药品企业委托加工,若当年同一药品订单额且产值均达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若该产品在龙里销售,则再以该产品当年销售对本县县域经济发展效益30%给予县内医药企业(下同)奖励;若当年订单额且产值均达5000万元(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若该产品在龙里销售,则再以该产品当年销售对本县县域经济发展效益40%给予奖励;若当年订单额且产值均达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若该产品在龙里销售,则再以该产品当年销售对本县县域经济发展效益60%给予奖励。同一药品代加工仅享受一次奖励。
(二)生态特色食品
企业利用省内农特产品研发新产品并在县内投入生产,给予品牌宣传推广和市场培植专项引导资金扶持,自生产销售之日起2年内,新产品销售累计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扶持额度为每个新产品一次性补助50万元;新产品销售累计收入达到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扶持额度为每个新产品一次性补助80万元;新产品销售累计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扶持额度为每个新产品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三)智能制造
鼓励智能化改造投入。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针对企业自动化、数字化改造需求,采用数字化技术、系统集成技术、智能制造装备,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 购置设备补贴。对当年度单个项目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按照设备投资额进行综合奖补,其中健康医药、生态特色食品、装备制造产业奖励10%,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其他产业奖励6%,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2. 租赁设备补贴。鼓励中小微企业采用直接租赁形式加快装备升级,根据单个企业当年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指合同融资额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当年列入补贴的融资额不超过2000万元(超过2000万元的按2000万元计算),年补贴金额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5%(且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补贴时间不超过2年,补贴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同时符合本条与技术升级扩能奖励政策条款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附则
(一)重点扶持产业为医药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即“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C门类27、34—40大类,并根据国家调整变更实时变动。
(二)开展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前向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签订技术改造协议,根据本措施第四条第二款兑现。
(三)本措施所述“新引进企业”为本措施自发布之日后新招引的招商引资企业。
(四)同一项目相同事项符合本措施,同时符合上级及县级其他扶持奖励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原则上企业年度所享受的本措施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实际产生的效益,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享受本措施的企业,须严格履行与龙里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与义务。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龙里县人民政府将依规追回企业已享受的所有扶持奖励。
(六)以虚假资料骗取财政扶持奖励、补助资金等情况的企业,龙里县人民政府将依法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的相关奖励资金,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年限为3年,若有关法律政策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实施后新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原则上按照本措施执行,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项目或优强企业,可进行“一事一议”。本措施由龙里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八)本措施发布之日起,已印发的《龙里县亿元项目培育扶持办法(修订)》(龙府办函〔2022〕141号)《龙里县工业企业以商招商激励暂行办法》(龙府办函〔2020〕200号)《龙里县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龙办发〔2019〕2号)《龙里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暂行办法(试行)》(龙办发〔2016〕33号)《龙里县标准厂房租赁管理试行办法》(龙府办发〔2013〕2号)自动废止,不再执行。我县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与本措施相冲突的,按本措施执行。
附件
龙里县促进先进制造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申报流程
第一条 申请初审
企业申请兑现以上扶持奖励,需在满足条件的当年或次年向龙里县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龙里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投促局)作为受理部门负责在每年3月、9月底前统一收集初审所需资料,集中申报。
第二条 措施申报所需材料
企业申请兑现本政策,须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报告;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与龙里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复印件;
4. 达到扶持奖励政策条件的相关佐证资料;
5. 所提交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6. 企业在协议期内不迁离龙里县、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承诺书;
7. 申报事项的其他佐证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8. 当母公司与龙里县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后,用项目公司的效益等相关数据来兑现扶持奖励时,需提供关于母公司与项目公司关系证明,由龙里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审查,作为申报兑现政策的佐证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条 审核流程
龙里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投促局)根据申请材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请示,报龙里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流程参照《龙里县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兑现机制(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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