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四五”规划提出的“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双倍增’计划”和市政府重点工作督导动员部署会议精神,持续不断做大做强我县科技型企业群体,推动我县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和质量双提升。结合我县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突破菏泽鲁西崛起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鲁政字〔2023〕18号)和《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21〕48号)等文件精神,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
第三条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奖补工作的组织实施及资金拨付。
第二章 奖励适用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奖励资金适用对象。在郓城县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备案批复的企业(不含期满3年重新认定备案的企业),通过认定备案企业名单以科技部、省科技厅公布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
第五条奖励方式和标准。奖励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备案的(不含期满3年重新认定备案的企业),除省科技厅奖补外,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章 奖补的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六条奖补申报。县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申报通知后,企业自主申报。
第七条奖补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郓城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奖补审核程序及要求
(一)县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奖补企业审核汇总。
(二)县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奖补名单,经审定后,奖补名单由县科技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资金下达。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科技主管部门行文下达,拨付资金。
第四章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奖补资金的使用。奖补资金由企业全部用于研发活动。
第十一条奖补资金的监督。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纳入科研失信管理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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