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招引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南征北战、东西互搏”部署要求,按照《关于大力推进产业强市建设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若干政策意见》(澄委发〔2021〕36号)文件精神,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及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企业,是指从江阴市区域外整体迁移至江阴高新区,完成工商、税务等手续且通过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备案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迁入高企”);或者是指在高新区内新注册或从江阴市区域外迁至高新区且完成工商、税务等手续的新落户居民企业(以下简称“新落户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荐机构,是指对“新迁入高企”或“新落户企业”高企认定有直接引荐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章 引进企业奖励办法
第四条 对新迁入高企,在享受江阴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迁入当年、参加重新认定当年、重新认定通过当年三次拨付,拨付比例为50%、25%、25%。
第五条 对新落户企业,落户当年成功认定为高企的,在享受江阴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35万元奖励;第二年成功认定为高企的,在享受江阴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30万元奖励;第三年认定为高企的,在享受江阴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25万元奖励。
第六条 为引进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并给予相应房租减免;符合入驻加速器、产业园条件的,优先提供生产场地;符合我区重大项目招商条件的,可再享受相关政策。
第四章 引荐机构奖励办法
第七条 对引进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落户至高新区并提前向高新区科技局备案的,给予引荐机构奖励。奖励标准:在享受江阴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迁入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2年的,给予引荐机构15万元/家奖励;迁入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1年的,给予引荐机构10万元/家奖励。奖励资金分迁入当年、参加重新认定当年两次拨付,拨付比例为50%、50%。
第八条 新落户企业落户前由引荐机构向高新区科技局备案,落户后在规定时间内成功认定为高企,给予引荐机构奖励。奖励标准:新落户企业落户当年就成功认定为高企,给予引荐机构15万元/家奖励;第二年成功认定为高企,给予引荐机构10万元/家奖励;第三年成功认定为高企,给予引荐机构5万元/家奖励。
第九条 有合同约定招引培育指标的机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对超出指标部分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引进的企业需在我区注册经营满3年。若不足3年,则引进企业及引荐机构后续奖励取消。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21年1月1日起试行,由江阴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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