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5日
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
哈政规〔2021〕10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做好“三篇大文章”,落实省委省政府“百千万工程”工作部署,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推动制造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对入统且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其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对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的,按国家拨付资金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老字号”“新字号”“原字号”企业项目可适当降低申报门槛。
第二条 支持企业加快成长。实施规模以上企业培育行动计划,对新增入统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每户给予50万元奖励,并鼓励各区县(市)同步配套奖励。对年产值较同期增加30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且在此基础上产值每增加2000万元(含),再增加奖励10万元,单户企业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培育发展优质企业。对新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产品获得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开展市级单项冠军企业及产品成长培育计划,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鼓励企业申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专精特新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加快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对新获得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引导和鼓励制造业企业积极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促进质量、品牌双提升,对遴选为全国质量标杆工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三条 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壮大绿色农产品深加工、航空航天、机器人和智能制造、清洁能源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领域产业集群。发挥集群促进机构作用,对参与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的机构给予一定参赛费用补助,并给予最高不超过国家拨付资金额度10%的配套补助。
第四条 发挥领航企业中坚作用。引导产业链领航企业带动关联产业有序转移布局我市,对领航企业引进配套企业的,按新引进配套企业投产年度实际配套额的5%给予领航企业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鼓励领航企业通过延伸产业链条拉动全市关联产业快速发展,对年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且配套采购额增长10%(含)以上的领航企业,按年度新增配套额的3%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领航企业所获配套奖励的30%,可用于对企业高管和重点贡献个人等的奖励。
鼓励领航企业对供应链企业以商业票据方式结算,扩大“商票通”业务规模。鼓励领航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支持领航企业向若干小微企业分包采购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3%价格扣除,并用扣除后价格参加评审。
第五条 支持企业参与“双循环”。鼓励制造业企业同步开拓国际市场和出口产品转内销,支持开展直播带货、网上销售,与商贸流通企业开展订单直采。鼓励在景区、车站、机场、公交等公共场所开展优质工业品实体应用、展示、体验。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对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制造业境内外展会企业,按其实际缴纳展位费给予全额补贴。发挥行业协会助力市场开拓作用,支持我市工信领域行业协会牵头举办行业峰会、论坛、会展、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对经主办方申请,纳入市政府年度支持计划的,按活动实际支出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第六条 强化企业创新体系建设。发挥试点示范企业带动作用,对新认定为国家、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万元。建设一批制造业创新(含工业设计)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类创新(含工业设计、技术、工程)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300—500万元;对新认定为市级制造业企业创新(含工业设计)载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支持组建中外联合技术创新中心,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给予一定金额补助,对引进外籍专家的中外联合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定经费补贴。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含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及其能力提升项目,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加大创新产品推广力度,编制创新产品目录,制定政府首购订购实施办法。加大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申报多个首台(套)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实施制造业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计划,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研发后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支持企业购买高校院所和其他企业科技成果,对签订技术转让(开发)合同的制造业企业,按其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充分发挥高校院所、产业园区和服务机构作用,支持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参与制造业科技成果转化,对达成技术交易的转移转化机构,按一定条件给予补助。对高校院所、制造业企业中从事制造业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的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给予一定研发经费支持。
第八条 支持工业互联网引领数字化转型。加快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改造升级企业内网,完善工业互联网标识体系,实施“5G+工业互联网”工程。支持建设区域特色工业互联网平台、延伸智能制造综合服务平台,对企业和服务商的平台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发放服务补贴券,鼓励企业购买云服务。以星级评定方式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并给予相应比例补贴。支持企业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数字化升级项目,按其实际支付服务费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支持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对按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分析与解决方案实施数字化改造的项目,给予单户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遴选认定为国家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和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智能制造引领制造业升级。支持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装备智能感知、控制、学习、决策等智能化水平。通过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引导企业向智能化方向升级改造,以生产线、车间、工厂分类支持方式,按不超过入统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申报试点示范,对新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企业绿色循环发展。加强示范引导,对首次列入国家和省绿色制造名单企业、国家和省工业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以及获得国家和省高能耗行业能效“领跑者”“能效之星”“黑龙江省节水标杆”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200万元。支持企业绿色循环发展,对新列入国家示范试点或推广目录的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类项目、技术,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或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实施的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类项目,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发展绿色金融,对工业节能等项目给予绿色信贷支持。
第十一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建立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和代偿风险补偿机制,加快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探索建立企业征信评分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利用企业纳税、征信等数据记录,为企业提供“税务贷”“信易贷”等融资产品服务。对符合条件并利用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担保费率不高于1%。对年营业收入增加200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5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其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实际支付利息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贴息补助,其中,通过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按实际担保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对向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生产设备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5%)的30%连续3年给予设备租赁费用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加强工业用地保障。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对园区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估,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先行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五通一平”,实现“承诺即开工”。对标准化厂房、科技孵化器、专业化产业园区(功能区)用地,可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对引进战略投资者建设产业园区和标准厂房且投入运营的,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鼓励对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企业投资改(扩)建的工业项目执行“标准地”出让政策。支持制造业企业办园区的标准厂房、科研教育用地参照工业园区实行土地、厂房分割。
实行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制定出台租赁用地管理办法,对采取租赁方式供地的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超过20年。支持综合利用工业用地,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工业用地、自有老旧厂房设施,活化利用工业遗存。
第十三条 强化高技能人才支撑。深入推进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改革,突出“高精尖缺”重点,将高技能领军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范围,给予先模人物评比、落户、配偶就业等待遇保障。支持制造业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培训载体。根据制造业企业培训项目需求,“一对一”免费提供用工培训,精准扶持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制造业企业订单、定向培养各类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强化赛事驱动,支持举办制造业各类技能竞赛活动,拓宽技能人才选育渠道。
第十四条 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做好要素保障服务,提升企业获得水电气便利程度。降低企业用热负担,对工业厂房实行计量收费。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促进经营性企业纳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范围。规范能源收费,依法查处转供违规加价等行为。
第十五条 提高企业物流保障水平。加快智慧物流建设,鼓励物流就地集中结算,产生综合规模效益,对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且总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对国家及有关部门、省确定的国家物流枢纽、冷链物流设施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用地指标方面给予重点保障。加大政府专项债券对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十六条 完善企业服务体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设“e冰城”移动服务终端,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建立智慧政策服务平台,提供精准政策服务;建设阳光资金管理平台,对部分政策条款兑现实行免申即享。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开展“企业家日”活动,表彰奖励优秀企业家。畅通企业诉求通道,建立完善企业家沙龙、企业家座谈会等常态化诉求机制,面对面听取企业诉求和建议,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定期组织企业家参加国内外培训,助其开拓视野,增强合作和市场意识。
第十七条 对我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改造升级项目、高端产业项目及市委、市政府调研确定的产业赋能提质项目,经市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对符合本政策措施支持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国家和省要求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省市两级流贷贴息、设备租赁融资补贴、绿色制造类示范和称号的奖补。
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做好政策解读和推进落实等工作。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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