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企业做大做强扶持政策(2021 年修订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做大做强,特制定本政策。
一、专项扶持政策
(一)支持壮大发展
1 .升规入统。对新入规的工业企业,奖励企业 20 万元。新成为限额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 奖励 3 万元、企业奖励 5 万元;新成为限额以上的零售企业(含 个体工商户)、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规模标准为 500 万元),个体工商户奖励 3 万元、企业奖励 5 万元;新成为限额以上的批发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规模标准为 1000 万元),个体工商户奖励 3 万元、企业奖励 10 万元;新成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规模标准为 2000 万元),奖励 20 万元。
2 .销售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新突破 1 亿元、 5 亿元、 10 亿元、 20 亿元、 50 亿元、 100 亿元的,分别奖励企业 5 万元、 10 万元、 20 万元、 30 万元、 50 万元、 100 万元。
3 .率先发展。对总部在彭山区首次入围中国企业 500 强、 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的企业,分别奖励 100 万元、 50 万元。对获得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的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认定的企业,分别奖励 3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对新获得省级“高成长型”“专精特新”“小巨人”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 奖励 5 万元。
4 .突出贡献。每年在四上企业(规上工业企业、资质以上 建筑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中评选纳税十强,对排位前 2 位、 3 — 5 位和 6 — 10 位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企业彭山区域领导班子 30 万元、 20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每年评选十佳企业,给予每个企业彭山区域领导班子 10 万元奖 励。每年评选成长十佳企业,给予每个企业彭山区域领导班子 5 万元奖励。其中,十佳企业、成长十佳企业的名额分配为:工业 4 户,农业 1 户,服务业 2 户,房地产业 2 户,建筑业 1 户。
5 .提能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企业家外出专题培训 1 期。
(二)支持创新发展
6 .技术改造。对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 3% 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7 .研发投入。企业当年研发投入费用、产值正增长,按税务部门认定的年度研发费用的 3% 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8 .研发平台。对新创建产学研联盟、联合实验室的企业,奖励 10 万元;对新创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专家服务基地等机构的企业,奖励 20 万元;对新创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奖励 50 万元。
9.试点示范。对新获创新型试点、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小微企业示范基地等称号的企业,按国家级 50 万元、省级 20 万元、市级 10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奖励 10 万元。
10 .成果专利。对开展技术研发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投入生产应用的企业,每项发明专利奖励 5 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 30 万元、 20 万元;新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 奖励 20 万元、 10 万元、 5 万元。
(三)支持融合发展
11 .智能化生产。新购置智能数控设备或升级换代机器设备对生产关键环节实施智能化改造,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生产装备智能化的项目,且投资在 200 万元以上,竣工验收后,按固定资产投入的 3% 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的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 10 万元。
12 .两化融合。对企业建设工业云及工业大数据创新应用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10% 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 10 万元;通过两化融合贯标验收后,再分别奖励 20 万元、 10 万元。
(四)支持高品质发展
13 .对标认证。对首次通过 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 ISO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ISO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 )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每项标准体系奖励 3 万元。对主导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每个标准分别奖励 10 万元、 20 万元、 30 万元;对参与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每个标准分别奖励 5 万元、 10 万元、 20 万元。对首次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奖励 50 万元。
14 .质量品牌。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天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40 万元、 30 万元、 20 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奖励 20 万元。
(五)支持开放发展
15 .协作配套。区内企业全年( 1-12 月)采购无关联关系的区内企业工业产品(商砼除外)金额累计突破 100 万元,且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按采购额的 1% 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16.宣传推广。企业自主在中央电视台宣传推广的,按广告投入费的 10%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在省级卫视宣传推广的,按照广告投入费的 5%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参加境外、国家、省级展销会的,按展位费的 100%补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每个企业不超过 3 个展位),组织单位已支付展位费的,不再给予补助。
(六)支持可持续发展
17 .安全生产。新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级、二级、三级达标认定的,分别奖励企业 5 万元、 3 万元、 2 万元。
18 .绿色生产。对企业实施节能、环保、安全等改造,且固定资产投资在 2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固定资产投入的 3% 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9 .集约用地。企业修建多层标准化厂房,新建 2 层或单层 9 米以上的厂房的,通过验收后,按新建厂房面积 35 元 / 平方米的标准奖励。
(七)支持上市发展
20 .上市挂牌。鼓励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和挂牌,分板块、分阶段给予奖励。严格执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企业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眉府办发 〔 2016 〕 7 号)有关规定,兑现市、区两级相关奖励扶持政策。
( 1 )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上市(包 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企业或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经券商指导规范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在其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函后,给予 100 万元奖励;企业首发上市后,其募集资金要求投入本区;
( 2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 , 给予 30 万元奖励;成功挂牌,给予 50 万元奖励;企业挂牌后,其募集资金原则上要求投入本区;
( 3 )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军民融合板、“一带一路”板、科技金融板和双创企业成功挂牌的,给予企业鼓励资金 10 万元;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成功挂牌的,给予企业鼓励资金 2 万元;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由展示板成功转板其他四个板挂牌的,给予企业鼓励资金金额为相应板块鼓励资金差额部分;企业挂牌后,其募集资金投入本区且税收结算留在本区的,按实际投入金额的 2‰ 给予鼓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 4 )本区上市和挂牌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不包括向大股东定向增发)实现再融资的,其募集资金投入本区且税收结算留在本区的,按实际投入本区金额的 2‰ 进行鼓励,最高不超 过 200 万元;
( 5 )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区的,给予 150 万元奖励。
21 .专项激励。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和挂牌成功后,除享受省市相关奖励政策外,区政府分别按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奖励企业 300 万元、 200 万元和 100 万元。
二、支持保障
(一)每年预算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本政策各项奖励和补助。
(二)成立区企业做大做强扶持政策审核工作组。由分管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四川彭山经开区管委会、区监察委员会、区发展改革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彭山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 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和数字经济局、区国资金融局、区三产中心、区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区税务局等为成员单 位,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负责日常事务。
(三)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扶持政策,确保落实到位,对落实不力的进行督查和通报。
三、审批流程
每年年底,由园区和镇(街道)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园区内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园区管委会,非园区企业申报材料报送所在镇(街道),园区、镇(街道)就奖励申报条件进行核实后,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形成初步意见报工作组办公室。工作组办公室汇总后提请工作组及时召开工作会会审。会审通过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审定通过的项目按程序执行。
四、其他
(一)本政策适用于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企业和项目,服务机构和单位,奖励政策原则上只支持规上或限额以上企业。
(二)已享受省、市同类政策的不重复计算。
(三)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扶持,实行“一事一议”。
(四)对当年发生重大的安全、环保、稳定、欠薪、征信等事件的企业,取消奖补资格。
(五)本政策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政策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每年一季度考核兑现上年度奖补。
(七)本政策实施后,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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