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数字经济“一号工程”2.0版的战略部署,加快我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数字产业发展
1.支持数字经济招大引强。经镇街道上报申请、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我市数字制造业重点发展行业(包括集成电路、智能电子设备、智能光电、电子新材料行业,下同)的招商引资项目,当年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给予设备投资额15%的补助;设备投资1亿元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20%的补助;以上分段计算,合计最高补助1亿元;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30%,最高1000万元。对新引进的数字制造业重点发展行业的优质龙头企业,按企业的增值税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
2.支持数字经济项目融资。经镇街道上报申请、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我市数字制造业重点发展行业的招商引资项目,当年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00万元且不高于设备投资额的贷款金额的LPR利率贴息补助,补助3年。
3. 支持数字产业发展。经主管部门认定,投资项目属于我市数字制造业重点发展行业的,在备案核准的实施期内,当年技术创新投入(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购买专利和软件、关键技术装备等)和设备投资合计超过500万元的,给予技术创新投入8%和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当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的,当年补助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800万元。
4.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经省软件行业协会新认定的企业软件产品,给予每项软件产品1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并经认定软件企业,三年内给予其租金按实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软件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和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5万元、4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支持重点行业企业上规模。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制造、智能电子设备和智能光电制造企业,2021年起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40万、100万、200万、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021年起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100万、200万、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电子新材料、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整机企业以及高端封测企业,2021年起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10万、25万、50万元、2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加强研发。经镇街道上报申请、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我市数字制造业重点发展行业的招商引资企业,对企业按照向税务部门申报并计入当年度加计扣除额的研发费用,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3%以上的,正式投产起两年内给予其实际研发费用的20%每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
7.支持重点企业快速投产。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开展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产品首轮流片,按照该产品掩膜版制作费用的60%或首轮流片费用的30%,给予最高250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最高500万元。
8.鼓励培育骨干企业。对被认定为年度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中的电子信息制造业重点企业、电子信息出口重点企业、电子信息成长性特色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9.鼓励建设产业创新服务平台。对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大院名所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数字制造业重点发展行业的研发、检测等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设备、测试验证设备等实际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照实际投资额(包括软硬件等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1000万元。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二、支持产业数字化
10.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支持企业运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提升改造,对建设内容包含智能硬件(不包含计算机、服务器、生产设备及不具备联网功能的各类装备)及1个以上对应软件系统,具备行业示范效应且项目投资大于300万元的集成性项目,经验收通过后给予项目投资(软件、智能硬件、信息服务投资)35%、最高300万元奖励;对项目投资在80到300万元的集成性项目,经验收通过后给予项目投资(软件、智能硬件、信息服务投资)30%、最高90万元奖励;对项目投资30万元以上的建设内容包含ERP或SCM或PLM等单个软件且具备一定行业示范效应的纯软件应用项目(无智能硬件投入)和项目投资在30到80万元的集成性项目,经验收通过后,在小额项目专项奖励资金中竞争性分配,且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万元。
11.支持企业“深度上云”。对从资源上云逐步向管理上云、业务上云、数据上云升级的“深度上云”企业给予项目投资的50%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支持企业提升智造能力。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当年平湖市级及以上项目计划,且当年设备投资超过300万元的,给予设备投资额8%补助,其中平湖市级项目封顶额250万元、嘉兴市级项目封顶额300万元、省级项目计划封顶额350万元。凡购置重点扶持企业生产的设备,且购置金额占比超过50%的项目,补助比例可以提高至10%,封顶额不变。我市企业与设备租赁公司签订300万元以上智能化技术改造租赁项目,列入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企业当年实际支出设备租金20%、最高50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累计补助不得超过设备总额的8%,且补助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13.鼓励数字化改造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省、嘉兴市信息化或“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14.支持“未来工厂”创建。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未来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智能化车间、数字化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鼓励智能产品研发。对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研发生产智能化产品的,经认定和验收后,按其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支出(含软件)和设备投资的8%、最高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1. 本意见中“我市数字制造业重点发展行业”指集成电路、智能电子设备、智能光电、电子新材料行业,具体参照《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中所涉及该四大行业的行业代码。
2.数字产业、智能化技术改造、产业数字化等3类项目实行立项管理制度,原则上单个企业同一类项目当年限申报一个项目立项。
3.本政策第2、3、10、11、12条,实行总额控制、竞争性分配。
4.本政策涉及定额补助的,不与地方财政贡献挂钩;第7、9条不与地方财政贡献挂钩。申报主体是镇街道(包括工业园区开发公司)、协会、个人和其他具有事业/国有/行政机关下属单位等性质的单位,不与地方贡献挂钩。
5.凡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优惠政策期内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6.绩效评价为A、B、C类及保护期内的企业可享受本政策。
7.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申报单位列入《企业(个人)处罚情况汇总表》中的企业(个人),如违法行为存在情节轻微、非主观恶意等情况的,经市工发资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予以否决。
8.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各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除列举外,同一项目进档升级,属定额补助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已享受省级及以上项目资金补助,但上级要求配套补助的,可适用本政策意见。
9.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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