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科技支撑引领体系建设,赋能江陵全域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获得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申报并通过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到我县,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经营正常,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省级百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通过评价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企业,给予2000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经信商务局、江陵开发区,各乡镇、管理区)
(二)支持科创“新物种”企业培育。对通过认定省级“驼鹿”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通过认定省级“独角兽”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通过认定省级“潜在独角兽”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认定省级“瞪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经信商务局、江陵开发区,各乡镇、管理区)
二、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三)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一次性给予建设主体1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省级同类高能级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建设主体50万元奖励。对在年度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国家级、省级高能级创新平台,按国家、省级奖补资金20%予以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商务局、江陵开发区,各乡镇、管理区)
(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或备案省级产业创新联合体、综合性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性研究所(公司),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或备案省级、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按层级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对在年度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新型研发机构,按省级奖补资金20%予以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江陵开发区,各乡镇、管理区)
(五)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对新认定或备案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按层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或备案省级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或备案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国家级、省级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按层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江陵开发区、县城发集团,各乡镇、管理区)
三、鼓励企业自主研发
(六)支持企业承担科技项目。编制全县产业关键技术研发项目清单,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经费,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年度到位资金20%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商务局、县财政局、江陵开发区,各乡镇、管理区)
(七)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激励,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按省级奖励资金20%予以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江陵开发区,各乡镇、管理区)
四、打造创新产业集群
(八)支持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围绕新能源新材料等主导优势产业,集聚资金、人才等创新资源,加强创新能力、服务体系、发展环境等建设,全面提升规模效益,推动创建省级、国家级创新型产业集群。以江陵开发区为主体,编制完善新能源新材料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规划,建立较为完备的企业创新体系和成果转化体系,形成特色产业领军企业带动、大中小企业协同、产业链上下游互动的产业链条,推动新能源新材料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江陵开发区、县经信商务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支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对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并在江陵转化,且实际交易额不低于10万元的企业,根据技术交易合同及交易发票,按实际支付交易费10%予以后补助,单个项目或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登记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企业、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企业、达到1亿元(含)以上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经信商务局、江陵开发区,各乡镇、管理区)
(十)支持科技成果参加评奖。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按国家奖励资金予以等额配套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按照省级奖励资金予以等额配套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和湖北省青年科技创新奖的个人,按照省级奖励资金50%予以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江陵开发区,各乡镇、管理区)
六、强化科技人才支撑
(十一)支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培养。对入选省A类(升类项目)、B类(升类项目)、C类(科技创新战略团队和自主创业团队+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江陵开发区,各乡镇、管理区)
(十二)支持基层科技人才培养。每年分别按照不超过10%、30%比例,考核确定年度优秀、良好县级科技特派员,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1000元标准分别给予补助。对考核优秀的县级科技特派员,积极推荐其担任市级、省级科技特派员,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管理区)
七、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十三)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提升。积极引进研发测试、技术交易、创业孵化等空白领域专业化科技服务机构,引导科技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支持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科技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比赛,对参加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奖的企业,分别按照国家级、省级奖励资金50%予以配套奖励。每年定期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监测评估,发布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年度排行榜。(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江陵开发区,各乡镇、管理区)
同一个项目当年获得不同级别多个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执行,不重复奖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加强奖励资金管理。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申报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奖励资金,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享受县级科技奖励资金。有上级文件、公告、证书等依据的,实行免申即享。本文件自2024年10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2024年政策兑现按本文件执行。此前印发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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