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科技创新驱动产业创新,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科技创新活力,着力加快提升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科技支撑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主要目标
到2027年,全县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全省创新指数综合评价明显进位。保持县财政科技支出年均增长15%以上,县本级每年新增财力的15%以上用于科技投入。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3.8%。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增速高于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80%以上。年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40家、省市企业研发机构10家以上。累计培育省科技小巨人企业5家、省科技领军企业2家。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20件,累计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超2000件。开发区建成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二、政策内容
(一)激励企业技术创新。
1.鼓励加大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政策。年安排最高2500万元用于企业研发后补助,以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研发投入金额为补助依据,对研发强度达到当年全县规上工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以上且研发费用增量排序前30位的企业,按新增研发费用的最高15%给予补助,上年未加计扣除企业减半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鼓励科技进步。对荣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荣获省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荣获以上奖项第一、第二、第三完成单位(个人)分别给予100%、50%、25%比例的奖励。
3.鼓励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优化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牵引、绩效为导向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择优推荐机制,聚焦“5+2”产业和新兴产业,常态化开展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和需求征集,对牵头承担国家、省、市级重大科技项目的,按省市相关要求给予支持。与高校院所合作开展产学研技术开发且技术交易额不低于10万元的,给予实际支付额30%的补助,单家企业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突出创新主体培育。
4.强化科技企业梯度培育。坚持“量质并举,以质为上”,实施新一轮“科技初创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科技领军企业”全生命周期梯度培育,突出“规上企业高新化、高新企业规上化”培育方向,持续发力培育创新主体。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实行提档补差。实施新雏鹰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培育未来产业和高精尖产业领域的硬科技初创企业,对首次认定为新雏鹰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5.鼓励创新主体研发能力建设。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实行提档补差。对首次认定为省、市、县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经绩效评价给予年最高100万元的奖励,累计不超过3年。对首次认定为省技术创新中心的,按省级相关要求予以配套。
6.推动科技JMRH。对首次取得JMRH相关证书和资质的企业(单位),给予10-20万元的奖励(具体政策内容咨询县委JMRH办)。
(三)加大创新平台建设。
7.支持创新孵化平台建设。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备案(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8.支持创新载体发展。鼓励链主企业组建“头部优势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技术支撑,上下游企业协同”的创新联合体,首次通过省、市级备案的,分别给予牵头单位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经首次认定为县飞地研发中心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经绩效评价给予年最高20万元的奖励,累计不超过3年。支持建设中试基地、概念验证中心等科创平台(办法另行制定)。
(四)优化创新生态营造。
9.深化科技与金融融合。重组扩容科技风险池基金,对通过科技风险池基金贷款的,按单家企业年最高600万元贷款限额,给予实际贷款最高1%担保费和上年度12月份一年期 LPR结算产生利息额50%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激发创新主体做强。每年在规上工业企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评选科技创新十强企业。
(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11.鼓励发明专利创造。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知识产权大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对当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0件的代理机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12.鼓励知识产权运用。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贯彻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并获得能力评价证书的,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鼓励行业协会或企业组织开展专利导航项目,给予10万元的补助。
13.支持知识产权金融。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按年度贷款LPR利率的50%予以贴息,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当年度办理知识产权质押总额前三名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投保的,给予实际支付保险费用50%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14.推进质量品牌战略。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品字标”认证或授权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或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注册集体商标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入选省、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规范运行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品牌指导服务站、一站式质量基础服务平台,每年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创新奖、优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5.鼓励标准创新。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品字标”品牌标准)、地方标准、县域公共品牌类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牵头完成国家、省、市级标准化项目的,分别给予15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高级、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标准领跑者企业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浙江标准”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三、附则
1.本政策计算时间从2024年1月1日开始。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动科技创新。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享受省、市、县政策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实行提档补差。“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
2.本政策自2024年9月16日起施行。《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强产兴县的若干意见》(桐政发〔2022〕20号)文件同时废止。
3.本政策第1至10条由县科技局负责执行,第11至15条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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