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 推动宜宾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来宜视察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同时发力,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科技创新体集群、培育新质生产力,着力打造科技创新高地和经济发展新引擎,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培育为规上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营收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从市外引进专利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专利引进费用的50%,给予最高5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和投资促进局<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审计局)
(二)支持科技企业梯度发展。优化创新中小企业、(瞪羚)独角兽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的梯度培育体系,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1万元、30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省级瞪羚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独角兽企业的给予50万元补助,对备案为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的给予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和投资促进局<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审计局)
(三)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对首次“企升规”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20万元后补助支持。支持企业将研发业务分离,组建具有独立法人的科技服务业,对分离设立并成功升规入统科技服务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和投资促进局<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审计局)
二、支持创新能力提升
(四)支持组建创新联合体和研发分中心。支持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龙头等企业在宜宾高新区设立研发分中心(研究院),按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建创新联合体,按照新增科研设备投入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和投资促进局<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审计局)
(五)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鼓励实施专利海外布局,在海外申请专利获得授权的,给予每件最高3万元资助,同一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资助3个国家(地区)。促进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对开展专利分析预警导航等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补贴,对开展知识产权维权且通过司法途径胜诉(调解、仲裁、诉讼中获益)的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和投资促进局<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审计局)
三、支持建设成果转化中试平台
(六)支持中试平台建设运营。聚焦晶硅光伏、智能制造、新材料等产业领域,支持链主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面向社会开放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熟化平台等,对设备购置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2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认定备案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1:1、1:0.5配套补助。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商业化运营”建设运营模式,对纳入支持的中试平台按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运行补助,连续3年累计给予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和投资促进局<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审计局)
(七)支持举办成果转化活动。科技服务机构举办或承办以成果转化为主题的赛事、论坛、项目路演、对接交流等活动,对取得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实际投入的50%给予每场活动最高10万元资助,每家累计不超过50万元/年。(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和投资促进局<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审计局)
四、支持建设高能级创新平台
(八)鼓励建设战略科技创新平台。积极争取围绕主导产业领域布局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1亿元支持。支持高标准建设省级实验室,对纳入全省天府实验室体系的,连续三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支持其开展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立项后按照设备购置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0万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和投资促进局<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审计局)
(九)支持建设产业技术创新平台。鼓励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国家支持金额给予1:1配套支持。鼓励建设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检验检测平台等国家级平台,给予新获批平台最高200万元奖励。支持建设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新获批平台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和投资促进局<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审计局)
(十)支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围绕主导产业创新需求,建设以顶尖创新团队为核心、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的新型研发机构,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国产替代技术、科技成果二次开发等技术攻关,对新引进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综合支持,对首次获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和投资促进局<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审计局)
五、支持建设高质量孵化载体
(十一)支持建设专业化孵化载体。对新建孵化载体被认定为省级孵化载体的按总投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和投资促进局<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审计局)
(十二)鼓励孵化载体提升运营质量。鼓励孵化载体参与市级综合考核评价,对年度考核评价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25万元补助;对年度考核评价优秀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补助。支持孵化载体引育优质企业,每新增一家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孵化载体10万元、5万元、3万元、0.3万元补贴,单个科技孵化器全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和投资促进局<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审计局)
六、支持产业核心技术攻关
(十三)支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产品申请列入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对首次进入目录并实现销售的,按产品单价(货值)的15%,分别给予研制单位、应用企业最高500万元奖励。对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可依法依规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和投资促进局<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审计局)
(十四)鼓励承担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对国省级重大专项、“揭榜挂帅”和科技计划立项项目承担单位,同一项目按国省实际到位经费15%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后补助。对获得国省级科技奖励的项目,按国省级奖励经费1:1比例给予后补助。(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和投资促进局<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审计局)
(十五)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设立每年500万元额度的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池,每年遴选一批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市场前景好的创新研发项目给予立项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根据高新区产业发展需要、以“揭榜挂帅”方式发布重大技术攻关需求,按单个揭榜项目协议资金总额的40%、最高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前补助支持。(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和投资促进局<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审计局)
七、支持提升技术转移服务能力
(十六)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补助支持。推动技术转移机构提质增效,对国家级、省级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补助。对年度服务企事业单位10家以上、完成技术合同交易额超过2000万元的中介机构,按产生的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的,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户的补助。(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和投资促进局<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审计局)
(十七)壮大技术转移人才队伍。鼓励技术转移机构等以市场化方式聘用技术经纪(经理)人,对首次取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并受聘园区技术转移机构的,分别按高级职称每人1万元、中级职称每人0.5万元、初级职称每人0.2万元标准补助聘用单位,其中给受聘个人的部分不得低于50%。支持技术经纪(经理)人全程参与成果转化,鼓励技术经纪(经理)人对成果转化项目投资入股。(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和投资促进局<科技创新局>、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审计局)
八、支持加大科技金融支撑力度
(十八)支持企业股权融资。设立总规模1亿元的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投向具有市场前景的实验室成果、中试研发、颠覆性技术等项目,保障优秀科技初创企业“应投尽投”。对首次获得100万元及以上股权融资的企业,按实际获得股权融资额的10%、最高100万元后补助。建立天使投资基金风险容忍机制,允许基金出现最高不超过40%的亏损,对单个项目造成的投资亏损不作考核评价,对因企业技术路线选择出现问题而导致的投资损失的,免除基金管理机构相关的投资损失责任。(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审计局、发展改革和投资促进局<科技创新局>)
(十九)支持企业债权融资。强化“天府科创贷”等信用类金融产品应用,对获得“天府科创贷”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省级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补助。鼓励银行联合高新区推广高新区“科创贷”,重点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建立“宜宾高新区科创贷”风险补偿资金池,按不低于风险补偿资金10倍的比例匹配贷款授信,对银行发放“科创贷”产生的贷款损失,经审定后给予最高50%风险补偿。(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审计局、发展改革和投资促进局<科技创新局>)
九、支持高端产业技术人才集聚
(二十)引育壮大人才队伍。支持高新区新型研发机构、重点企业、科研院所面向重点产业领域吸引集聚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全区科技领军人才按照认定等次分类评价,按程序申请生活补助、人才绿卡等人才支持政策(此条政策参照《宜宾高新区“招才引智”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执行,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党群工作部)
(二十一)鼓励高层次人才创业。(此条政策参照《宜宾高新区“招才引智”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执行,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党群工作部)
十、支持国资国企开展科技创新
(二十二)鼓励国企参与创新。对国有企业承担实施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引进科技领军人才、投资中试平台、建立境内外研发中心等符合在当期确认的研发费用,按规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建立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薪酬制度,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施股权激励、分红激励、虚拟股权、项目跟投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激励。(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审计局)
(二十三)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在科技创新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科技成果转化单位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审计局)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由高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和投资促进局(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本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为高新区财政资金,区级相关政策(含招商引资协议约定“一事一议”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与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冲突、不覆盖。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中、省、市重大政策变动,上述政策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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