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科技创新奖励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推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粤府令第296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湛府〔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 县科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县科学技术创新奖励资助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类别、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奖励资助类别具体分为六类:
(一)获得科学技术奖;
(二)获得国家、省、湛江市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三)专利转让资助奖励;
(四)企业研发经费投入;
(五)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六)获得国家、省、湛江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认定;
第五条 各项奖励资助具备的条件、奖金种类及金额:
(一)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
(二)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省、湛江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或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三)当年通过遂溪县科工贸和信息化局推荐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购买首次在遂溪县转让的发明专利的,一次性给予补助1万元;购买首次在遂溪县转让的实用新型专利的,限于5件每件给予补助1000元。(该补助为一次性补助,企业只能享受1次补助机会)
(四)当年投入科技研发经费100万元(含100万元)至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0.8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五)当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补助3万元。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但评审未获通过的,一次性给予补助1万元(评审未通过奖励企业只能享受1次补助机会)。
(六)被认定为国家、省、湛江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3万元。
(七)被认定为国家、省、湛江市级科技企业众创空间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对同一年度获得同类称号的奖项,本级财政只按获得最高级别奖项给予奖励资助,不叠加奖励。
第六条 鼓励支持科技企业上市融资。
(一)在新三板、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
(二)在国内主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第三章 奖励资助程序及发放
第七条 奖励资助程序:
申请:申请人将国家、省、湛江市级政府部门颁发的证书、批文、营业执照等有效申请材料按要求提交给县科工贸和信息化局。
审核:县科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对申请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核,确定奖励资助的类别;县财政局负责对申请企业的奖励类别及奖励标准进行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经审查核实后,根据奖励类别及奖励标准,拟定拟奖励对象名单。
公示:县科工贸和信息化局将拟奖励对象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及社会监督,公示期7日。公示期间如收到书面异议,由县科工贸和信息化局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奖励对象重新核查并作相应处理。
发放:公示期满,县科工贸和信息化局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及奖励内容报县政府审定后,核拨奖励经费。
第四章 罚则
第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项的,由县科工贸和信息化局报县政府批准撤销、追缴相关奖励资助,相关责任企业或个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工贸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以上奖励项目申报主体必须为在遂溪县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信用良好。
第十一条 奖励资助以实际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准,次年第二季度申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相符部分,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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