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落实湖北省打造全国性科技创新高地战略部署,就加快建设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结合猇亭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讲话及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市第七次党代会部署,把科技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打通从科技强到企业强、产业强、经济强的通道,形成以创新为引领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为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引领区提供创新动力。
力争到2026年,把湖北三峡实验室建成绿色化工领域的战略科技力量,争创国家实验室;加快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GDP比重达到4.8%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45%以上,形成宜荆荆都市圈具有影响力、辐射力、带动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二、完善创新布局,构建高水平创新体系
(一)聚力建设国家级创新平台。面向国家战略需求,服务区域战略发展,立足产业创新基础,支持湖北三峡实验室打造国内领先、国际有影响力的绿色化工创新中心。对三峡实验室在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供应、人才引进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在3年建设期内每年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给予其创新团队5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给予其创新团队200万元奖励。力争到2026年国家级创新平台达到6家。
(二)加快布局企业研发体系。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强化企业主导地位,提升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对新认定的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省产业创新联合体、省专业型研究所(公司)、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给予其创新团队30万元奖励。力争到2026年省级以上创新平台达到40家,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研发机构、发明专利全覆盖。
三、推进产业裂变,发展创新型产业
(三)发展精细化工及新材料产业。发挥创新平台引领作用,强化电子化学品及有机硅新材料优势领跑地位,打造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突破发展电子级蚀刻液、清洗液、研磨液、电子特气和电子级封装材料,深度融入半导体芯片产业链,建设世界一流的电子化学品专区。加快提升有机硅单体产能,向下游细分领域拳头产品延伸,形成光伏胶、气凝胶、硅油、微胶囊等功能性产品矩阵,建成全国最大的有机硅新材料生产基地,打造“中国有机硅新材料之都”。
(四)发展汽车及高端装备产业。主动融入全省万亿级汽车产业集群,加快发展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带动汽车零部件企业聚集发展,产业链供应链就近配套、安全升级,建设全省重要的汽车生产基地。依托输变电设备、化工装备、环保设备市场及技术优势,加快建设特种电缆研发生产基地,打造全国重要的高端电缆生产基地。规划建设三峡化工装备产业园,引导化工装备制造产业聚集发展。
(五)发展合成生物产业。立足现有基础,强化创新驱动,坚持本土培育与招商引资并重,支持龙头企业与国际、国内知名企业强强联合,大力发展生物发酵制品、酶制剂、功能性化学制品、生物基材料、合成生物制品,促进专业化分工和创新资源汇聚,打通从生物改造、发酵纯化到产品改性的全产业链,规划建设全国第二个合成生物产业园区。
(六)发展新能源及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新赛道,抢抓新能源产业风口,充分发挥高纯晶硅、复合钛电池、锌铁液流新型储能电池等关键核心技术的牵引作用,带动新能源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全力支持超薄电子玻璃、高端电子元器件、5G通讯基材、新型传感器等细分产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品迭代升级,扩大市场份额,成为新的产业增长极。
四、坚持应用导向,加速创新成果转化
(七)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开展技术攻关,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参与国家级、省级科技项目攻关的单位,按国家或省级年度拨付资金的10%给予配套支持,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牵头完成并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对其研发团队或个人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作为参与单位完成并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对其研发团队或个人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八)加强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加快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购买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加大对高价值知识产权的培育力度,提高专利质量,对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年度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给予其研发团队或个人每件奖励1万元,每个单位年度累计不超过5万元。力争到2026年有效发明专利量达到50件/万人。
(九)鼓励参与各类标准制定。实行企业标准领跑者行动,支持企业将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对其标准起草团队或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聚焦梯次培育,做强创新主体能级
(十)打造科技领军企业标杆。加快培育一批高成长性企业,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的企业,对其经营管理团队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奖励。引导企业聚焦主业,培育一批专注细分产品市场、技术工艺领先的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对其经营管理团队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力争到2026年省级以上单项冠军企业(产品)达到15家。
(十一)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倍增。建立专精特新企业梯级培育库,推动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发展,构建竞争优势,融入重点产业生态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其经营管理团队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力争到2026年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30家。
(十二)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成长工程。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执行2025年前对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政策。力争到2026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80家。
六、强化科技赋能,加快企业数智化转型
(十三)推进科技支撑“智改数转”。大力推进“机器换人”、“生产换线”数字化改造,对购置工业机器人、工业数控设备(含配套软件)的企业,按购置费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企业积极参与申报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5G+工业互联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融合创新及智能制造等试点示范项目,大力建设数字工厂、智能工厂、智慧园区,对工信部新认定为试点示范的企业,按其获得省级奖励资金总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优化要素配置,营造优良创新生态
(十四)引进汇聚创新人才。设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对区内企业及科研机构新引进的博士、全日制硕士,10年内按照其年度实缴个人所得税,分别给予市区两级留存部分、区级留存部分同等额度人才奖励。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专职“科技总监”,专门负责本单位科技创新工作,享受企业副总经理待遇,对“科技总监”10年内按照其年度实缴个人所得税市区两级留存部分,给予同等额度人才奖励。拥有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对其首席科学家或首席专家10年内按照年度实缴个人所得税市区两级留存部分,给予同等额度人才奖励,研发团队核心成员(3人以内)10年内按照年度实缴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给予同等额度人才奖励。以上人员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统筹解决区内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子女在区内就学就医的问题。完善“才汇金猇·智创未来”平台机制,持续开展“金点子”创新大赛、职业技能大赛等创新活动。
(十五)加快孵化载体建设。围绕主导产业,整合产业链创新链资源,采取委托运营、联建共建等方式,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从项目孵化、企业孵化到产业孵化的全链条、一体化、集成式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对其经营团队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孵化器内每新增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孵化器10万元。力争到2026年新增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各1家。
(十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产学研科研力量,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攻克产业共性关键核心技术。深化科技项目管理机制改革,探索“企业张榜,全球揭榜”新模式。探索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制度,搭建区内企业产品应用交流平台,支持新产品应用和试用。建立完善科技安全工作机制和风险预警与评估工作体系。
(十七)强化创新要素支撑。将科技创新项目优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年度项目库,用地计划指标予以重点保障。搭建科技创新金融服务平台,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贷、再担园区贷、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投放力度,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平台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引导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企业申报省级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企业,推动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成立由区委书记、区长担任“双组长”的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发展战略、重大事项等整体统筹和部署。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建立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优先保障重点创新项目资金需求。建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建设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工作落实情况督查督办、考核评估、跟踪评价,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原《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猇亭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宜猇府发〔2021〕5号)、《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猇亭区新一轮工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宜猇府发〔2021〕2号)不再执行。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中共宜昌市猇亭区委办公室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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