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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长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十二条意见》的实施细则

湖州市长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十二条意见》的实施细则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十二条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更好贯彻落实《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十二条意见》(长政发〔2021〕67号)文件精神,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做好科技创新政策资金兑现等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相关要求

1.申报享受科技创新政策的单位,按评价对象的不同范围填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办法(试行)》,根据评价结果,给予不同层次的政策享受。

2.每一个奖励事项只能适用于本政策对应的一个奖励条款,如适用两个以上条款的,按就高原则适用其中一条。

3.根据《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实施工业企业差别化政策补充意见》(长政发〔2018〕75号),实施差别化政策享受。

4.对当年发生环保违法重大事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被涉税部门立案查处并处罚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具体名单由各相关部门提供。

5.企业及个人在申报政策中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对虚报、假报、骗取政策资金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所有科技创新政策享受资格,对已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并记入诚信档案,违法违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政策资金采用线上申报的方式,企业登录长兴县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1日—31日;申报方式、时间另有规定的,以具体规定为准。

二、情况说明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长兴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长政发〔2020〕2号)中科技创新政策在本细则中未涉及的,不再执行,涉及其他相关文件与本政策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2018年8月20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长兴县关于进一步加快孵化器建设和众创空间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99号)、2017年10月19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科技银行发展促进科技型企业壮大的政策意见》(长政办发〔2017〕11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办法(试行)

2.科技型企业认定奖励

3.县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奖励

4.长兴县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奖励

5.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奖励

6.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7.县级科技攻关项目补助

8.县级种子种苗工程建设(农业科技攻关)项目补助

9.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补助

10.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补助

11.企业创新平台奖励

12.“双创”孵化载体培育奖励

13.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14.优秀新产品奖励

15.科学技术奖奖励

16.校企共建科研平台补助

17.科技银行贷款贴息补助

18.创新券补助

19.科技服务业研发设备投入奖励


科技型企业认定奖励

一、政策条款:加速科技型企业“倍增提质”

加强初期培育、发展扶持,建立县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瞪羚”企业(高成长省科技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创新型领军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加速推进规上高新化、高新规上化,加快“科技独角兽”企业培育,对达到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二、奖励对象和具体细则

1.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奖励。

2.对被认定为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进入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百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年度被认定为市“瞪羚”企业的,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对三年培育期满认定的市工业“双高”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5.对认定的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给予1万元奖励。

三、办理程序

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根据上级文件联合审核确定。

四、联系电话

县科技局高新科:0572-602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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