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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永康市唐先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唐先镇关于完善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奖励意见

金华市永康市唐先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唐先镇关于完善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奖励意见

各工作片、办公室、镇属各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金华经济工作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加快“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步伐,有效应对当前复杂严峻的宏观形势,推动全镇经济高质量发展,参考永委发〔2021〕4号文件政策,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如下奖励意见:

一、适用范围

在唐先镇辖区生产、经营、纳税,且评定期间仍在唐先镇持续经营的企业。

二、评定时间

各项奖励每年度评比一次,具体评定时间以通知为准。

三、奖励内容

(一)纳税优秀企业奖励

(1)在唐先镇实际纳税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家奖励金额20万元。

(2)在唐先镇实际纳税金额15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每家奖励金额15万元。

(3)在唐先镇实际纳税金额1000万元—1500万元的企业,每家奖励金额10万元。

(4)在唐先镇实际纳税金额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每家奖励金额5万元。

(5)在唐先镇实际纳税金额2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每家奖励金额2万元。

(6)在唐先镇实际纳税金额100万元—200万元的企业,每家奖励金额1万元。

纳税百强评比中纳入集团公司一起评比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上缴唐先镇的金额参照以上标准进行对应奖励。

(二)小升规企业奖励

为支持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根据市里明确给予小升规奖励的企业名单,在其连续两年列入规模以上统计管理后,每家企业奖励1万元。

(三)企业扩大出口奖励

对外贸生产企业年出口实现同比增长且出口额达到5000万(含)到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

对外贸生产企业年出口实现同比增长且出口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

(四)企业科技创新奖励

(1)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仅奖1项)、制造行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

(2)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奖励30万元。

(3)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3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1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和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

(五)提升品牌竞争力奖励

(1)对主导制修订“浙江制造”标准并首次取得“品字标”认证证书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非主导制修订“浙江制造”标准并首次取得“品字标”认证证书的企业,奖励1万元。

(2)对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1万元。

(3)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AAA公示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六)“开门红”奖励

规上工业一季度销售产值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0%以上、20%以上、30%以上的,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规上工业一季度销售产值达到1000万及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0%以上、30%以上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

(七)招大引强奖励

对招大引强落地唐先的亿元以上项目和强链补链项目等实行一事一议,投资额达到招商引资协议中的数额要求以后,奖励50万元。

(八)其他事项奖励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实际情况核查确认,并报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可进行配套奖励:

(1)对唐先镇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配套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参照永委发〔2021〕4号文件中列明的其他奖项,国家级配套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省级配套奖励不超过3万元。

(3) 小微园建设地块对照投资合同提前一年投产的企业,每地块予以奖励2万元,提前半年投产的予以奖励1万元。

(4)其他符合国家、省、市扶持政策的特殊贡献企业,根据相关规定考虑适当奖励,但不能重复享受同一类奖励科目内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视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具体实施和解释工作由唐先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

永康市唐先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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