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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乐昌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乐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8条

韶关市乐昌市高新技术企业迁移奖励政策:乐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8条

乐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8条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及入园企业,重点支持先进装备制造、先进材料、现代轻工(含电子信息)等优势产业。

第二条 降低企业建设运营成本

2.实行项目扶持补助。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施工建设并投产的项目,固定资产(含厂房、配套设施和机器设备投资,不含购地价款)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制造业项目投资强度在216万元/亩以上,其他行业投资强度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根据亩平均纳税贡献,补助标准分别为:

(1)先进装备制造、先进材料、现代轻工(含电子信息)等企业投产后连续三年,年亩均纳税贡献(不含随税代征的非税收入,下同)15 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扶持补助,具体扶持金额为上一年度企业实缴税收超出15 万元/亩的地方留成部分。

(2)其他产业项目投产后连续三年,年亩均纳税贡献(不含随税代征的非税收入,下同)20 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扶持补助,具体扶持金额为上一年度企业实缴税收超出20万元/亩的地方留成部分。

上述扶持补助资金标准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实际购地面积*17万元。

3.厂房建设补助。对土地摘牌后12 个月内建成投产且厂房面积(不含各类配套性、辅助性设施)达到2 万㎡(含)以上的企业,给予 20 元/㎡的厂房补助。

4.装修补助。对新型显示材料等电子信息制造业需装修洁净车间的,万级洁净车间装修补助500 元/㎡;千级洁净车间装修补助 800 元/㎡、百级洁净车间装修补助1200 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 1000 万元。

5.新购设备补助。对新型显示材料等电子信息制造业,新购入自动化生产设备 1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购置价格10%标准给予补助(以购置设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依据),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6.企业搬迁费用补助。对韶关市以外的搬迁入园企业,按设备的实际运输费用总额的 50%给予补助,由企业提供搬迁、运输发票等佐证材料经审核后一次性拨付,搬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7.厂房租赁补助。对租赁标准化厂房(指生产车间、仓储用房)的工业制造企业,前三年年平均纳税为225 元/㎡的,给予5 元/㎡的厂房租赁补助,补助时限不超过三年,补助面积按企业租赁实际面积核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0 万元。

8.厂房购买补助。在我市产业园区购买标准厂房2000㎡以上的企业,投产并申报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后(生产面积达到70%以上),按实际购买面积补助300 元/㎡。已享受租金补助的企业,如后续购买厂房,厂房购买补助需扣除已享受的租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9.物流补助。自制造业企业入驻我市产业园区起两年内,年均对本级财政实际贡献在 200 万元以上的,参照企业当年纳税销售额的 1%,给予物流补助,补助期限为两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0.重大经济贡献支持。制造业企业投产后三年内,租用标准厂房的企业年税收达到 450 元/㎡、750 元/㎡、1500元/㎡及以上的,供地企业年税收达到 30 万元/亩、50 万元/亩、100万元/亩及以上的,分别参照所缴税收对本级财政实际贡献金额的40%、50%、70%给予奖励。

第三条 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

11.外商投资奖励。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经认定,按5万元人民币/100万美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2.外贸发展奖励。对于生产型外贸企业积极组团参加国内外重点展会展销活动的,按照人员费用(即:往返交通费和标准范围内的住宿费)的 5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次补助不超过两人、每年补助不超过 5 万元;投资新办进出口型的生产型企业,当年每进出口 1 万美元(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下同)给予物流补助人民币 200 元,第二年起,以企业上一年度进出口额为基数,对超基数增量部分按照每进出口1 美元给予物流补助人民币0.03 元,同一个企业每年奖补金额不超过50 万元。

第四条 支持引进重大制造业项目

13.重大制造业项目“一事一议”。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重大制造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1)固定资产投资额 5 亿元及以上项目;

(2)“三类 500 强企业”、行业领军企业、上市公司、央企等直接投资的制造业项目;

(3)技术含量较高、发展潜力大的科技成长型企业或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4)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

(5)产业集群及产业链整体转移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

(6)相关产业龙头企业的投资项目。

(7)乐昌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纳入“一事一议”的项目。

14.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对全资公司、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 3 家以上(我市以外公司 2 家以上),且年度纳税3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 5 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1)项目落户奖励。新引进总部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二年内在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1 亿元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以统计入库数据为准)的 0.5%给予落户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以统计入库数据为准)的1%给予落户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10 亿元及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以统计入库数据为准)的 1.5%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

(2)新增经济贡献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度起,连续三年参照核算年度本级税收留成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五条 支持产业升级发展

15.做大做强奖励。对工业企业首次年纳税销售收入达到50亿元、30 亿元、10 亿元的、5 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00万元、5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对首次进入世界50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首次进入中国500 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16.上市奖励。在乐昌注册成立的企业,在新三板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在科创板、主板及海外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享受本条奖励的企业,5年内不得迁出我市。

17.平台奖励。平台类公司(或项目)落户我市且运营后达到双方约定年度产值(或税收),运营后的前五年内,形成的年度本级财政贡献金额的 50%给予平台类公司(或项目)奖励。

18.科研投入奖励。申报、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或在有效期内异地转移来乐昌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报送有关部门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进行核定,超过(含)2000 万元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 万元的奖补,不超过 2000 万元的一次性给予最高2.5 万元的奖补。支持企业组建研发机构,对依托我市企业组建并获得科技部门认定的各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财政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予以 10 万元、5 万元、2.5 万元奖补。对依托我市企业建设并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企业类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财政分别给予最高 30 万元、15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研发投入2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奖补 5 万元;1000 万元(含)以上2000 万元以下的企业奖补2万元;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企业奖补1万元,2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奖补0.5 万元。

19.贷款贴息。对固定资产(包含基建、设备等)投资5亿元以上的新招引制造业项目,且成功纳统入库,在项目建设期间需融资贷款的,按照企业贷款期限同期LPR 利率的2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总额不超过500 万元。

第六条 支持人才引进

20.个税补助。招商引资企业对乐昌本级财政年度贡献达到500 万元以上(涉及土地的收入除外),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总监等相当层次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6人),每年按照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缴纳的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进行奖补,每人每年不超过20 万元。

21.“丹霞英才”人才津贴。根据《韶关新时代“百团千才万匠”人才工程实施意见》,对新引进到我市招商引资企业工作的人员,经认定为“丹霞英才”的,最高给予100 万元/人的人才津贴。

22.“韶州工匠”人才补助。根据《韶关新时代“百团千才万匠”人才工程实施意见》,对新引进到我市招商引资企业工作的人员,成功申报为“韶州工匠”的,最高给予15 万元/人的人才补助。

23.解决子女学位。在我市产业园投资兴办企业(该政策执行后新招引的投产上规企业)的企业法人、高管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转入我市就学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我市优质中、小学校就读;其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务工人员,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转入我市就学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中、小学校就读。

第七条 引荐人奖励

24.引荐韶关市域外的投资者来乐昌市投资新的产业项目,与我市项目落户地招商部门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项目签约、开工、建设、投产达效,在项目前期洽谈和后期签约、落地建设过程中全程跟踪参与,且获得投资方和落户地共同认可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参照《韶关市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措施(试行)》[韶府规〔2023〕7 号]进行奖励。(韶关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市属国有企业等机构及其在职公职人员、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上述财政供养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列入中介人奖励范围)

第八条 附 则

25.申报享受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企业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须落户在乐昌市管理范围内,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企业不得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劳资纠纷事件。

26.已享受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未经书面同意不得迁离注册地、不得改变在本地的纳税义务、不得减少注册资本。若被引进企业违反约定,市人民政府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各项补助资金。

27.本政策中所涉优惠政策条款,如国家、省、市已出台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可按就高原则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具体享受的政策和相关奖励、补助拨付方式,以双方签订的项目引进合同为准,且须经乐昌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来核定。

28.本政策试行三年,自印发之日起3 年内在乐昌市签约落地且满足相关条件的企业均可享受。本政策由乐昌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乐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以前有关招商政策与本政策相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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