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木头镇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推动我镇制造业做实做优做强,实现量的稳步增长和质的显著提升,力争到2026年底全镇营收超10亿元制造业企业不少于10家,先进制造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不低于45%,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不低于15%,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比重稳定在1.8%左右,根据《关于坚持以制造业当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府〔2023〕1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科技型企业的培育
1.加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经我镇审核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受理的企业给予3万元申报资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再给予1万元认定奖励。
2.引导企业重点领域投入。获得我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的企业,参照市财政拨付金额按1:0.2比例给予不超过20万元配套奖励。获得国家、省科技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根据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按1:0.2比例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3.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并通过东莞市科技局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被评定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示范工作的,分别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入选国家、省人才团队项目,根据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按1:0.2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4.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樟木头镇创办企业并实现成果转化的,按照其首年度营业收入的2%给予奖补,每家企业本项奖补总额不高于为50万元。对与高校等开展“产学研”合作,且实现合作成果产业化并达到一定经济效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二、强化领军型企业的培育
5.鼓励制造业扩产增收。对符合省、市产业政策且申报了投资统计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省或市认定投资额的8‰给予投资主体补助,每个项目的补助不高于20万元。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15%(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保持正增长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增速达到20%(含2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6.支持骨干企业做强做大。对获得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不限行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高于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单项冠军”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小巨人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百强、瞪羚创新型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7.支持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通过兼并重组,合并或控制已设立的、持续经营的企业,实现规模和效益同步增长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三、推动产业基础的提升
8.支持产业链共建。对认定为省、市重点产业链“链主”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引进其上下游企业在我镇成立公司并列入规上工业企业的企业,每引进1家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整体新迁入的上市企业、国家“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9.支持数字化转型。鼓励企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方法优化提升企业运营管理水平,经市认定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经市认定的智能工厂,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经市认定的智能车间,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0.推动企业绿色转型。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被认定为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对利用自身条件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经供电公司认定装机量达1兆瓦以上(含),按装机容量10万元/兆瓦进行装机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用户侧新型储能多元化发展,对建有1兆瓦时以上且已并网投运的新型储能设施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对获得认定、通过核查、完成验收的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对取得应用于新型储能领域的电池产品出口认证证书,且获得海运运输证书,成功通过海外市场电池产品认证并实现销售的,给予5万元的资助。
四、本措施由樟木头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五、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6年12月31日。如镇政府已颁布的相关政策与本措施有冲突的,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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