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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阆中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阆中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政策措施

南充市阆中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阆中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政策措施

阆中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省、南充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纵深推进工业提振行动,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促进我市制造业持续、健康发展,在兑现国、省、南充市相关政策基础上,由市本级财政给予相关政策支持,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营造全民招商环境

第一条 重奖“首引人”。对为我市新引进制造业项目发挥重要作用的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或自然人(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职人员和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引进项目正式投产后,其固定资产投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的,按固定资产投入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条 重奖引荐企业。对制造业企业开展延链引荐招商,带动上下游产业链集群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从其引荐首家企业在阆注册时算起,三年内,其招引企业自然年度产值之和突破10亿元以上(含)的,一次性奖励引荐企业100万元,该自然年度产值之和每增长10亿元,追加奖励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第三条 支持企业技改扩能。对制造业企业当年度用于产业化和技改新增机器设备,新增设备总价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按投资额5%给予一次性补贴;新增设备总价超过300万元的,执行国、省、南充市相关补贴政策。

第四条 支持企业专业化发展。对首次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行业“小巨人”“专精特新”制造业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省级制造业“贡嘎培优”行动计划、行业“小巨人”“专精特新”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企业升规入统。对当年新纳入统计名录库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已纳入统计名录库的工业企业实施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给予3万元/年补贴。

第六条 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总部在阆中且在阆中的制造基地产值不少于该企业总产值50%的制造业企业,通过央视、省级卫视开展宣传营销的,按广告费支出的1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展示展销。对企业参加国、省、南充市统一组织的中博会、西博会、进博会、广交会等展会、展销活动,取得较好示范引领作用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

第八条 支持企业提质增效。对实现年产值超过1亿元的制造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年产值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2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企业产学研结合。制造业企业与各类科研院校开展产、学、研、用结合,引进或聘请科研院校专家、教授等高端人才指导企业发展,与驻阆高校联合建设相关专业,取得重大成果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专项支持。

第十条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在阆中新建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对首次获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新经济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绿色工厂和绿色产品、企业技术中心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对首次获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新经济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绿色工厂和绿色产品、工业质量标杆、企业技术中心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品牌培育。对制造业企业首次获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中华老字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四川省天府质量奖、省级“中华老字号”等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制造业企业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本措施自2024年1月7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由阆中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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