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抓创新促应用专项行动扶持措施
一、鼓励加大研发投入,注入创新“动力源”
(一)对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年度研发经费投入2%~5%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部分,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市级级财政再按市级承担部分的50%给予增加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高研发投入企业,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年度增量部分10%再给予绩效奖励。对高研发投入企业,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重大创新平台载体。(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局、工信商局,各乡镇)
(二)简化企业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流程,企业研发项目实施期已取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技术检测报告、查新报告,能够证明研发项目新颖性和创造性,原则上可不要求企业进行研发项目鉴定;对已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仅对发现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存在研发费用支出异常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面控制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标准内。(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科技局,财政局)
(三)对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的企业研发投入能力及强度做出硬性要求,对无研发投入的规模以上企业,县级财政资金原则上不予支持,完善国有企业技术创新业绩评价机制,将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局、工信商局)
(四)持续开展科技特派员服务百家企业行动,组织在安专业人员组成科技特派员队伍,常态化开展“点对点、面对面”服务,指导企业健全研发管理、完善研发投入记录。强化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制,对规上工业企业、重点建筑业、服务业企业、高校、医疗卫生单位等分行业开展研发费用归集及业务培训。(责任单位:县科技局、教育局、卫健局、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
二、鼓励高新企业培育,壮大创新“主力军”
(一)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力度,对新入库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省高”)和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出库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高”)的,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按不低于原有补助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对当年培育3家及以上企业获得国高认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首次申报并受理的省高或国高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高、国高企业,在落实省市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对直接认定的国高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高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局、工信商局)
(二)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双提升”,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发展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壮大为规模以上企业,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原有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奖励(再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税收贡献额),市,县两级按1:1比例分摊。力争到2025年,推动80家规模企业发展为高新技术企业。(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商局、发改局)
(三)加强创新型企业招引力度,瞄准电子信息、智能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引进项目龙头高科技企业。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在安溪完成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市、县两级按1:1比例分摊。(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商局、发改局,县工商联)
(四)加快孵化生成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建设,积极推动“孵化+创投”“创业导师+持股孵化”“创业培训+天使投资”“互联网+”等孵化服务模式创新,吸引更多新兴产业项目入安孵化,培育生成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申报多种平台称号和不同级次的科技创新平台认定,不重复补助。对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培育、引进外地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商局、发改局)
(五)丰富高新技术企业辅导服务方式,建立高企培育“云服务”机制,第一时间推送最新的政策、培训、通知信息,随时答疑解惑。组建高企辅导科技特派员服务团队,开展“点对点、一对一”精准辅导服务。开展线上线下高企培训活动,做到高新技术企业培训网络化、常态化、系列化和便利化,每年全县开展高企申报辅导培训5场以上,线上线下累计培训800人次以上。(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六)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帮助企业优化知识产权布局,鼓励企业购买高质量专利技术并予以转化,促进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对高企和高企培育库企业的科技成果,符合专利预审相关规定的,支持企业通过中国(泉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通道提交专利申请,加强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扶持引进国内外优质知识产权机构来安设立服务机构,服务高企培育。(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科技局)
(七)引导科技型企业通过福建省“金服云”平台办理“纾困贷”“快服贷”等产品;推动银行业机构积极参与“科技贷“创业担保贷”等政银合作业务,推动“助保贷”“科创贷”等政银(保)项目支持科技企业;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金融+科技”发展线上产品支持企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业机构先行先试科创金融试点,支持科创企业融资。深入推进银企对接,开展金融小分队“一线服务”专项行动,“一企一策”协调科技型企业融资问题。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年化不超过1%.(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各银行业机构)
(八)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通过1%投资奖励、合作设立子基金、共同投资、适度让利等措施与创投机构、社会资本共担产业培育风险。推动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科创直投基金,重点对科技型企业开展风险投资。推动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国有资本与优质投资机构、产业资本加快设立半导体、高端化工等“赋能型”产业基金,加速招引高科技项目落地投产。(责任单位:县金融办、财政局)
三、鼓励科研平台引建,打造创新“策源地”
(一)加强科学布局和引导,聚焦产业的关键领域和创新链缺少环节,共同谋划建设一批技术、人才优势突出和支撑引领作用明显、有效链接科技和产业的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采取“一院一策”的方式,传统产业方面,重点引建茶业、家居工艺业等产业领域创新平台;新兴产业方面,着力建设引进智能装备、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材料、生物技术、5G商用等创新平合。力争到2025年,实现“主导产业全覆盖、新兴产业有支撑”,数量比2020年增长1倍。(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
(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行业龙头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专业机构行业协会联合相关领域高校、科研院所组建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工业和信息化类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最高给予80万元奖励,市级财政给予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补助,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12.5%,最高500万元;对获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优秀给予50万元奖励,良好给子30万元奖励;县级财政对新获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配套补助。力争到2025年,全县认定市级新型研发机构3家以上,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2家以上,获批省级重点实验室3家以上。(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发改局、工信商局、教育局、财政局,福建农林大学安溪茶学院)
(三)着力推动科研平台与企业联合共建技术中心,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促进平台与企业建立紧密协作、共享共利的长效协同创新机制,有效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经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试点,对运行良好、效果明显、对产业和行业拉动作用大的产业联盟,由各级财政视情给予一定资金支持,产业联盟和联盟内企业联合开展的项目,优先向省和国家推荐,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在县本级科技计划中,侧重对联盟内的科研项目进行支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
四、鼓励科技人才引育,释放创新“引力波
(一)完善“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创新项目”精准引才模式,改进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进一步拓宽引才渠道,优化资助方式,有效提升引才效率。充分发挥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引才优势,多渠道、多方式引进科技人才团队,力争每年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1个以上,解决我县主要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技术需要。【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科技局、财政局,各乡镇]
(二)确认为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根据团队和项目评估情况,给予100~30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资助期为3年,资助经费分两期发放,确认入选后拨付50%,中期检查评估通过后再拨付50%。入选为预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待人才团队正式落地我县后组织现场考察,并根据综合评审情况,提出资助经费建议,办理相关手续。资助期从正式入选之日起计。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购买科研设备等,由用人单位专账管理,供入选的人才团队专款专用。【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科技局、财政局县直行业主管部门】
(三)确认为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其创业项目在立项、贴息贷款以及申请科技资金、产业基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对团队创业项目产业化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的,市级财政给子创(领)办企业所在县按50%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总额在200万元以内,贴息期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实际发生用于科研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货款,由县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贴息。(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金融办、科技局)
(四)确认为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按产业鼓励政策优先安排用地指标。落户到安的科技型企业,由我县帮助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3年内免租金的工作场所,或发放相应的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科技局)
五、促进科技成果应用,转出发展“新动能”
(一)加强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对接引进国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来安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民营企业共同参与中试、熟化乎台建设,引导与科技创新平台共同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前瞻性研发,促进研发成果应用与我县产业发展相契合。对获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力争到2025年,培育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1家以上。(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二)强化平台与企业供需对接,搭建科研院所与企业信息交流平台,发挥技术转移机构作用,开展精准对接服务,援合供需交流,推动科研院所设立技术转移转化机构、产业化公司,促进平台市场化运作,进一步顺畅科技成果转化渠道,加快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积极引导鼓励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积极提炼技术需求,进一步深化产学研合作。(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工信商局)
(三)加大科技成采转移转化奖补力度。深入推进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企业向本地高校、科研平台机构购买创新服务,促进科研成果高效落地转化,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可申请50万元科技创新券补助。加强政策引导,特别是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确保技术合同“应登尽登、能登尽登”。凡是县级财政资金采购的信息化项目,须要求卖方进行技术合同备案;凡是享受财政性补贴的信息技术企业,与服务对象签订的合同必须进行技术合同备案。对符合条件的输出技术或吸纳单位,市级财政给子每家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对促成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的服务机构,市级财政给予每年奖励最高50万元;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符合条件的可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责任单位:县数字办、科技局、财政局,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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