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苏政发〔2019〕41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量质并举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 市政府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库,初步规模为每年2000万元并保持逐年增长、据实列支,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以下简称入库培育企业)给予培育奖励。经开区、高新区及有条件的镇(街道)根据各自实际,安排专项培育资金。
第二条对入库培育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0万元的地方财政奖励,首次通过认定奖励15万元,重新复审认定奖励15万元,支持其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等领域创新活动。
第三条招引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市且正常经营的,经认定,给予企业一次性15万元搬迁补助;中介机构每引进1家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给予中介机构3万元奖励;各类创新孵化平台每成功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给予创新孵化平台5万元奖励。
第四条对处于培育期的入库企业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市财政在省财政给予奖励的基础上按1:1配套奖励(招商引资优惠期内的企业除外),用于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
第五条 对处于培育期的入库企业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175%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在入库培育期间,市财政再按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对国家顶尖人才或团队(A类)、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等领军人才或团队(B类)、从事研发或管理等专业工作的紧缺人才(C类),在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钟吾英才”计划打造苏北人才高地的意见(试行)》(新委发〔2018〕23号)予以优先奖励。
第七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校院所等合作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产业研究院,引进顶尖、领军人才或团队等,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钟吾英才”计划打造苏北人才高地的意见(试行)》(新委发〔2018〕23号)予以优先奖励。
第八条 发挥“种子投资基金”、“苏科贷”等科技金融扶持作用,为科技型中小型提供专业性金融服务,帮助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市科技部门建立科技企业“白名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白名单”内科技企业,要主动对接、加强服务,通过合理下放审批权、提供绿色审查审批通道等方式提高授信审批效率。对“白名单”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试点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
第九条 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开辟绿色通道,辅导备案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比不低于80%。对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财政给予30万元资助。对在“新三板”上市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拟在“科创板”等主板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按《新沂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新委发〔2018〕53号)文件中企业上市融资政策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的兑现,由市科技局牵头,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奖励条款的认定,每季度末汇总,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立即兑付。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被上级约谈挂牌督办、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兑现当年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和管理过程中以及在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程序合规、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充分调动科技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及企业家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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