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高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指导意见(试行)
为加快信阳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信阳高新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新引进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都在本区的投资项目。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必须达到省、市规定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要求。
二、支持政策
(一)工业生产
第二条 新引进的工业项目,鼓励通过租赁厂房及闲置资源等途径解决生产性场所。根据企业投产后财政贡献情况给予生产性用房房租补贴,补贴金额参考本区当期厂房租赁市场指导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1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以及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优惠参照《中共信阳市委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工业发展的意见》(信发﹝2017﹞18号)第13条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第二十二条,土地出让底价可按国家确定的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执行。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第3年至第5年按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经营和技术升级改造。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对企业申请获批用于项目建设的实际贷款,给予利息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贴息年限不超过三年,累计贴息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以上对工业项目当年的奖励、补贴等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财政贡献总额。
(二)总部经济、现代服务业
第七条 在本区新注册设立的从事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营销推广、财务结算等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地产类),自企业营业年度起,当年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前三年原则上按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三)科技创新
第八条 支持创新主体培育。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连续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支持研发平台提质。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1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5万元、0.5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15万元项目经费支持。
第十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一次性奖励15—25万元;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专利奖,分别按省奖励金额的25%给与配套奖励;对获得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对省级及以上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区转化应用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按照市财政支持金的2.5%—5%给与配套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等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2.5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孵化期间及毕业后三年内上缴的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本区财政贡献部分,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全额扶持,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持续发展资金。
(四)外资、外贸
第十二条 对在高新区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或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经商务部门认定实际到位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10万元人民币。对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实绩的优惠奖励,按《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外经贸发展的意见》(信政〔2010〕13号)执行。
(五)企业上市
第十三条 对本区内实现境内主板(含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上市或新三板转板上市)成功上市的企业,除获得省、市级财政奖补外,给予300万元人民币奖励。在香港、新加坡、美国境外市场主板实现成功上市的企业,除获得省、市级财政奖补外,给予180万元人民币奖励。
(六)人才政策
第十四条 对落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医疗、教育等方面享受本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按照《中共信阳市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信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的通知》(信人才〔2021〕3号)、《关于印发信阳市高层次人才公共服务保障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信人才办〔2021〕4号)《关于印发信阳市柔性引进人才服务办法(暂行)的通知》(信人社办〔2021〕44号)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三、附则
第十五条 享受本意见支持的项目和企业,还可享受国家、省、市发布的其他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针对投资金额大、科技含量高、关联配套强、财政贡献大的重大项目,采取“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实施“一企一策”。
第十七条 针对新引进项目服务实行“首席服务员”制,由一名区领导牵头,成立专班专办,统筹做好企业在项目建设、生产运营、政策兑现等过程中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由统计部门进行评审。企业纳税认定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为依据。本意见涉及的各类奖励支持资金,除明确出资主体外,其余由区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享受本意见支持的企业或机构需承诺履行招商协议相关约定、10年内不得外迁、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否则,将不再享受本意见有关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本意见由信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为三年。本区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在试行过程中客观情况或所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时,将及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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