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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夷陵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宜昌市夷陵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进科技强区建设,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才发展激励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等4个文件的通知》(鄂办发〔2021〕19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办发〔202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1.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申报并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市推荐,未通过认定的,给予2万元补助。对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给予2000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发展中心、区财政局)

2.支持企业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制定全区产业关键技术研发项目清单,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同时,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及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资金支持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1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发展中心、区财政局)

3.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获得省、市研发补贴的,区级按上级补贴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补(每家每年不重复享受),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发展中心、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4.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推动优势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对完成贯标并通过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较高科技含量并积极实施的专利项目,获上级部门给予专利产业化资金支持的,区级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

二、建设创新创业平台

5.加快创建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对独立或牵头组建获批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200万元奖励;作为主要成员单位参与组建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引进以上国家级技术研发机构(平台)在夷陵区设立分中心或分支机构的,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发展中心、区财政局)

6.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综合型技术创新平台、产业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型研究所(公司)、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发展中心、区财政局)

7.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市政府批准在夷建立的市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发展中心、区财政局)

8.鼓励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发展中心、区财政局)

9.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鼓励设立多种形式的孵化种子资金,为在孵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对风险投资机构和孵化种子资金,按其对在孵企业年度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贴,对单个机构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发展中心、区财政局)

10.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绩效。对在上级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每家每年不重复享受)。孵化器的入驻企业中每新增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孵化器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发展中心、区财政局)

11.加大农业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在上级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星创天地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每年不重复享受)。对区级科技特派员经费,按不少于50万元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用于资助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的科技计划项目、能力提升和服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区科技发展中心、区财政局)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2.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技术合作。对企业年度支付给高校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经费,经认定后按2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发展中心、区财政局)

13.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建设。对新获批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给予20万元奖励。对引进或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发展中心、区财政局)

14.提升科技创新质量。鼓励在我区实施完成重大创新成果申报科技奖项,对牵头申报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和省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业或单位,按国家和省级奖励的20%给予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发展中心、区财政局)

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15.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多渠道融资,对首次获得贷款的,按当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50%予以贴息,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运用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当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50%予以贴息,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贴息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按不高于实付费用的50%予以补贴,单项费用最高不超过2万元,同一企业只享受两次补贴,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已获得各级政府其他资金补贴的不得重复申领贴息贴费补贴。(责任单位:区科技发展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

16.加大知识产权创造激励力度。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予以支持,资助总额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时按规定所缴纳费用的50%。对专利权人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给予配套奖励。对获评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评湖北省专利金奖、银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

本措施适用于在夷陵区注册登记并纳税的企业及相关科研单位。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相关政策。对于同一类平台申报,政策有效期内逐级认定的企业,在已获得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差额奖励。

此前印发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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