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和培育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及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企业,是指从新余高新区域外整体迁移至新余高新区,完成工商、税务等手续且通过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迁入高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育企业,是指参照《新余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文件要求,入选新余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复审企业,是指当年处于有效期最后一年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引荐机构,是指对“新迁入高企”高企认定有直接引荐贡献的第三方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服务机构,是指具有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咨询服务、信息服务、管理服务,帮助辅导企业培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中介服务公司。
第三章 引进企业奖励办法
第七条 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第四章 高企申报及认定奖励办法
第八条 当年由区经济发展局审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盖章后,推荐至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的培育、复审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当年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新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以上奖励不重复申请,按最高奖励兑现。
第五章 引荐机构奖励办法
第九条 对引进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落户至新余高新区并提前向区经济发展局备案的,给予引荐机构奖励。奖励标准:迁入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2年以上(含2年)的,给予引荐机构3万元/家奖励;迁入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1年以上(含1年)且2年以下的,给予引荐机构2万元/家奖励;迁入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1年以内的,给予引荐机构1万元/家奖励。奖励资金分迁入当年、参加重新认定当年两次拨付,每次拨付比例为50%。
第六章 咨询服务机构(企业)奖励办法
第十条 对当年辅导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且通过认定的咨询服务机构(含自主申报且通过认定的企业),按照通过认定每家5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区经济发展局牵头,按年度集中兑现以上高企政策的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23年5月1日起试行,暂定试行期一年,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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