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和服务实施细则》(渝科局发〔2019〕137号)和《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渝府办发〔2021〕4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培育以科技型企业为支撑、以高新技术企业为骨干的优质市场主体,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扶持和鼓励科技型企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的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券是由北碚区委、区政府利用区级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设立和发放,主要用于资助科技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或购买科技服务。
第三条 创新券由区科技局组织实施,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年度预算的编制申报、监督审批、兑现拨付、以及创新券申领工作在线服务和跟踪问效。区财政局负责创新券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下达、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创新券的申领主体为在北碚辖区内依法注册,运作正常,已纳入重庆市科技管理系统统一管理,且研发、经营活动均在本辖区范围内的科技型企业(两江新区水复片区企业除外)。
第五条 创新券分为科技型企业服务券、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券、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绵碚科技创新券(科技人才服务券)。
(一)科技型企业服务券
新纳入“重庆市科技管理系统”中统一管理的科技型企业,可一次性领取券面总额为0.5万元的科技型企业服务券。
(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券
申领范围为电子信息、机器人及智能设备、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智能传感器、工业互联网、生物医药以及文化旅游产业、农业等领域,鼓励由本区企业牵头组织实施,高校院所参与研究开发服务的项目,对当年技术合同交易额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及以上的,买方企业可按照交易额的10%一次性领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券,同一企业每年领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券最高不超10万元,同一技术合同不得重复申领。根据技术创新性以及经济效益,经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纪委驻区经信委纪检监察组相关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评审后,给予兑现。
(三)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
申领主体为已入库管理系统,当年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一次性领取券面总额为1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一次性领取券面总额为3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
(四)绵碚科技创新券(科技人才服务券)
为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创新主体购买对方(绵阳)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主要成员应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及以上学历。按照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交易总额的50%对区内企业给予支持,一个自然年度内同一企业可一次性领取不超过3万元的科技人才服务券。
第六条 创新券实行自愿申领、自主使用,有效期一年,以次年申请发放奖励性后补助方式兑现。
第七条 兑现程序
(一)发布通知。区科技局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计划发布申领通知。
(二)提交申请。企业在通知发布15个工作日内,将《北碚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见附件1)及相关附件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至区科技局,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科技型企业服务券:兑现申请表、营业执照、市科技型企业证书;
2.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券必备材料:兑现申请表、营业执照、市科技型企业证书、技术合同文本、银行回单(财务凭证)、技术创新性自评报告(见附件2);辅助材料:利用该项技术后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产品销售合同、发票)、用户使用证明或报告、校企合作协议。
3.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兑现申请表、营业执照、市科技型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绵碚科技创新券(科技人才服务券):兑现申请表、营业执照、市科技型企业证书、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银行对账单、发票、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
(三)审查。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法院、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同时区科技局将从申报单位中抽取一定比例,与相关单位核实填报数据真实性审核。申领企业在上一年度内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发生安全事故、劳动纠纷、质量事故、环境违法、填报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科技型企业不予兑现。
(四)公示。区科技局根据审查结果,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经区政府审批后,在北碚区人民政府官网向社会公示审批合格的企业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共同下达创新债券专项资金计划,拨付企业资金。
第八条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创新券资金。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创新券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区科技局撤销其创新券申报资格,将其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获得兑现补助的单位应主动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任何个人和单位发现申领企业有违法违纪的,应向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或派驻纪检组进行举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北碚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北碚区科技局发〔20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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