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专项操作细则
为发挥财政科技资助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进一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规〔2021〕1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
工商注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且在各类金融机构均无不良记录的,属于有效期内的小微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小微型企业需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需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的有关要求,入库企业需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试行)》(沪科规〔2018〕10号)的有关要求。
第二条 资助内容
对企业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获得的金融机构贷款,上年度完成还本付息的,按企业该笔贷款实际支付且不超过申报指南发布当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核算利息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资助。
第三条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专项申报指南”所发布的条件和内容,访问“浦东新区财政科技投入专项综合监督服务平台”,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系统进行在线申报。
第四条 审核和资金拨付
申报项目由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科经委”)操作机构受理、审核,操作机构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资助方案,报科经委批准。立项结果经公示后由科经委发文,并对立项项目予以一次性拨付。
贷款贴息资助不与其他类别的资助项目查重。
第五条 监督检查
科经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与检查。
申报单位如有提供虚假材料等失信行为,按照《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履行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应用解释和实施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科经委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12日起生效实施,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原《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操作细则》(沪浦科 〔2016〕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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